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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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程序,进一步明晰和完 善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现代 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 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 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6号)、福建省自然资 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 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 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设施农业用地类型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畜 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

2、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 地)。(一)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 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 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 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 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 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需农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占用林地还需林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畜禽养殖业的还 需

3、提交“建瓯市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 O(五)公示情况及公示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六)建设方案(附总体平面布置图)。(七)复垦方案。(A)用地协议(附宗地图)及复垦协议。(九)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垦保证金需缴纳至三方监 管账户中)。(十)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照片。(十一)农业种植设施用地生产用地土地流转合同(承包 合同)及种植生产范围红线图(含电子版)。(十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界图(含电子版)。(十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十四)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破坏耕地 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还需

4、提供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设施农业用地“进出平衡”意见。八、简化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程序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业发展,在确保农地农用,不 改变、不扩建等用地要求前提下,支持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简 化用地程序。(一)用地面积W2亩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复垦方案由市 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用地面积 W2亩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参照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低 于方案确定的复垦费。(二)用地面积W2亩涉及耕地但不破坏耕作层,或不涉及 耕地但不建设多层永久性建筑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自行编 制建设方案。九、工作要求(一)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 级主体

5、”的要求,各级单位要健全设施农用地审查制度,严守 政策底线,严禁“搭车”审批现象发生。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 职责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将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纳入日常巡查,切实承担起设施农用地管理 职责,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有序。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要 求开展的设施农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全 覆盖巡查一次,巡查合格的给予继续使用;巡查中发现擅自或 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以及超范围用地、改 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启动镇

6、(街)、村联动机制,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撤销备案,立案 查处。(三)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巡查工 作机制,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每年至少 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抽查一次。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 设施和使用土地的,督促乡镇、街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 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 法用地进行调查,督促乡镇、街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消除 违法现状。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进行立案查处。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 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

7、性质用于其他经营 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 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 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为了贯彻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落实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 工作“四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2213 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 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 8号)文件要求,我市 将参考年度省、部卫片耕地违法图斑整治情况和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开展情况,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1.对

8、年度进 出平衡未完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辖区内设施 农业用地审批备案至完成年度进出平衡为止;2.对违法用地通报 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3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 月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3.对违法用地通报时违法 占用耕地面积超5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之日 起3个月内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4.对违法用地通 报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10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当年内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实施期间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 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

9、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 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二)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 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 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 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 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 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 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 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

10、020) 43号)文件 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 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 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用地 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 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 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 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 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o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三、设施农业用地要求(一)认

11、真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 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 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布局,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 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新增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 层的种植业设施。(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 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 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根 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统筹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 施建设

12、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长期 稳定利用的耕地,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实行“进出平衡”。(四)生态保护红线及河岸生态地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在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修建农业 设施。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区、生态保护地等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从事畜禽养殖规模养殖的,应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 有关规定。农业设施选址还应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要求。(五)禁止改变农业用途。设施农业用地必需直接用于或 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严禁以 设施农业名义变相搞非农建设,严禁以设施农业名

13、义搞“大棚 房”建设。设施农业用地不再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必须恢复原 用途。四、工作职责(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设施农业 用地项目存档并上图入库。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定期 对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小于2亩的简易设施用地复垦方案组织专 家评审。并按照福建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办法(试行)要 求,将巡查抽查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做到每年至少抽查1次。(二)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准入标准, 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 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福建省设施农业用地巡查 办法(试行)要求,将巡查抽查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做到每 年至少抽查1次。(三)生态

14、环境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设施农业用地(涉 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办理相关 环保手续,并进行联合巡查。(四)林业部门:对占用林地的设施农业用地指导,指导其经营者按林地相关规程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联合巡查。(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 办理备案,对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镇村规划进行审查,组织 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的签订及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 作。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对出现非法占地、未 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 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成立三方监管账户, 用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及监督使用。(六)项

15、目所在行政村: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四至清楚、无 争议。做好项目用地公示公告。五、申报程序及备案要求(一)提出需求。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向县级或乡级农 业农村部门就项目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 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进行认 定,并由农业农村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二)项目选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根据县级或乡级 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就项目拟选址位置向自然资源 部门查询项目范围土地地类、权属和利用情况,并核对用地选 址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违法 卫片等情形,并落实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对林业用地使用 有关用途管制的要求。畜禽养殖类选

16、址还需征求生态环境部门 意见。(三)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完成选址后制定设 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 用途、用地面积、复垦计划、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内容) 和复垦方案,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 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 商。项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还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四)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业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所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按照1:1.5比例提出落实设施农业 用地“进出平衡”意见。(五)签订协议。协商达成

17、一致后,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 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 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 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 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涉及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须提供签订的流转合同;涉及经营权多次 流转的,须提供完整链条的流转合同;使用国有土地的,须提 供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用地主体签订的用地协议;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18、(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用地主体自行办理申 请设施农业用地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相应履行用地主体相关义务。(六)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公示无异 议后,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按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 用至监管账户。(七)协议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 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 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 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设施农 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市自然资源、农业农 村部门办理备案。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 用地监管平台,实

19、行信息化管理。(八)信息上图入库。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对符合规定的在10 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上图入库,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 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 据。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 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九)开工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签订后,经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录入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 监管平台后,方可动工建设。种植农业设施不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 求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六、项目备案年限及项目续期、退出和变

20、更程序(一)项目备案年限。为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综合 考虑农业投资成本、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政策实施年限、行业用 地健康管理等因素,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对于投资成本较高的现代农业项目用地备案年限允许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同时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二)项目续期、退出和变更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撤 销:(1)因不再使用等原因需要撤销备案的,在土地复垦责任 单位已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下,由原申报主体(原申报主 体缺失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提交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撤销申请书、土地恢复义务履行情况报告(含 现场照片)等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

21、、街道办事处撤销备案。 撤销后的地类应及时按照土地复垦情况纳入变更调查进行变 更,原则上复垦为占用前的地类(原用途为耕地的,须复垦为 耕地)。(2)设施农业用地主体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 存在恣意破坏耕地、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超标准建设、违法 违规种养违禁动植物等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形且拒不改 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撤销该设施农业用地 备案,并负责督促责任主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设施农业用地 续期、变更备案:(1)存在用地规模、类型、经营主体、用地协议到期续期及其他原设施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的,可 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程序及材料参照新增设施农业用 地备案执行。(

22、2)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年限到期需续期且用 地规模、类型、经营主体等未发生变化的项目,经现场核验符 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条件的,可简化备案材料(土地经营权流 转合同到期不属于续期,应按新增备案程序办理),提交设施 农业用地续期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及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同意续期的书面意见即可办理续期手续。原约定的土 地复垦费用或复垦方式难以落实的,应在重新评估土地复垦义 务落实方式后方可办理续期申请。(3)对涉及用地规模、类型、 经营主体等发生变化的项目,变更后须及时将地块纳入年度变 更调查进行更新。变更后的用地类型、用地规模、土地复垦要 求等必须符合最新政策规定,否则不得办理变更备案。(4)对 于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转让项目类变更,其土地复垦义务须 一并协议转让(必须经转让双方协商且在协议中明确),由新 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七、备案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需体现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和复垦承诺, 违法违规整改措施和处置措施等)。(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批复需含项目名 称、地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是否符合总规、是否占用 基本农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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