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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 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 的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 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 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 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 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易便行、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 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 化治理。第五条【分类类别】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 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 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
3、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 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第三十一条【可回收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城市生活垃圾统计内容。第三十二条【收运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 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城市生 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 运,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三)运输过程
4、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或者进 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城市生活垃圾;(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城市生活垃圾;(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应急预案;(六)其他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置路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 进行分类处理:(一)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 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 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
5、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 处理。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拆解分类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四条【处置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二)建立台账,记录每日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 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数据、报表等;(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处理废水、 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 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第三十
6、五条【投放收运监督】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 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 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投放管理责 任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处理单位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 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 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引导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的
7、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鼓励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处理企业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 众参观、访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城市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 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 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三十七条【分类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可以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 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开展桶边督导。鼓励小区居民和保洁员担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第三十八条【属地发动】居民
8、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 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将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民、 村民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物业服务单位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应当做好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第三十九条【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 织和志愿者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 活动。第四十条【文明创建】文明县城、文明社区、文明单位、 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内容。第四十一条【公益岗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 设置公益性
9、岗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 等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考核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目标完成情 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 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应当予以
10、劝告、制止。第四十三条【信息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 门应当推广使用智慧环卫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 类全流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 环境等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效力约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破坏设施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第四十六条【投放责任人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 的
11、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拒不配合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 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失职处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 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概念解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
12、的 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坂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二)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 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 品等废弃物;(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 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 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四)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 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较强而 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 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五
13、)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 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 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七)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八)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 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 体废物。第五十条【参照适用】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 法。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 度计
14、、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 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 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 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总体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保障资 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 投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 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
15、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 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科技赋能和资本参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过程分类管理、 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科技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 营,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产业与项目投资发展相结合,培育壮 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第八条【职责界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 险
16、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安装使用监 测设备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设施、处理设施 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并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 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 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 场监管、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九条【表彰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 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激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奖励。第二章规
17、划与建设第十条【专项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 同城市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 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回 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保障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当将城
18、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 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建设要求】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城市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 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第十四条【建设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 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采取密闭、防臭、 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19、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 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第十五条【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 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建设符合标准的 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就地就近处理厨余垃圾。第十六条【拆除停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 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 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
20、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 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 的措施。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源头减量】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 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 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 约和循环利用。第十八条【绿色包装】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 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 装废物的产生。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 利用,鼓励使用可重复利用、可降解的环保包装。第十九条【包装回收】鼓励商品
21、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 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 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 行回收利用。第二十条【减少一次性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 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 餐,提倡光盘行动。住宿、旅游、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 口 口口 O第二十一条【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 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 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 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
22、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 公用品。第二十二条【净菜上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 持力度,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 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监督管理,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 品进城。第二十三条【回收利用】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城市 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 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四条【投放总则】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制定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设管理规范,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 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
23、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城市生活 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第二十五条【投放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 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的名单和联系电话。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 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第二十六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城市生活
24、垃圾分类投放实 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 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 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码头、文化体育场 所、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25、,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第二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二)设置容器齐全,保持完好整洁,定期进行维护;(三)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 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四)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 运输单位;(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 报送相关数据;(六)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 确定分类存放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乡镇人民政府、
26、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 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投放设施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 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容器;(二)单位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写字 楼等场所,有集中供餐的,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其他垃圾四类容器;无集中供餐的,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 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三)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车站、广场、商场、公园、 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宜设置可回收物、厨余 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容器;不提供餐饮服务的,设置可回收物、 其他垃圾两类容器。第五章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第二十九条【全过程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 理。第三十条【整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 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 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