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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现 代 公 司 制 度 一、名 词 解 释:1.合 伙 制 企 业:合 伙 企 业 是 依 法 设 立,由 各 合 伙 人 订 立 合 伙 协 议,共 同 出 资,合 伙 经 营,共 享 收 益,共 担 风 险,并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当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营 利 组 织。合 伙 制 企 业 分 为 两 大 类:一 般 合 伙 制 和 有 限 合 伙 制。在 一 般 合 伙 制 企 业 中,所 有 合 伙 人 共 同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作 和 资 金,并 且 分 享 相 应 的 利 润 或 亏 损,每 一 个 合 伙 人 承 当 合 伙 制 企
2、业 中 的 相 应 债 务。具 体 的 合 作 模 式 由 合 伙 人 的 协 议 来 规 定。在 一 般 合 伙 制 当 中,所 有 合 伙 人 都 承 当 债 务 的 无 限 责 任。有 限 合 伙 制 允 许 某 些 合 伙 人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其 在 合 伙 制 企 业 的 出 资 额。在 有 限 合 伙 制 下,通 常 要 求 至 少 有 一 人 为 一 般 合 伙 人,并 且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参 与 企 业 管 理。国 外 很 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以 有 限 合 伙 的 形 式 存 在 的。合 伙 企 业 特 点:有 两 个 以 上 所 有 者(出 资
3、者)。合 伙 人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当 连 带 无 限 责 任。合 伙 人 通 常 按 照 他 们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享 利 润 或 分 担 亏 损。合 伙 企 业 本 身 一 般 不 交 纳 企 业 所 得 税。其 收 益 直 接 分 配 给 合 伙 人。石 油、天 然 气 勘 探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通 常 按 合 伙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组 建。合 伙 企 业 的 价 值 是 合 伙 人 转 让 其 出 资 可 以 得 到 的 现 金。合 伙 企 业 优 点:创 立 容 易,本 钱 较 低。合 伙 企 业 缺 点:与 个 体 企 业 类 似
4、,筹 资 难,无 限 债 务,有 限 寿 命,难 转 移 所 有 权。2.公 司 制 企 业:公 司 是 依 据 一 国 公 司 法 组 建 的、具 有 法 人 地 位 的、以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公 司 制 具 有 两 个 主 要 特 点。第 一,公 司 就 是 法 人。公 司 是 一 个 法 人 团 体,具 有 法 人 地 位,具 有 与 自 然 人 一 样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这 是 现 代 公 司 制 的 根 本 特 点。公 司 是 由 出 资 者(股 东)入 股 组 成 的 法 人 团 体,没 有 意 识 和 意 志,由 所 有 者、董 事 会 和
5、 高 级 执 行 者 经 理 组 成 的 组 织 机 构,在 其 法 人 财 产 根 底 上 营 运。所 有 者 将 自 己 的 资 产 交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托 管;公 司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拥 有 对 高 级 经 理 人 员 的 聘 用、奖 惩 以 及 辞 退 权,高 级 经 理 人 员 受 雇 于 董 事 会,组 成 在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执 行 机 构,在 董 事 会 的 授 权 国 经 营 企 业。第 二,公 司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是 以 责 任 形 式 设 立 的,容 纳 各 方 面 授 资 者 的
6、 投 资。公 司 既 然 是 独 立 的 法 人,作 为 行 为 主 体,它 可 以 对 也 仅 仅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有 限 责 任。出 资 者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当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当 责 任。有 限 责 任 特 征,是 在 法 人 特 征 的 根 底 上 逐 步 开 展 形 成 起 来 的,是 法 人 地 位 的 必 然 产 物。公 司 制 企 业 优 越 性:责 任 有 限;易 于 聚 集 资 本;所 有 权 具 有 流 动 性;无 限 生 命 的 可 能 性;专 业 经 营。局 限 性:双 重
7、 税 负:公 司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部 人 控 制:部 管 理 人 员 可 能 为 自 身 利 益 牺 牲 股 东 利 益;信 息 披 露:公 司 营 业 状 况 必 须 向 社 会 公 开,性 不 强。3.股 份:股 份 是 依 法 设 立,其 全 部 股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股 东 以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当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当 责 任 的 企 业 法 人。设 立 股 份,应 当 有 2 人 以 上 20 0以 下 为 发 起 人,注 册 资 本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
8、万 元。由 于 所 有 股 份 公 司 均 须 是 负 担 有 限 责 任 的(但 并 非 所 有 都 是 股 份 公 司),所 以 一 般 合 称 股 份。股 份 的 主 要 特 征 是:股 份 是 独 立 的 经 济 法 人;股 份 的 股 东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数 目,如 法 国 规 定,股 东 人 数 最 少 为 7 人;股 份 的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有 限 责 任,其 限 度 是 股 东 应 交 付 的 股 金 额;股 份 的 全 部 资 本 划 分 为 等 额 的 股 份,通 过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的 方 法 筹 集 资 金,任 何
9、 人 在缴 纳 了 股 款 之 后,都 可 以 成 为 公 司 股 东,没 有 资 格 限 制;公 司 股 份 可 以 自 由 转 让,但 不 能 退 股;公 司 账 目 须 向 社 会 公 开,以 便 于 投 资 人 了 解 公 司 情 况,进 展 选 择;公 司 设 立 和 解 散 有 严 格 的 法 律 程 序,手 续 复 杂。股 份 的 组 织 机 构 主 要 包 括:股 东 大 会。即 全 体 股 东 所 组 成 的 机 构。它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和 议 事 机 构。公 司 的 一 切 重 大 事 项 均 由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决 议。股 东 大 会 的
10、职 权 主 要 有:听 取 和 审 核 董 事 会、监 事 会 以 及 审 计 员 的 报 告;负 责 任 免 董 事、监 察 人 或 审 计 员 以 及 清 算 人;确 定 公 司 盈 余 的 分 配 和 股 息 红 利;缔 结 变 更 或 解 除 关 于 转 让 或 出 租 公 司 营 业 或 财 产 以 及 受 让 他 人 营 业 或 财 产 的 契 约;做 出 增 减 资 本、变 更 公 司 章 程、解 散 或 合 并 公 司 的 决 策。董 事 会。即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董 事 组 成 的 集 体 机 构。它 是 公 司 对 执 行 业 务、对 外 代 表 公 司 的 常 设
11、理 事 机 构,向 股 东 大 会 负 责。董 事 会 的 职 权 主 要 有:代 表 公 司 对 各 种 业 务 事 项 做 出 意 见 表 示 或 决 策,以 及 组 织 实 施 和 执 行 这 些 决 策;除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事 项 外,公 司 日 常 业 务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事 项,均 由 董 事 会 决 定。监 事 会。即 对 董 事 会 执 行 的 业 务 活 动 实 行 监 视 的 机 构。它 是 公 司 的 常 设 机 构,由 股 东 大 会 从 股 东 中 选 任,不 得 由 董 事 或 经 理 兼 任。监 事 会 的 职 权 主 要 有:列 席 董 事
12、会 会 议,监 视 董 事 会 的 活 动,定 期 和 随 时 听 取 董 事 会 的 报 告,阻 止 董 事 会 违 反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行 为;随 时 调 查 公 司 业 务 和 财 务 情 况,查 阅 账 簿 和 其 他 文 件;审 核 公 司 的 结 算 表 册 和 清 算 时 的 清 算 表 册;召 集 股 东 大 会;代 表 公 司 与 董 事 交 涉 或 对 董 事 起 诉。股 份 筹 资 方 式 主 要 有:发 行 股 票。股 票 是 公 司 发 给 股 东 的 入 股 凭 证,是 股 东 拥 有 公 司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法 律 证 书,也 是 股 东 据 以
13、取 得 股 息 和 红 利 的 一 种 有 价 证 券。股 票 可 以 依 法 进 展 买 卖,价 格 随 行 就 市。股 票 的 种 类 有:记 名 股 票 和 无 记 名 股 票、普 通 股 票 和 优 先 股 票、有 票 面 值 股 票 和 无 票 面 值 股 票、单 一 股 票 和 复 数 股 票 等。发 行 公 司 债 券。债 券 是 公 司 为 筹 集 资 金,按 照 法 定 手 续 发 行,承 当 在 指 定 时 间 支 付 一 定 利 息 和 归 还 本 金 义 务 的 有 价 证 券。债 券 可 分 为 记 名 债 券 和 无 记 名 债 券 两 种。记 名 债 券 在 转
14、让 时,除 要 交 付 债 券 外,还 要 在 债 券 上 背 书;无 记 名 债 券 在 转 让 时 立 即 生 效。公 司 债 券 持 有 者 是 公 司 的 债 权 人,无 权 参 与 公 司 事 务 和 业 务 的 决 策,只 是 根 据 债 券 金 额 享 有 向 公 司 请 求 支 付 固 定 利 息 的 权 利。公 司 债 券 清 偿 期 届 满 时,公 司 负 有 向 债 券 持 有 者 清 偿 债 券 本 金 的 义 务,公 司 解 散 时,债 券 持 有 者 有 权 优 先 从 公 司 财 产 中 受 偿。股 份 的 作 用 是:对 国 家 推 动 经 济 的 开 展 效
15、果。促 进 资 金 的 横 向 融 通 和 经 济 的 横 向 联 系,提 高 资 源 配 置 的 总 体 效 益。对 股 份 制 企 业 建 立 和 完 善 自 我 约 束,自 我 开 展 的 经 营 管 理 机 制。对 股 票 投 资 者 开 拓 投 资 渠 道,扩 大 投 资 的 选 择 围,适 应 了 投 资 者 多 样 性 的 投 资 动 机,交 易 动 机 和 利 益 的 需 求,一 般 来 说 能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的 可 能 性。4.委 托 一 代 理 理 论: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的 别 离 对 公 司 运 营 的 影 响 得 到 了 有
16、关 学 者 的 高 度 重 视,代 理 理 论 的 提 出 是 对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别 离 状 况 的 一 种 学 术 研 究。代 理 理 论 主 要 涉 及 企 业 资 源 的 提 供 者 与 资 源 的 使 用 者 之 间 的 契 约 关 系。按 照 代 理 理 论,经 济 资 源 的 所 有 者 是 委 托 人;负 责 使 用 以 及 控 制 这 些 资 源 的 经 理 人 员 是 代 理 人。代 理 理 论 认 为,当 经 理 人 员 本 身 就 是 企 业 资 源 的 所 有 者 时,他 们 拥 有 企 业 全 部 的 剩 余 索 取 权,经 理 人 员 会 努 力 的
17、为 自 己 工 作,这 种 环 境 下,就 不 存 在 什 么 代 理 问 题。但 是,当 管 理 人 员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方 式,从 外 部 吸 取 新 的 经 济 资 源,管 理 人 员 就 有 一 种 动 机 去 提 高 在 职 消 费、自 我 放 松 并 降 低 工 作 强 度。显 然,如 果 企 业 的 管 理 者 是 一 个 理 性 经 济 人,他 的 行 为 与 原 先 自 己 拥 有 企 业 全部 股 权 时 将 有 显 著 差 异。如 果 企 业 不 是 通 过 发 行 股 票,而 是 通 过 举 债 方 式 取 得 资 本,也 同 样 存 在 代 理 问 题,只 不
18、 过 表 现 形 式 略 有 不 同,这 就 形 成 了 詹 森 和 麦 克 林 所 说 的 代 理 问 题。代 理 理 论 还 认 为,代 理 人 拥 有 的 信 息 比 委 托 人 多,并 且 这 种 信 息 不 对 称 会 逆 向 影 响 委 托 人 有 效 地 监 控 代 理 人 是 否 适 当 的 为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效 劳。它 还 假 定 委 托 人 和 代 理 人 都 是 理 性 的,他 们 将 利 用 签 订 代 理 契 约 的 过 程,最 大 化 各 自 的 利 益。而 代 理 人 处 于 自 我 寻 利 的 动 机,将 会 利 用 各 种 可 能 的 时 机,增 加
19、 自 己 的 财 富,其 中 一 些 行 为 可 能 会 损 害 到 所 有 者 的 利 益。在 公 司 的 代 理 问 题 中,主 要 有 两 种 代 理 问 题:一 是 股 东 与 管 理 者,二 是 股 东 与 债 权 人。5.公 司 治 理:是 指 所 有 者,主 要 是 股 东 对 经 营 者 的 一 种 监 视 与 制 衡 机 制。即 通 过 一 种 制 度 安 排,来 合 理 地 配 置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关 系。狭 义 的 公 司 治 理,是 指 所 有 者,主 要 是 股 东 对 经 营 者 的 一 种 监 视 与 制 衡 机 制。即
20、 通 过 一 种 制 度 安 排,来 合 理 地 配 置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关 系。公 司 治 理 的 目 标 是 保 证 股 东 利 益 的 最 大 化,防 止 经 营 者 对 所 有 者 利 益 的 背 离。其 主 要 特 点 是 通 过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监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所 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构 造 的 部 治 理。广 义 的 公 司 治 理 那 么 不 局 限 于 股 东 对 经 营 者 的 制 衡,而 是 涉 及 到 广 泛 的 利 害 相 关 者,包 括 股 东、债 权 人、供 给 商、雇 员、政 府 和 社
21、 区 等 与 公 司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集 团。公 司 治 理 是 通 过 一 套 包 括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的、部 的 或 外 部 的 制 度 或 机 制 来 协 调 公 司 与 所 有 利 害 相 关 者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以 保 证 公 司 决 策 的 科 学 化,从 而 最 终 维 护 公 司 各 方 面 的 利 益。二、问 答 题:1.从 法 律 角 度,公 司 分 为 哪 几 类?各 有 什 么 特 征?答:所 谓 企 业,即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在 生 产、流 通、效 劳 等 领 域 中,从 事 某 种 相 对 固 定 的 商 品 经 济 活 动,通 过
22、 提 供 某 种 满 足 社 会 需 要 的 商 品 或 劳 务 来 实 现 盈 利,实 行 独 立 经 济 核 算 的 经 济 组 织。从 法 律 层 面 上 说,往 往 习 惯 于 从 企 业 的 所 有 制 形 式 来 进 展 划 分,一 般 将 企 业 划 分 为 三 大 类:个 人 所 有 制 企 业、合 伙 制 企 业 和 公 司 制 企 业。(一)个 人 所 有 制 企 业 这 种 企 业 即 指 一 个 人 拥 有 并 独 立 经 营 的 企 业,是 最 早、最 简 单 的 企 业 形 式。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特 点:只 有 一 个 出 资 者。出 资 人 对 企 业 债
23、务 承 当 无 限 责 任。在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中,独 资 人 直 接 拥 有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产 并 直 接 负 责 企 业 的 全 部 负 债,也 就 是 说 独 资 人 承 当 无 限 责 任。独 资 企 业 不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主 体。一 般 而 言,独 资 企 业 并 不 作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主 体,其 收 益 纳 入 所 有 者 的 其 他 收 益 一 并 计 算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独 资 企 业 的 价 值 是 出 资 者 出 售 企 业 可 以 得 到 的 现 金。其 优 点 是 本 钱 很 低、一 般 只
24、需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但 其 缺 点 也 很 突 出,如 规 模 较 小、难 以 进 展 大 规 模 的 投 资 活 动,企 业 主 对 企 业 债 务 负 有 无 限 责 任,在 企 业 破 产 时,业 主 要 用 个 人 资 产 归 还 债 务 等。(二)合 伙 制 企 业 合 伙 制 企 业 是 由 两 个 人 以 上 出 资 和 联 合 经 营 的 企 业。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人 可 组 成 合 伙 制 企 业。合 伙 制 企 业 分 为 两 大 类:一 般 合 伙 制 和 有 限 合 伙 制。合 伙 人 按 出 资 额 共 享 利 益,共 担 风 险。在 一 般
25、 合 伙 制 企 业 中,所 有 合 伙 人 共 同 提 供 一 定 比 例 的 工 作 和 资 金,并 且 分 享 相 应 的 利 润 或 亏 损,每 一 个 合 伙 人 承 当 合 伙 制 企 业 中 的 相 应 债 务。具 体 的 合 作 模 式 由 合 伙 人 的 协 议 来 规 定。在 一 般 合 伙 制 当 中,所 有 合 伙 人 都 承 当 债 务 的 无 限 责 任。有 限 合 伙 制 允 许 某 些 合 伙 人 的 责 任 仅 限 于 其 在 合 伙 制 企 业 的 出 资 额。在 有 限 合 伙 制 下,通 常 要 求 至 少 有 一 人 为 一 般 合 伙 人,并 且 有
26、 限 合 伙 人 不 参 与 企 业 管 理。国 外 很 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是 以 有 限 合 伙 的 形 式 存 在 的。合 伙 企 业 特 点:有 两 个 以 上 所 有 者(出 资 者)。合 伙 人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当 连 带 无 限 责 任。合 伙 人 通 常 按 照 他 们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出 资 比 例 分 享 利 润 或 分 担 亏 损。合 伙 企 业 本 身 一 般 不 交 纳 企 业 所 得 税。其 收 益 直 接 分 配 给 合 伙 人。石 油、天 然 气 勘 探 和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通 常 按 合 伙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组 建。
27、合 伙 企 业 的 价 值 是 合 伙 人 转 让 其 出 资 可 以 得 到 的 现 金。其 优 点 是 创 立 容 易,本 钱 较 低。缺 点 是 与 个 体 企 业 类 似,筹 资 难,无 限 债 务,有 限 寿 命,难 转 移 所 有 权。(三)公 司 制 企 业 公 司 是 依 据 一 国 公 司 法 组 建 的、具 有 法 人 地 位 的、以 盈 利 为 目 的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公 司 制 具 有 两 个 主 要 特 点。第 一,公 司 就 是 法 人。公 司 是 一 个 法 人 团 体,具 有 法 人 地 位,具 有 与 自 然 人 一 样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28、。这 是 现 代 公 司 制 的 根 本 特 点。公 司 是 由 出 资 者(股 东)入 股 组 成 的 法 人 团 体,没 有 意 识 和 意 志,由 所 有 者、董 事 会 和 高 级 执 行 者 经 理 组 成 的 组 织 机 构,在 其 法 人 财 产 根 底 上 营 运。所 有 者 将 自 己 的 资 产 交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托 管;公 司 董 事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拥 有 对 高 级 经 理 人 员 的 聘 用、奖 惩 以 及 辞 退 权,高 级 经 理 人 员 受 雇 于 董 事 会,组 成 在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执 行 机 构,在 董
29、 事 会 的 授 权 围 经 营 企 业。第 二,公 司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是 以 责 任 形 式 设 立 的,容 纳 各 方 面 授 资 者 的 投 资。公 司 既 然 是 独 立 的 法 人,作 为 行 为 主 体,它 可 以 对 也 仅 仅 对 自 己 的 行 为 负 有 限 责 任。出 资 者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当 责 任,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当 责 任。有 限 责 任 特 征,是 在 法 人 特 征 的 根 底 上 逐 步 开 展 形 成 起 来 的,是 法 人 地 位 的 必 然
30、 产 物。其 优 越 性 为:责 任 有 限;易 于 聚 集 资 本;所 有 权 具 有 流 动 性;无 限 生 命 的 可 能 性;专 业 经 营。局 限 性:双 重 税 负:公 司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部 人 控 制:部 管 理 人 员 可 能 为 自 身 利 益 牺 牲 股 东 利 益;信 息 披 露:公 司 营 业 状 况 必 须 向 社 会 公 开,性 不 强。2.对 公 司 的 统 一 认 识,是 公 司 理 财 学 迅 速 开 展 的 根 底,请 阐 述 公 司 理 财 学 是 如 何 从 财 务 角 度 理 解 公 司 的。从 财 务 角 度 来 说,公 司 正
31、 在 对 固 定 资 产、土 地、人 力 资 源 进 展 投 资。投 资 所 需 的 局 部 资 金 由 公 司 股 东 投 入,缺 乏 的 局 部 那 么 从 公 司 外 部 借 入,便 形 成 了 公 司 的 债 务。而 在 产 品 销 售 之 后,收 回 了 资 金,又 开 场 考 虑 开 发 和 经 营 新 的 产 品。在 上 述 的 简 单 经 营 过 程 当 中,公 司 的 总 经 理 会 面 临 技 术、资 金、市 场 和 社 会 关 系 等 一 系 列 问 题,但 对 于 公 司 理 财 学 来 说,技 术、销 售、渠 道、关 系 都 是 透 明 的,所 有 公 司 的 经 营
32、 活 动,只 是 反 映 成 为 资 产、负 债、所 有 者 权 益、收 入、本 钱 和 现 金 流 等 指 标。这 就 是 公 司 理 财 学 对 公 司 的 认 识,也 就 是 公 司 理 财 学 研 究 公 司 的 根 底 和 出 发 点。资 产 负 债 表、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是 公 司 理 财 学 认 识 公 司 的 重 要 工 具。有 人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比 作 特 定 时 点 上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的 一 快 照。更 准 确 的 说,资 产 负 债 表 是 特 定 时 点 上 反 映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的 拼 到 一 起 的 两 照 片,两
33、 照 片 的 拍 摄 角 度 不 同,一 反 映 公 司 的 资 产,另 一 反 映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资 产 负 债 表 分 为 左 右 两 局 部,左 边 是 资 产,说 明 了 企 业 拥 有 什 么 东 西,右 边 是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说 明 形 成 公 司 资 产 的 资 金 来 源。很 多 方 面 的 人 士 都 使 用 资 产 负 债 表,从 中 获 取 各 自 所 需 的 信 息。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员 希 望 了 解 企 业 的 规 模、资 产 流 动 性 和 营 运 资 本,供 货 商 希 望 发 现 应 付 账 款 的 数 额 和 付
34、 款 期 限。但 很 多 信 息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是 找 不 带 到 的,如 技 术 水 平、竞 争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等。利 润 表 用 于 报 告 公 司 的 盈 利 或 亏 损 状 况,是 衡 量 企 业 在 一 个 特 定 时 期(如 一 年)的 业 绩 的 重 要 报 表。利 润 表 的 数 字 反 映 了 一 段 时 间 综 合 的 运 营 情 况。现 金 流 量 表 反 映 了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变 动 情 况。应 该 说,现 金 流 动 状 况 是 企 业 财 务 体 系 当 中 最 为 客 观 的 数 据,这 些
35、 数 据 没 有 会 计 假 设 的 影 响,也 不 用 进 展 会 计 处 理,根 本 上 反 映 了 公 司 经 营 中 的 客 观 活 动。因 此,现 金 流 量 表 及 现 金 流 量 的 有 关 数 据 在 公 司 理 财 中 发 挥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3.关 于 公 司 的 目 标 主 要 有 哪 些 观 点?公 司 理 财 学 将 哪 种 公 司 目 标 理 论 作 为 根 底?公 司 的 目 标 是 一 个 受 到 理 论 界 广 泛 思 考 的 问 题。作 为 效 劳 于 公 司 运 营 的 重 要 学 科,公 司 理 财 学 致 力 于 实 现 公 司 的 目
36、 标,那 么 公 司 理 财 学 将 公 司 的 目 标 作 为 自 身 的 目 标。对 于 公 司 的 目 标 有 很 多 种 观 点,在 现 实 中 公 司 的 目 标 是 一 种 复 杂 的 综 合 目 标 体 系。制 定 单 一 目 标,通 常 是 为 了 理 论 研 究 的 便 利。(一)利 润 最 大 化 利 润 最 大 化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合 法 经 营,增 收 节 支,使 公 司 利 润 到 达 最 大 化。将 利 润 最 大 化 作 为 公 司 目 标,是 基 于 对 公 司 作 为 营 利 性 机 构 的 考 虑。利 涧 是 一 项 综 合 的 指 标,反 映 了
37、企 业 综 合 运 用 各 项 资 源 的 能 力 和 经 营 管 理 状 况,是 评 价 公 司 绩 效 的 重 要 指 标。优 点:利 润 直 接 表 达 了 投 资 者 投 资 的 目 的 和 公 司 的 获 利 目 标,有 其 在 的 理 论 依 据 和 现 实 依 据。利 润 是 一 定 时 期 公 司 全 部 收 入 减 去 全 部 费 用 后 的 溢 余,能 够 定 量,易 于 明 确 责 任,便 于 纳 入 公 司 的 全 面 预 算 体 系。因 此 在 公 司 财 务 的 实 践 中,公 司 往 往 将 利 润 最 大 化 作 为 财 务 目 标。缺 陷:没 有 充 分 考
38、虑 货 币 的 时 间 价 值 因 素 的 影 响;也 就 是 利 润 取 得 的 时 间。(2)没 有 充 分 考 虑 风 险 价 值 因 素 的 影 响;也 就 是 获 取 利 润 和 所 承 当 风 险 的 大 小。(3)没 有 考 虑 所 获 利 润 和 投 入 资 本 额 的 关 系。不 考 虑 利 润 和 投 入 资 本 额 的 关 系,也 会 使 财 务 决 策 优 先 选 择 高 投 入 的 工 程,而 不 利 于 高 效 率 工 程 的 选 择。(4)可 能 受 到 报 表 粉 饰 的 影 响。正 因 为 如 此,有 的 认 为 利 润 最 大 化 不 宜 作 为 公 司 财
39、 务 的 目 标。(二)每 股 盈 余 最 大 化 这 种 观 点 认 为:应 当 把 企 业 的 利 润 和 股 东 投 入 的 资 产 联 系 起 来 考 察,用 每 股 盈 余 来 概 括 企 业 的 财 务 目 标,可 以 防 止 利 润 最 大 化 目 标 的 缺 点。这 种 观 点 仍 存 在 缺 陷:仍 然 没 有 考 虑 每 股 盈 余 取 得 的 时 间 性。(2)仍 然 没 有 考 虑 每 股 盈 余 的 风 险 性。(三)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目 标 公 司 价 值 最 大 化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合 法 经 营,采 取 有 效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策 略,
40、使 公 司 价 值 到 达 最 大。一 个 公 司 的 价 值 是 指 该 公 司 目 前 值 多 少。公 司 价 值 有 各 种 计 量 口 径 和 方 法,目 前 主 要 有 如 下 三 种:公 司 价 值 等 于 其 未 来 净 收 益(或 现 金 流 量,下 同)按 照 一 定 折 现 率 折 算 为 现 在 价 值,即 公 司 未 来 净 收 益 的 折 现 值。这 种 测 算 方 法 的 原 理 有 其 合 理 性,但 不 易 确 定 的 因 素 很 多,主 要 有 二:一 是 公 司 未 来 的 净 收 益 不 易 确 定,在 上 列 公 式 中 还 有 一 个 假 定 即 公
41、司 未 来 每 年 的 净 收 益 为 年 金,事 实 上 也 未 必 都 是 如 此;二 是 公 司 未 来 净 收 益 的 折 现 率 不 易 确 定。因 此,这 种 测 算 方 法 尚 难 以 在 实 践 中 加 以 应 用。公 司 价 值 是 其 股 票 的 现 行 市 场 价 值。根 据 这 种 认 识,公 司 股 票 的 现 行 市 场 价 值 可 按 其 现 行 市 场 价 格 来 计 算,故 有 其 客 观 合 理 性,但 还 存 在 两 个 问 题:一 是 公 司 股 票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其 市 场 价 格 处 于 经 常 的 波 动 之 中,每 个 交 易
42、日 都 有 不 同 的 价 格,在 这 种 现 实 条 件 下,公 司 的 股 票 终 究 按 哪 个 交 易 日 的 市 场 价 格 来 计 算,这 个 问 题 尚 未 得 到 解 决;二 是 公 司 价 值 的 容 是 否 只 包 括 股 票 的 价 值,是 否 还 应 包 括 长 期 债 务 的 价 值,而 这 两 者 之 间 又 是 相 互 影 响 的。(3)公 司 价 值 等 于 其 长 期 债 务 和 股 票 的 折 现 价 值 之 和。与 上 述 两 种 测 算 方 法 相 比,这 种 测 算 方 法 比 拟 合 理,也 比 拟 现 实。它 至 少 有 两 个 优 点:一 是 从
43、 公 司 价 值 的 容 来 看,它 不 仅 包 括 了 公 司 股 票 的 价 值,而 且 还 包 括 公 司 长 期 债 务 的 价 值;二 是 从 公 司 净 收 益 的 归 属 来 看,它 属 于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即 属 于 股 东。(四)股 东 财 富 最 大 化 股 东 财 富 最 大 化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合 法 经 营,采 取 有 效 的 经 营 和 财 务 策 略,使 公 司 股 东 财 富 到 达 最 大 化。这 是 国 外 流 行 的 公 司 财 务 目 标 观 点,也 为 多 数 公 司 所 推 崇。所 谓 股 东 财 富,就 是 股 东 所 持 有 股
44、票 的 价 值,通 常 按 照 股 东 持 有 的 股 份 乘 以 股 票 的 市 场 价 格 来 确 定。与 利 润 最 大 化 目 标 相 比,股 东 财 富 最 大 化 目 标:考 虑 了 风 险 因 素。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能 够 克 制 公 司 在 最 求 利 润 上 的 短 期 行 为。这 种 观 点 的 缺 陷 是:只 强 调 股 东 的 利 益,而 对 其 他 关 系 人 的 利 益 重 视 不 够;(2)股 票 价 格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并 非 都 是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的。公 司 理 财 所 要 研 究 的 各 种 财 务 决 策,如 投 资、融 资、股
45、 利 等,都 以 使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为 目 标。这 种 明 确 的 目 标 为 公 司 理 财 理 论 提 供 了 一 条 主 线,围 绕 这 条 主 线,开 展 出 了 许 多 模 型 和 理 论,可 以 说 股 东 价 值 最 大 化 目 标 成 为 公 司 理 财 理 论 大 厦 的 基 石 之 一。4.请 举 例 解 释 公 司 中 存 在 的 委 托 一 代 理 关 系。在 股 份 制 企 业 中,股 东 和 债 权 人 均 把 资 金 交 给 企 业 的 经 理 人 员,由 经 理 人 员 代 其 管 理,这 便 是 所 谓 的 委 托 一 代 理 关 系。在 公 司
46、 的 代 理 问 题 中,主 要 有 两 种 代 理 关 系:一 是 股 东 与 管 理 者,二 是 股 东 与 债 权 人。(一)股 东 与 管 理 者:代 理 问 题 很 普 遍 地 出 现 在 股 东 与 管 理 者 之 间。股 东 是 委 托 人,管 理 者 是 代 理 人。在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别 离 之 后,股 东 的 目 标 是 使 自 身 价 值 最 大 化,所 以 使 用 各 种 方 法 希 望 管 理 者 以 最 大 的 努 力 去 实 现 其 目 标。然 而,管 理 者 与 股 东 的 目 标 可 能 并 不 一 致,他 们 希 望 得 到 优 厚 的 报 酬、
47、滋 润 的 假 期、豪 华 的 办 公 环 境 等 等。股 东 可 通 过 一 下 机 制 来 协 调 股 东 与 管 理 者 直 接 的 代 理 关 系:辞 退 管 理 者;聘 任 其 他 管 理 者 来 接 收;管 理 者 的 市 场 竞 争;鼓 励 机 制。(二)股 东 与 债 权 人:股 东(通 过 管 理 者)与 债 权 人 存 在 另 一 种 代 理 关 系。债 权 人 将 资 金 借 给 公 司,目 标 是 到 期 获 得 本 金 和 利 息;公 司 通 过 借 款,增 加 运 营 资 金,取 得 更 高 收 益。股 东 与 债 权 人 的 目 标 显 然 是 不 一 致 的,而
48、 其 利 益 冲 突 的 根 源,在 于 他 们 两 个 群 体 对 现 金 流 量 要 求 权 的 本 质 差 异。如 果 公 司 有 足 够 的 收 益,那 么 债 权 人 通 过 对 现 金 流 量 的 第 一 要 求 权,可 以 取 得 固 定 数 额 的 收 入。股 东 对 归 还 债 务 之 后 的 剩 余 现 金 流 量 拥 有 要 求 权。但 是,如 果 公 司 的 现金 流 量 缺 乏 以 归 还 其 债 务 时,公 司 有 权 宣 布 破 产。可 以 看 出,当 公 司 运 营 成 功 时,债 权 人 不 能 分 享 收 益 的 上 升,但 当 公 司 运 营 失 败 的
49、时 候,他 们 却 要 承 当 大 局 部 本 钱。所 以,为 了 防 止 利 益 受 到 损 害,债 权 人 往 往 在 借 款 合 同 中 参 加 限 制 性 条 款,如 规 定 资 金 用 途、规 定 不 发 行 新 债 或 者 限 制 发 行 新 债 的 规 模、条 件 等。由 于 公 司 还 需 要 回 到 债 券 市 场 上 募 集 资 金,所 以 它 们 一 般 会 保 持 诚 信,这 样,为 了 实 现 公 司 目 标,公 司 不 行 遵 守 借 款 合 同,与 债 权 人 和 睦 相 处。5.什 么 是 公 司 治 理?公 司 治 理 与 公 司 理 财 学 有 哪 些 联
50、系?狭 义 的 公 司 治 理,是 指 所 有 者,主 要 是 股 东 对 经 营 者 的 一 种 监 视 与 制 衡 机 制。即 通 过 一 种 制 度 安 排,来 合 理 地 配 置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权 利 与 责 任 关 系。公 司 治 理 的 目 标 是 保 证 股 东 利 益 的 最 大 化,防 止 经 营 者 对 所 有 者 利 益 的 背 离。其 主 要 特 点 是 通 过 股 东 大 会、董 事 会、监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所 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构 造 的 部 治 理。广 义 的 公 司 治 理 那 么 不 局 限 于 股 东 对 经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