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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第一条 受让人除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定日期开工建立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建立,并申请竣工验收。 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其次款商定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工程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其次条 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投资总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属于工业建立工程的,受让人同意出让合同项下受让宗地的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万元人民币,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万元人民币,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等。 第三条 受让人除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各项商定履行外,同意该受
2、让宗地容积率不低于,建筑系数不低于。 第四条 属于工业建立工程的,受让人同意该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的用地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公顷。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筑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五条 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商定日期开工建立,但已开发建立面积占建立总面积比例缺乏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缺乏,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一年的,也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出让人、受让人双方同意将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商定的土地闲置费标准定为相当于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即人民币元。 第七条 受让
3、人因自身缘由终止该工程投资建立,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区分状况分别按以下商定退还除出让合同第八条商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局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计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去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场地平坦。 (一)受让人在出让合同商定的开工建立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受让人在合同商定的开工建立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出让合
4、同第八条商定的定金,并根据本补充协议第六条商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第八条 因自身缘由削减工程投资规模,而导致局部建立用地空闲,且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立的,受让人须在工程完成建立前日向出让人提出退还相应面积建立用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出让方收回相应局部的土地使用权,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 第九条 受让人未能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商定日期或其次款同意延建所另行商定日期开工建立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造
5、成土地闲置的,还应当根据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的商定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条 受让人未能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商定日期或其次款同意延建所另行商定日期完成工程建立并申请竣工验收的,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日内,受让人应向出让人供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出让人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及本补充协议其次条、第三条、第四条商定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对该宗地的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进展复核。 受让人实际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不能满意双方商定的指标的,属于违约,出让人有权收取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
6、人连续履约。 第十二条 工程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未到达本补充协议其次条商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差额局部占商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工程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三条商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差额局部占商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工业建立工程的绿化比例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第十一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四条商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违约金,并自行撤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要求转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第款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 (二)根据出让合同第十七条的商定办理转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批准手续后,由受让人根据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土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