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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 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 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 服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第四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运行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运调中 心”)负责全省公路交通综合性出行信息服务的发布工作;厅公 路局归口管理全省普通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服务
2、工作;省交通 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归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领域交通出行信息 服务工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 工作。第五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路 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相关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 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公 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第六条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 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 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第二章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可分为静态信息和动 态信息。(一)静态信息应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管理设施信息与 公路服务
3、设施信息等信息。公路基础信息应包含路线信息、桥梁信息、隧道信息、互通 立交信息和通行限制信息等。公路管理设施信息主要包括公路沿线收费设施、救援服务 点、超限检测站等设施基础信息。公路服务设施信息主要包括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服务 站、停车点、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基础信息。(二)动态信息应包括公路交通运行状态信息、交通流管控 信息、公路管理设施状态信息、公路服务设施状态信息、公路计 划事件信息、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公路气象信息等信息。公路交通运行状态信息应包括交通流量、通行状况等信息, 应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平均速度、通行时间预测、路径规划等信息。交通流管控信息应包括可变限速信息、硬路肩临时开放信
4、息、车道控制信息等。公路管理设施状态信息应包括公路沿线收费设施、救援服务 点、超限检测站等设施服务状态信息。公路服务设施状态信息应包括公路沿线服务区、停车区、服 务站、停车点、客运汽车停靠站等设施服务状态信息。公路计划事件信息应包括有计划开展的养护施工信息、改扩 建施工信息、重大社会活动信息等,应包括受影响路段的路线编 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里程桩号(地名)、施工开始时 间及预计结束时间、限制通行措施、绕行路线、施工类型与内容 等。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发现时间、位 置、事件类型、现场通行情况、限制通行措施、预计恢复时间等, 宜根据实际增加绕行路线、公路受损、处理状态及
5、时间节点等信 息。公路气象信息应包括天气类型及强度,以及受路域高影响天 气影响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起止点里程桩号和影响时段 等信息。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 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第九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 和管理工作完成,并同步做好新建公路信息的采集与更新,确保 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第十条 公路动态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四川省交通运行监测 与应急指挥系统(二期)中路网运行监测系统”完成,确保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动态反映公路的通行状态。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
6、不 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 立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突 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第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 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 和处置机制。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作机构应 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报 送、发布和交换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 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第三章信息发布第十四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发布原则:(一
7、)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发布应遵循多层级、多领域、 多渠道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媒体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二)省级领域:运调中心负责全省公路交通综合性出行信 息的发布。厅公路局负责全省普通公路领域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 指导和发布;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领 域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指导和发布。(三)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路 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并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四)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 行信息的发布,并指导路段级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五)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 行信息的发布。(六)各级交通运输主
8、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 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公路网及所管辖区域交通运行情况,充分利用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收费站、查询终端等服务方式和网站、 微信、微博、短信、服务热线、客户端等服务手段,及时向公众 发布公路交通道路通行情况。(七)根据公众出行需求的变化,不断拓展与第三方社会化 服务机构的合作,丰富出行信息的内容和方式,拓宽信息辐射范 围,满足出行者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八)公路交通出行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根据公众不同需求,结合具体发布方式,体现准确性、时效性,方便查询、浏览,信 息内容要文字精炼、表达准确、要素齐全、通俗易懂。(九)及时检查、更新已发布的信息,确保信
9、息内容准确, 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突发事件等特殊信息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 展,及时更新。(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所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不得包含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 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 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 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第十七条“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 输主管部门(核实)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应与“四川省交 通运输厅网站”建
10、立链接。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 位依托自身的发布方式对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厅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信息中心、运调中心、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 相关规定纳入厅统一年度工作考核。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 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 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定期对全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 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主要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 位,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 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 通信息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日 印发的四川省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