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计案例研究复习范围资料大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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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计 案 例 研 究 期 末 总 复 习(2023.0 7)一、考 试 形 式 及 考 试 时 间 1、考 试 形 式:开 卷 所 有 与 本 课 程 有 关 的 纸 质 资 料 均 可 带 入 考 场,不 能 携 带 电 脑、手 机 进 入 考 场。特 别 注 意:请 务 必 带 好 本 课 程 主 教 材,某 些 题 目 的 背 景 资 料 也 许 直 接 从 教 材 中 获 取。2、考 试 时 间:9 0分 钟 二、期 末 考 试 题 型 1、不 定 项 选 择(5题,共 10分)在 每 小 题 列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至 少 有 一 项 是 符 合 题 目 规 定 的,请 选

2、 出,多 选、少 选、错 选、不 选 均 不 得 分 2、辨 析 题(5题,共 15分)请 先 判 断 正 误,再 说 明 理 由,无 论 对 的 与 否,均 需 说 明 理 由。每 小 题 3 分,其 中 判 断 1分,理 由 2 分 3、单 项 案 例 分 析 题(2 题,每 题 15分,共 3 0 分)4、综 合 案 例 分 析 题(1题,25分)5、论 述 题(1题,20分)规 定:字 数 60 0 字 以 上。答 题 时 请 务 必 书 写 工 整、同 时 标 好 层 顺 序 号,便 于 阅 卷 老 师 批 阅 三、期 末 复 习 提 纲 期 末 复 习 以 中 央 电 大 的 审

3、计 案 例 研 究 期 末 复 习 指 导 册(以 下 简 称“复 习 指 导 册”)、主 教 材 后 各 章 后 的 练 习 思 考 题 作 为 复 习 范 围,具 体 如 下:()不 定 项 选 择 不 定 项 选 择 无 范 围,请 根 据 题 目 规 定 结 合 所 学 知 识 自 行 判 断 选 择。(二)辨 析 题 题 目 请 参 考 复 习 指 导 册 P 17-24共 1 0 0 道 判 断 并 说 明 理 由 题,答 案 可 参 考 总 校 版 网 上 课 堂 中 的 相 关 内 容,也 可 从 其 他 渠 道 搜 集。(三)单 项 案 例 分 析 题 1、关 于 固 定 资

4、 产 审 计:参 考 教 材 P7 6 练 习 思 考 题 第 4 题 2、关 于 存 货 审 计:参 考 复 习 指 导 册 P 29第 1题 以 及 P 38第 1 3 题 3、关 于 生 产 成 本 审 计:参 考 教 材 P93练 习 思 考 题 第 2 题 4、关 于 实 收 资 本 审 计:参 考 教 材 P1 12练 习 思 考 题 第 3 题 5、关 于 投 资 的 审 计:参 考 教 材 P 1 2 4 练 习 思 考 题 第 3 题(该 题 目 自 身 给 定 的 条 件 不 够,需 做 一 定 的 调 整,调 整 后 的 题 目 请 登 录 总 校 版 网 上 课 堂 查

5、 看)6、关 于 利 润 形 成 审 计:参 考 教 材 P1 5 2 练 习 思 考 题 第 3 题 以 及 复 习 指 导 册 P3 7 第 9 题 7、关 于 函 证 方 式 的 运 用:参 考 复 习 指 导 册 P35第 6 题 8、关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审 计 及 调 整:参 考 教 材 P 1 8 1练 习 思 考 题 第 3 题 9、关 于 审 计 报 告 类 型 的 判 断:见 补 充 题 1(四)综 合 案 例 分 析 题 1、应 收 账 款 函 证 2、重 要 性 水 平 的 拟 定 3、注 册 会 计 师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6、 的 审 计 责 任 4、资 本 化 支 出 和 费 用 化 支 出 的 判 断 5、调 整 分 录 的 编 制 6、拒 绝 接 受 注 册 会 计 师 调 整 建 议 时 的 审 计 报 告 7、关 于 审 计 报 告 类 型 及 拟 定 具 体 可 参 考 复 习 指 导 册 P 3 1第 3 题、P37第 11题、P3 2 第 4 题 以 及 补 充 题 2课 后 练 习 思 考 题 及 复 习 指 导 册 的 答 案 请 大 家 参 考 总 校 版 网 上 课 堂 相 关 内 容,也 可 从 其 他 渠 道 搜 集。(五)论 述 题 1、分 析 销 售 与 收 款 循 环 审 计 中

7、应 注 意 的 事 项,可 从 审 计 计 划、审 计 内 容、审 计 程 序 以 及 审 计 报 告 等 方 面 展 开。(特 别 要 掌 握 如 何 对 该 循 环 中 的“主 营 业 务 收 入”进 行 审 计)2、存 货 监 盘 程 序 3、审 计 报 告 类 型 的 判 断4、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法 律 责 任 相 关 问 题 5、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如 何 控 制 审 计 质 量 四、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 项 1、试 卷 中 的 年 份 均 为 新 审 计 准 则 和 会 计 准 则 实 行 后 的 年 份。建 议 在 组 织 各 种 答 案 时 按 照 新

8、准 则 的 规 定 来 答。所 以 在 搜 集 答 案 时 请 务 必 仔 细 判 断 其 是 否 陈 旧。2、审 计 报 告 一 律 按 新 准 则 中 的 表 述 编 写,试 卷 中 假 如 规 定 编 写 审 计 报 告,一 般 会 将 标 题、收 件 人、引 言 段、责 任 段 列 出,只 需 续 写 说 明 段、意 见 段 或 强 调 事 项 段 以 及 日 期、署 名。其 目 的 是 为 节 省 时 间。3、试 卷 上 的 题 目 较 复 习 范 围 给 定 的 参 考 题 肯 定 会 发 生 调 整,请 各 位 同 学 务 必 将 复 习 参 考 题 仔 细 做 一 遍,必 须

9、理 解,融 会 贯 通,由 于 考 试 时 间 有 限,也 许 没 有 过 多 的 时 间 留 给 大 家 思 考。审 计 案 例 研 究 期 末 复 习 范 围 一、判 断 并 说 明 理 由(不 管 判 断 结 果 对 的 与 否,均 需 要 说 明 理 由)1.在 签 定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之 前,事 务 所 应 当 对 自 身 的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进 行 评 价。评 价 的 内 容,应 涉 及 除 事 务 所 的 独 立 性 和 助 理 人 员 以 外 的 所 有 事 项。X;理 由:专 业 胜 任 能 力 评 价 涉 及 三 个 内 容:一 是 事 务 所 执 行

10、审 计 的 能 力;二 是 独 立 性;三 是 保 持 应 有 谨 慎 的 能 力。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任 何 一 个 审 计 委 托 项 目,不 管 其 业 务 繁 简 和 规 模 大 小 都 应 当 制 定 审 计 计 划。理 由:审 计 计 划 至 关 重 要,只 是 计 划 繁 简、粗 略 限 度 有 所 不 同 而 已。(可 扩 展 到 审 计 计 划 的 作 用)3.在 编 制 审 计 计 划 时,注 册 会 计 师 也 许 故 意 地 规 定 计 划 的 重 要 性 水 平 高 于 将 用 于 评 价 审 计 结 果 的 重 要 性 水 平。X;理 由:应 为 低 于

11、.由 于 这 样 通 常 可 以 减 少 未 被 发 现 的 错 报 或 漏 报 的 也 许 性,并 且 能 给 注 册 会 计 师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边 际。4.为 了 保 持 审 计 的 连 续 性 和 审 计 结 果 的 可 比 性,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同 一 客 户 所 进 行 的 数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审 计,应 使 用 相 同 的 重 要 性 水 平。X;理 由:不 应 使 用 相 同 的 重 要 性 水 平,由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经 济 业 务、宏 观 环 境 等 都 在 变 化。5.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计 计 划 阶 段,之 所 以 必 须 执 行

12、 分 析 性 程 序,目 的 是 帮 助 拟 定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的 性 质、时 间 和 范 围,从 而 使 审 计 更 具 效 率 和 效 果。V;理 由:通 过 度 析 性 程 序 可 以 发 现 高 风 险 的 审 计 领 域 之 所 在。6.在 审 计 的 计 划 阶 段,运 用 审 计 风 险 模 型 拟 定 某 项 认 定 的 计 划 检 查 风 险,所 使 用 的 控 制 风 险 是 审 计 人 员 的 计 划 估 计 水 平。理 由:控 制 风 险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有 关,CPA对 此 无 能 为 力,只 能 估 计。7.在 审 计 报 告 阶 段,注 册 会

13、计 师 运 用 分 析 性 程 序 的 结 论 印 证 其 他 审 计 程 序 所 得 出 的 结 论 的 直 接 目 的 在 于 拟 定 是 否 需 要 执 行 其 他 分 析 性 程 序。X;理 由:用 于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财 务 报 表 的 整 体 合 理 性 做 最 后 的 复 核。8.记 录 应 收 账 款 明 细 账 的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是 防 止 员 工 贪 污、挪 用 销 货 款 的 最 有 效 办 法。X;理 由:这 是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基 本 规 定,不 能 说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9.应 收 账 款 函 证 的 回 函 应 当

14、直 接 寄 给 会 计 师 事 务 所。J;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控 制 函 证 全 过 程;不 能 交 被 审 计 单 位 收 发 函 证。10.被 审 计 单 位 保 管 应 收 票 据 的 人 不 应 当 经 办 有 关 会 计 分 录。V;理 由:符 合 销 货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的 职 责 划 分。11.假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函 证 的 应 收 账 款 无 差 异,则 表 白 所 有 的 应 收 账 款 余 额 对 的。X;理 由:审 计 人 员 并 未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所 有 应 收 账 款 进 行 函 证。1 2.拟 定 坏 账 准 备 的 相 关

15、内 部 控 制 是 否 健 全、有 效 不 属 于 坏 账 准 备 的 审 计 目 的。X;理 由:属 于 坏 帐 准 备 的 审 计 内 容。13.为 了 证 实 已 发 生 的 销 售 业 务 是 否 均 已 登 记 入 账,有 效 的 做 法 是 审 查 销 售 日 记 账。X;理 由:有 效 的 做 法 是 审 查 销 售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如 销 售 发 票、发 运 凭 证,再 追 查 销 售 日 记 账。(或:有 效 的 方 法 是 进 行 以 销 售 发 票 为 起 点 进 行 截 止 性 测 试。)14.营 业 费 用 属 于 销 售 与 收 款 循 环 中 发 生

16、的 费 用。V;理 由:它 是 销 售 与 收 款 循 环 审 计 中 对 利 润 表 审 计 的 项 目。1 5.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发 的 否 认 式 询 证 函,假 如 客 户 未 予 答 复,表 白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记 录 是 对 的 可 靠 的。x;理 由:由 于 被 函 证 者 不 能 认 真 对 待 询 证 函 时。,或 询 证 函 在 邮 局 丢 失 等,均 也 许 收 不 到 相 应 的 复 函。(由 于 否 认 式 函 证 不 能 排 除 客 户 置 之 不 理 的 情 况。)1 6.应 收 账 款 询 证 函 可 以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亲 自 寄 发,也

17、 可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寄 发。X;理 由:应 收 账 款 询 证 函 只 能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亲 自 寄 发,这 是 函 证 控 制 的 基 本 规 定。17.将 提 货 单 与 相 关 的 销 货 发 票 和 销 货 账 及 应 收 账 款 中 的 分 录 进 行 核 对,可 以 确 认 销 货 业 务 的 完 整 性。J;理 由:能 有 效 地 查 实 有 没 有 已 销 售 未 入 账 的 情 况,从 而 确 认 销 售 业 务 的 完 整 性。18.在 通 常 情 况 下,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在 核 算 应 收 票 据 明 细 表 实 有 数 与 总 账 余 额 相

18、 符 的 基 础 上,函 证 应 收 票 据 的 余 额,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反 复 审 计。J;理 由:由 于 应 收 票 据 可 以 根 据 账 簿 记 录 监 盘;必 要 时 抽 取 部 分 票 据 向 出 票 人 函 证。19.同 应 收 账 款 和 应 收 票 据 不 同 的 是,被 审 计 单 位 其 他 应 收 款 往 往 数 额 不 大,因 此,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不 函 证 相 关 余 额。X;理 由:应 选 取 一 定 金 额、账 龄 较 长 或 异 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明 细 账 进 行 函 证。2 0.对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拟 定 无 法

19、收 回 的 应 收 账 款,经 批 准 作 为 坏 账 转 销 后,已 冲 销 的 应 收 账 款 应 在 设 立 的 备 查 簿 中 登 记,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核 算。J;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应 认 真 核 算 作 为 坏 账 解 决 的 应 收 账 款 是 否 真 实、合 理,会 计 解 决 是 否 恰 当。2 1.注 册 会 计 师 认 为 被 审 计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计 提 局 限 性 的 迹 象 是 经 常 发 生 大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损 失。J;理 由:由 于 假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经 常 发 生 大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清

20、理 损 失,说 明 被 审 计 单 位 预 计 的 固 定 资 产 净 残 值 过 高,预 计 的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过 长,最 终 导 致 折 旧 计 提 局 限 性。2 2.注 册 会 计 师 审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卖 方 发 票、验 收 单、订 货 单 和 请 购 单 的 合 理 性 和 真 实 性,追 查 存 货 的 采 购 至 存 货 的 永 续 盘 存 记 录,可 测 试 已 发 生 购 货 业 务 的 完 整 性。理 由:这 是 审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少 计 购 货 的 程 序,可 测 试 已 发 生 购 货 业 务 的 完 整 性。2 3.在 被 审

21、计 单 位 因 反 复 付 款、付 款 后 退 货 及 预 付 货 款 等 因 素,导 致 应 付 账 款 借 方 余 额 过 大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不 做 任 何 调 整,但 应 在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中 说 明。X,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建 议 被 审 计 单 位 作 重 分 类 调 整,并 且 注 册 会 计 师 不 写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2 4.注 册 会 计 师 可 将 审 计 应 付 账 款 中 就 选 定 账 户 余 额 邮 寄 函 证 的 程 序,完 全 交 由 被 审 计 单 位 办 理。X;理 由:应 付

22、账 款 询 证 函 只 能 由 注 册 会 计 师 亲 自 寄 发,这 是 函 证 控 制 的 基 本 规 定。2 5.验 收 单 是 支 持 资 产 或 费 用 以 及 与 采 购 有 关 负 债 的“存 在 或 发 生”认 定 的 重 要 凭 证。J:理 由:验 收 单 是 记 录 所 购 货 品 已 收 的 凭 证,连 续 编 号 的 验 收 单 可 防 止 经 济 业 务 的 反 复 入 账,以 支 持“存 在 或 发 生”认 定。2 6.固 定 资 产 的 保 险 和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不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X;理 由:固 定 资 产 保 险

23、和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是 固 定 资 产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2 7.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查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价 准 确 性 时,如 被 审 计 单 位 从 关 联 公 司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或 低 于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净 值,可 不 予 查 实。X;理 由:从 关 联 公 司 购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格 明 显 高 于 或 低 于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净 值 时,审 计 人 员 必 须 查 实,防 止 被 审 计 单 位 粉 饰 报 表 数 字。2 8.一 般 情 况 下,应 付 账 款 不

24、需 要 函 证,其 因 素 是: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取 得 购 货 发 票 等 外 部 凭 证 来 证 实 应 付 账 款 的 余 额。X;理 由:一 般 情 况 下,应 付 账 款 不 需 要 进 行 函 证,由 于 函 证 不 能 发 现 未 入 账 的 应 付 账 款。但 不 是 绝 对 不 需 要,应 根 据 情 况 来 定,比 如,对 于 年 度 内 有 大 额 购 货 交 易 的 应 付 账 款 仍 需 进 行 函 证。2 9.相 应 付 账 款 进 行 函 证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选 择 较 大 金 额 的 债 权 人,对 金 额 较 小 甚 至 为 零 的 债

25、权 人 可 不 必 函 证。X;理 由:对 金 额 较 小 甚 至 为 零 但 为 公 司 重 要 的 债 权 人 的,也 需 要 函 证。3 0.相 应 付 账 款 进 行 函 证,一 般 采 用 否 认 式,并 具 体 说 明 应 付 金 额。X;理 由:相 应 付 账 款 进 行 函 证,最 佳 采 用 肯 定 式 询 证 函。31.存 货 期 末 盘 点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存 货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规 定,但 注 册 会 计 师 也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X;理 由:存 货 期 末 盘 点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存 货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规 定,存

26、 货 盘 点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责 任,注 册 会 计 师 负 有 对 存 货 实 物 存 在 和 实 际 结 存 数 量 的 对 的 性 进 行 验 证 的 责 任。3 2.一 般 来 说,加 工 产 品 和 储 存 竣 工 产 品 仅 与 生 产 循 环 有 关,而 与 其 他 任 何 循 环 无 关。J;理 由:它 们 只 是 生 产 循 环 的 重 要 业 务 活 动。33.存 放 商 品 的 仓 储 区 应 相 对 独 立,限 制 无 关 人 员 接 近,这 项 控 制 与 商 品 的“完 整 性”认 定 有 关。X:理 由:这 项 控 制 与 商 品 的“

27、存 在 与 发 生”认 定 相 关,而 不 是“完 整 性”认 定。34.被 审 计 单 位 永 续 盘 存 记 录 应 由 存 储 部 门 负 责。X;理 由:应 由 存 储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共 同 负 责。35.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存 货 实 地 盘 点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作 为 盘 点 小 组 成 员 进 行 盘 点。X: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应 现 场 观 测 并 进 行 抽 查;实 地 盘 点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责 任。36.被 审 计 单 位 当 年 1 2月 3 1日 收 到 一 张 购 货 发 票,并 记 入 当 年

28、 12月 份 账 内,而 存 货 实 物 却 在 次 年 的 1月 2日 才 收 到,未 涉 及 在 年 终 的 盘 点 范 围 内,这 样 有 也 许 虚 减 本 年 的 利 润。V;理 由:审 计 人 员 对 销 售 成 本 采 用 倒 挤 法,存 货 实 物 没 有 计 入 当 年,必 将 使 期 末 存 货 减 少,销 售 成 本 增 长,最 终 导 致 本 年 利 润 虚 减。3 7.将 来 料 加 工 的 存 货 列 入 盘 点 范 围,也 许 导 致 被 审 计 单 位 本 年 利 润 虚 增。V;理 由:审 计 人 员 对 销 售 成 本 采 用 倒 挤 法,将 来 料 加 工

29、 的 存 货 纳 入 盘 点 范 围,必 将 使 期 末 存 货 增 长,销 售 成 本 减 少,最 终 导 致 本 年 利 润 虚 增。3 8.注 册 会 计 师 监 盘 责 任 应 当 涉 及 现 场 监 督 被 审 计 单 位 盘 点 并 进 行 适 当 抽 点 两 部 分。V;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应 现 场 观 测 并 进 行 抽 查;实 地 盘 点 是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当 局 的 会 计 责 任。39.假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不 必 对 存 货 的 计 价 进 行 实 地 盘 点。X;理 由:尽 管 被 审

30、计 单 位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注 册 会 计 师 也 应 当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进 行 盘 点,但 不 能 对 存 货 的 计 价 进 行 实 地 盘 点,而 应 当 对 存 货 的 数 量 进 行 盘 点。4 0.被 审 计 单 位 购 货 交 易 对 的 截 止 的 关 键 是 交 易 记 录 的 借 贷 双 方 必 须 在 同 一 会 计 期 间 入 账。V;理 由:由 于 存 货 对 的 截 止 的 关 键 在 于 存 货 实 物 纳 入 盘 点 范 围 的 时 间 与 存 货 引 起 的 借 贷 双 方 会 计 科 目 的 入 帐 时 间 都 处 在 同 一 会 计

31、期 间,这 样,可 以 保 证 账 实 相 符。4 1.在 对 于 长 期 应 付 债 券 进 行 实 质 性 测 试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审 查 应 付 债 券 原 始 凭 证 保 管 同 会 计 记 录 人 员 是 否 职 责 分 离。X;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审 查 应 付 债 券 原 始 凭 证 保 管 人 会 计 记 录 人 员 是 否 职 责 分 离,是 控 制 测 试 的 内 容。42.在 审 计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查 实 公 司 各 项 投 资 的 应 计 利 息 并 及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X;理 由:应 改 为:“在

32、审 计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项 目 时”。4 3.当 发 现 记 录 的 债 券 利 息 费 用 大 大 超 过 相 应 的 应 付 债 券 账 户 余 额 与 票 面 利 率 乘 积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怀 疑 应 付 债 券 被 低 估。V;理 由:记 录 的 利 息 费 用 过 大,说 明 负 债 有 低 估 的 也 许。44.甲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B公 司 长 期 借 款 业 务 时,为 拟 定“长 期 借 款”账 户 余 额 的 真 实 性,可 以 进 行 函 证。函 证 的 对 象 应 当 是 B公 司 的 重 要 股 东。X;理 由:函 证 的 对 象

33、应 当 是 B 公 司 的 债 权 人,如 贷 款 的 银 行。45.若 被 审 计 单 位 长 期 投 资 超 过 其 净 资 产 的 5。%,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长 期 投 资。X;理 由:若 被 审 计 单 位 长 期 投 资 超 过 其 净 资 产 的 50%,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在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中 说 明;若 被 审 计 单 位 能 共 同 控 制 以 及 能 对 接 受 投 资 公 司 实 行 重 大 影 响 时,注 册 会 计 师 才 需 要 提 请 被 审 计 单 位 按 权

34、 益 法 核 算 其 长 期 投 资。4 6.对 于 客 户 委 托 金 融 机 构 代 管 的 投 资 债 券,注 册 会 计 师 如 无 法 进 行 实 地 盘 点,则 须 向 代 管 机 构 进 行 函 证。V;理 由:因 注 册 会 计 师 无 法 进 行 实 地 盘 点,函 证 是 最 佳 的 替 代 程 序。4 7.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审 查 托 管 证 券 是 否 真 实 存 在,一 方 面 应 采 用 检 查 公 司 股 票 债 券 存 根 簿。X;理 由:目 前,我 国 股 票 的 发 行 和 转 让 大 都 是 由 公 司 委 托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金 融 机 构

35、 进 行 的,即,由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金 融 机 构 对 发 行 在 外 的 股 票 份 数 进 行 登 记 和 控 制,因 此 应 当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金 融 机 构 函 证。48.对 于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长 期 投 资 由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盘 点。X;理 由:对 于 公 司 所 拥 有 的 长 期 投 资 由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或 不 参 与 投 资 业 务 的 其 别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盘 点。49.审 查 长 期 投 资 与 短 期 投 资 在 分 类 上 互 相 划 转 的 会 计 解 决 是 否 对 的 时,注 册 会

36、 计 师 一 般 可 不 考 虑 的 事 项 是 长 期 投 资 转 化 为 短 期 投 资 的 合 理 性。X;理 由:应 考 虑 长 期 投 资 转 化 为 短 期 投 资 的 合 理 性,以 注 意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为 提 高“流 动 比 率”指 标 而 随 意 结 转 的 现 象。50.在 审 查 某 国 有 公 司 长 期 投 资 时,假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以 无 形 资 产 投 资,注 册 会 计 师 认 为 适 当 的 计 价 标 准 可 以 是 市 场 价。X;理 由:由 于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标 准 要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确 认 的

37、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评 估。51.筹 资 与 投 资 循 环 的 总 目 的 是 测 试 该 循 环 各 项 余 额 是 否 公 允 表 达。理 由:因 其 交 易 数 量 少 交 易 额 大,对 会 计 报 表 的 公 允 性 反 映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5 2.筹 资 与 投 资 循 环 的 特 性 之 一 就 是 审 计 年 内 筹 资 与 投 资 循 环 的 交 易 数 量 较 少,而 每 笔 交 易 的 金 额 通 常 较 大,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对 这 一 环 节 进 行 审 计 时,可 以 采 用 抽 样 审 计。X;理 由:一 般 应 采 用 较 为 具 体

38、 的 审 计。5 3.注 册 会 计 师 应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是 否 将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借 款 列 入 流 动 负 债,这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的 完 整 性 认 定 有 关。X:理 由:这 项 检 查 可 实 现 分 类 目 的;与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的 表 达 与 披 露 认 定 有 关。5 4.计 算 短 期 股 票 投 资,长 期 股 权 投 资,期 货 等 高 风 险 投 资 所 占 的 比 例,分 析 短 期 投 资 与 长 期 投 资 的 安 全 性,与 投 资 的 存 在 或 发 生 认 定 有 关。X;理 由:这 与

39、 投 资 的 估 价 或 分 摊 认 定 有 关。55.在 筹 资 与 投 资 循 环 中,注 册 会 计 师 一 般 都 要 索 取 协 议、协 议,这 是 为 了 证 实 筹 资 与 投 资 业 务 的 存 在 或 发 生 认 定。V;理 由:可 验 证 业 务 的 真 实 性;能 证 实 筹 资 与 投 资 业 务 存 在 或 发 生 认 定。5 6.当 其 它 应 收 款 明 细 账 户 出 现 大 额 货 方 余 额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建 议 调 整,这 与 会 计 报 表 的 表 达 与 披 露 认 定 有 关。V;理 由:当 其 他 应 收 款 明 细 账 户 出 现

40、大 额 贷 方 余 额 时,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建 议 进 行 重 分 类 调 整,这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报 表 的 表 达 与 披 露 认 定 有 关。5 7.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进 行 审 计 时,对 发 出 询 证 函 未 能 收 回 及 未 发 出 的 样 本,应 采 用 替 代 程 序,特 别 注 意 是 否 存 在 抽 逃 资 金 与 隐 藏 费 用 的 现 象,这 与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认 定 无 关。X;理 由:可 验 证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所 有 权;与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认

41、定 有 关。5 8.为 拟 定“应 付 债 券 账 户 期 末 余 额 的 真 实 性,注 册 会 计 师 可 直 接 向 债 权 人 及 债 券 的 承 销 人 或 包 销 人 进 行 函 证。,;理 由:函 证 应 付 债 券 可 证 实 其 存 在 性。5 9.注 册 会 计 师 对“财 务 费 用”进 行 审 计,应 注 意 检 查 大 额 金 融 机 构 手 续 费 的 合 法 性。X;理 由:应 检 查 手 续 费 的 真 实 性 与 对 的 性,不 是 合 法 性。6 0.进 行 资 本 公 积 的 实 质 性 测 试,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一 方 面 检 查 资 本 公 积

42、增 减 变 动 的 内 容 及 其 依 据,并 查 阅 相 关 会 计 记 录 和 原 始 凭 证,重 要 是 确 认 资 本 公 积 增 减 变 动 的 真 实 性。X;理 由:重 要 是 确 认 资 本 公 积 增 减 变 动 的 合 法 性 和 对 的 性。61.对 利 息 支 出 审 计,注 册 会 计 师 应 当 运 用 符 合 性 测 试 以 减 少 实 质 性 测 试 的 工 作 量。x;理 由:对 利 息 支 出 必 须 要 进 行 实 质 性 程 序,一 般 采 用 分 析 程 序,用 借 款 额 与 利 率 相 乘 计 算 利 息 支 出 总 额,并 与 财 务 费 用 的

43、 相 关 记 录 核 对,判 断 被 审 计 单 位 是 否 高 估 或 低 估 利 息 支 出。6 2.短 期 借 款 相 对 于 长 期 借 款 来 说,金 额 通 常 较 小,期 限 较 短,且 通 常 无 须 抵 押,对 会 计 报 表 的 影 响 也 不 如 长 期 借 款,因 此 一 般 无 须 审 查 其 抵 押、担 保 情 况。X;理 由:必 须 审 查 其 抵 押、担 保 情 况,以 证 实 其 表 达 或 披 露 认 定。63.检 查 长 期 借 款 的 使 用 是 否 符 合 借 款 协 议 的 规 定,重 点 是 检 查 长 期 借 款 使 用 的 安 全 性 与 赚

44、钱 性。X;理 由:重 点 是 检 查 长 期 借 款 使 用 的 合 理 性。64.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平 衡 原 理,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数 量 上 等 于 公 司 的 所 有 资 产 减 去 所 有 负 债 后 的 余 额,假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可 以 对 公 司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充 足 的 审 计,对 所 有 者 权 益 进 行 单 独 审 计 就 没 有 必 要 了。X;理 由:对 所 有 者 权 益 进 行 单 独 审 计 是 十 分 必 要 的。65.注 册 会 计 师 分 析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管 理 报 告 是 为 了 判 断 公 司

45、长 期 投 资 业 务 的 管 理 情 况,因 此 属 于 控 制 测 试 的 内 容。J;理 由:分 析 公 司 投 资 业 务 管 理 报 告 属 于 控 制 测 试 的 内 容。66.假 如 注 册 会 计 师 已 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开 户 银 行 获 取 了 银 行 对 账 单 和 所 有 已 付 支 票 清 单,该 注 册 会 计 师 勿 需 再 向 该 银 行 函 证。X;理 由:证 实 银 行 存 款 是 否 存 在 就 必 须 函 证 银 行 存 款 余 额。67.被 审 计 单 位 2 023年 改 变 原 坏 账 准 备 核 算 方 法 变 直 接 转 销 法 为

46、 备 低 法,注 册 会 计 师 提 请 其 在 报 表 附 注 中 披 露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情 况。义;理 由:属 于 会 计 政 策 变 更。6 8.注 册 会 计 师 函 证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就 是 为 了 证 实 资 产 负 债 表 所 列 银 行 存 款 是 否 存 在。X;理 由:注 册 会 计 师 函 证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仅 可 以 了 解 公 司 资 产 的 存 在,还 可 了 解 欠 银 行 债 务 及 未 登 记 的 银 行 借 款。69.注 册 会 计 师 在 对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实 质 性 测 试 时,可 以 通 过 审 查

47、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代 替 对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的 函 证。X;理 由:银 行 存 款 的 函 证 是 必 须 的。7 0.盘 点 库 存 钞 票 时,必 须 有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参 与,并 由 出 纳 员 进 行 盘 点。X;理 由:盘 点 库 存 钞 票 时,必 须 有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出 纳 参 与,由 出 纳 盘 点,注 册 会 计 师 进 行 监 盘。7 1.被 审 计 单 位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的 钞 票 数 额,应 以 结 账 日 的 账 面 数 额 为 准。X;理

48、由:应 以 结 账 日 的 实 有 数 额(审 定 额)为 准。7 2.对 投 资 净 收 益 的 实 质 性 测 试,重 要 采 用 观 测 法 和 计 算 法。X;理 由:重 要 采 用 检 查 法 和 计 算 法。73.审 计 人 员 通 过 询 问、观 测、检 查 等 方 法,可 以 测 试 营 业 外 收 支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设 计 与 遵 守 情 况。V;理 由:符 合 内 部 控 制 的 程 序 和 方 法。7 4.要 验 证 本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计 算 是 否 对 的,一 方 面 查 明 对 本 期 发 生 的 时 间 性 差 异 的 计 算 是

49、 否 对 的。X;理 由:一 方 面 应 查 明 对 时 间 性 差 异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解 决 方 法。75.出 于 某 种 不 正 常 的 目 的 和 动 机,被 审 计 单 位 或 职 工 有 也 许 转 移、隐 匿、挪 用、甚 至 贪 污 投 资 收 益 及 营 业 外 收 理 由:重 要 表 现 在 将 投 资 收 益、营 业 外 收 入 不 入 账 或 不 计 入 收 入。76.出 于 某 种 不 正 常 的 目 的 和 动 机 或 工 作 差 错,被 审 计 单 位 对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有 也 许 存 在 按 原 值 转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的 情 况。V

50、;理 由:新 的 固 定 资 产 没 有 投 入 使 用 就 报 废,就 会 导 致 该 现 象。77.被 审 计 单 位 假 如 将 税 收 滞 纳 金、违 法 经 营 罚 款 等 支 出 列 作 违 约 金,就 有 也 许 偷 漏 所 得 税。理 由:税 收 滞 纳 金、违 法 经 营 罚 款 不 得 税 前 扣 除;经 营 活 动 违 约 金 可 以 税 前 扣 除。7 8.一 般 而 言,按 照 常 规 审 计 程 序,每 一 个 项 目 的 审 计 都 涉 及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性 测 试 两 个 方 面。V;理 由:只 有 合 理 地 运 用 控 制 测 试 和 实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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