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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 新 十 次 电 大 本 科 商 法 期 末 考 试 题 题 库(2015年 1月 至 2019年 7 月 试 题)说 明:试 卷 号:1058课 程 代 码:01267适 用 专 业 及 学 历 层 次:法 学;本 科 考 试:形 考(纸 考、比 例 30%);终 考:(纸 考、比 例 7096)2019年 7 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公 司 股 东 与 公 司 对 公 司 债 务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分 别 是(C)。A.有 限 责 任、无 限 责 任 B.无 限 责 任、有 限 责 任 C.有 限 责 任、有 限 责 任 D.无 限 责 任、无 限 责
2、任 2.下 列 选 项 中 不 能 担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是(A)。A.董 事 B.经 理 C.董 事 长 D.执 行 董 事 3.根 据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务 中,在 合 伙 协 议 没 有 约 定 的 情 况 下,不 必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即 可 执 行 的 是(B)。A.改 变 合 伙 企 业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 B.合 伙 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C.改 变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D.转 让 合 伙 企 业 的 商 标 权
3、4.以 下 关 于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说 法 中,错 误 的 是(C)。A.以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门 技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可 以 设 立 为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B.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中 应 当 标 明“特 殊 普 通 合 伙”字 样 C.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不 必 建 立 执 业 风 险 基 金、办 理 职 业 保 险 D.合 伙 人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非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以 及 合 伙 企 业
4、 的 其 他 债 务,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5.以 下 为 A 建 筑 公 司 破 产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破 产 抵 销 主 张,其 中 不 能 合 法 成 立 的 选 项 是(D)oA.甲 工 厂 主 张 抵 销 23万 元:“A 公 司 收 取 我 厂 141万 元 预 付 工 程 款 后,未 履 行 合 同 即 宣 告 破 产;在 此 之 前,我 厂 有 23万 元 给 A 公 司 的 结 算 款,付 给 的 汇 票 因 记 载 不 当 被 银 行 退 回。”B.乙 工 厂 主 张 抵 销 49万 元:”破 产 案 件 受 理 前,A
5、公 司 欠 我 厂 设 备 货 款 120万 元;A 公 司 曾退 回 一 台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机 器,其 已 付 价 金 为 49万 元,双 方 达 成 协 议 按 退 货 处 理。”C.丁 公 司 主 张 抵 销 142万 元:“我 公 司 欠 A 公 司 工 程 款 256万 元;在 A 公 司 破 产 宣 告 前,我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向 银 行 偿 付 了 A 公 司 所 欠 的 142万 元 债 务。”D.丙 公 司 主 张 抵 销 85万 元:“我 公 司 欠 A 公 司 工 程 款 187万 元;在 A 公 司 破 产 宣 告 后,M建 材 厂 将 其 对 A
6、 公 司 的 85万 元 债 权 转 移 到 我 公 司,以 抵 偿 其 欠 我 公 司 的 债 务。”6.下 列 有 关 管 理 人 产 生 方 式 和 组 成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B)。A.管 理 人 由 债 权 人 会 议 依 法 指 定 B.管 理 人 可 以 由 依 法 设 立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C.因 故 意 犯 罪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但 已 经 刑 满 释 放 的 人 可 以 担 任 管 理 人 D.破 产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可 以 担 任 管 理 人 7.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是 指 票 据 上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否
7、 则 票 据 便 会 无 效。汇 票 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不 包 括。A.票 据 文 句 B.一 定 金 额 C.支 付 文 句 D.预 备 付 款 人 8.票 据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为 二 人 以 上 的,保 证 人 之 间 承 担 的 责 任 是(A)。A.连 带 责 任 B.按 份 责 任 C.补 充 责 任 D.共 有 责 任 9.下 列 职 责 依 法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履 行 的 是(C)。A.为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与 设 施 B.为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C.监 督 检 查 证 券 发 行 的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D.批 准
8、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设 立 与 解 散 10.下 列 各 选 项 中 错 误 的 是(D)。A.因 第 三 者 对 保 险 标 的 损 害 造 成 保 险 事 故,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日 起,在 赔 偿 金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B.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从 第 三 者 取 得 赔 偿 的,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时,可 以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已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额。C.保 险 人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不 影 响 被 保 险 人
9、 就 未 取 得 赔 偿 的 部 分 向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权 利 D.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后,被 保 险 人 有 权 放 弃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1.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公 积 金 的 用 途 包 括 以 下 哪 几 项?(ABD)A.弥 补 亏 损 B.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C.提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福 利 D.增 加 公 司 资 本 12.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有 关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的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10、ACD)A.合 伙 人 为 自 然 人 的,可 以 是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B.利 润 分 配 和 亏 损 分 担 办 法 是 合 伙 协 议 应 该 记 载 的 事 项 C.合 伙 企 业 解 散 清 算 委 托 第 三 人 担 任 清 算 人 的,需 要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D.合 伙 人 之 间 约 定 的 合 伙 企 业 亏 损 的 分 担 比 例 对 合 伙 人 和 债 权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13.关 于 破 产 案 件 中 的 债 权 人 会 议,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BD)。A.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由 人 民 法
11、院 召 集,自 债 权 申 报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召 开 B.债 权 人 会 议 设 主 席 一 人,由 人 民 法 院 从 债 权 人 中 指 定 C.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议,对 于 全 体 债 权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D.有 担 保 的 债 权 人 不 享 有 债 权 人 会 议 的 表 决 权 14.取 得 票 据 但 不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的 情 形 包 括(ABCD)。A.拾 得 被 小 偷 抛 弃 的 票 据 B.从 黑 市 高 价 买 的 汇 票 C.蒋 某 把 偷 来 的 支 票 赠 与 不 知 情 的 吴 某 D.明 知 前 手 以 欺
12、 诈、盗 窃 等 手 段 取 得 票 据,但 仍 接 受 票 据 的.15.根 据 我 国 保 险 法 的 规 定,应 当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有(ABD)。A.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保 险 标 的 损 失 所 支 付 的 施 救 费 用 B.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被 保 险 人 为 确 定 事 故 性 质 进 行 勘 查、鉴 定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C.被 保 险 人 为 避 免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而 采 取 的 管 理、维 修 等 措 施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D.责 任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因
13、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所 支 出 的 诉 讼 费 或 仲 裁 费 用 三、判 断 题 16.商 事 组 织 就 是 人 们 为 从 事 商 品 生 产 和 交 换 而 结 成 的 经 济 实 体。(对)17.如 果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公 司 也 可 以 成 为 对 所 投 资 企 业 的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出 资 人。(对)18.新 入 伙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对)19.合 伙 企 业
14、与 公 司 一 样,有 独 立 的 人 格,具 有 法 人 地 位。(错)20.企 业 破 产 法 上 的 和 解 协 议 对 债 务 人 和 所 有 债 权 人 都 具 有 约 束 力。(错)21.债 权 人 逾 期 申 报 债 权 的,视 为 自 动 放 弃 债 权,不 受 法 律 保 护。(错)22.汇 票 未 按 照 规 定 期 限 提 示 承 兑 的,持 票 人 丧 失 对 其 前 手 的 追 索 权。(对)23.票 据 伪 造 人 若 没 有 在 票 据 上 签 署 自 己 的 真 实 姓 名,就 不 需 要 承 担 任 何 责 任。(错)24.收 购 要 约 中 提 出 的 各
15、项 收 购 条 件,适 用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所 有 的 股 东。(对)25.保 险 法 规 定 我 国 商 业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只 能 采 取 股 份 有 限 保 险 公 司 的 形 式。(错)四、名 词 解 释 26.募 集 设 立:是 指 由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 股 份 的 一 部 分,其 余 股 份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或 者 向 特 定 对 象 募 集 而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7.有 限 合 伙:是 由 普 通 合 伙 人 和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并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16、 无 限 连 带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并 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合 伙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伙 组 织。28.破 产 和 解:和 解 是 指 具 备 破 产 原 因 的 债 务 人,为 避 免 破 产 清 算,而 与 债 权 人 团 体 达 成 以 让 步 方 法 了 结 债 务 的 协 议,协 议 经 法 院 认 可 后 生 效 的 法 律 程 序。29.公 司 债 券: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依 照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发 行 的,具 有 固 定 面
17、 值、偿 还 期 限 和 利 率,承 诺 期 限 届 满 时 无 条 件 偿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给 持 券 人 的 一 种 有 价 证 券。30.保 险 合 同: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约 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五、简 答 题 31.简 述 有 限 合 伙 及 其 优 点。参 考 答 案:(1)有 限 合 伙 就 是 一 名 以 上 普 通 合 伙 人 与 一 名 以 上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的 合 伙。其 中,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对 外 代 表 合 伙 组 织,并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有 限
18、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不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组 织,只 按 出 资 比 例 享 受 利 润 分 配 和 分 担 亏 损,并 仅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度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必 须 是 金 钱 或 者 其 他 财 产,不 得 是 劳 务 或 信 用。(2)有 限 合 伙 的 优 点 是:企 业 由 少 数 普 通 合 伙 人 经 营 管 理 并 承 担 无 限 责 任,可 以 保 持 合 伙 组 织 结 构 简 单、管 理 费 用 低、内 部 关 系 紧 密 和 决 策 效 率 高 等 特 点,这 是 它
19、 优 于 公 司 之 处。能 够 以 有 限 责 任 吸 引 他 人 人 股,有 利 于 广 开 资 金 来 源,扩 大 企 业 规 模,这 是 它 优 于 普 通 合 伙 之 处。32.简 述 票 据 抗 辩 的 限 制。参 考 答 案:(1)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出 票 人 之 间 所 有 的 基 于 人 的 关 系 的 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2)票 据 债 务 人 不 得 以 自 己 与 持 票 人 的 前 手 之 间 所 有 的 基 于 人 的 关 系 的 抗 辩 对 抗 持 票 人;(3)但 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出 于 恶 意(明 知 对 债 务
20、 人 有 损 害)时 不 适 用 前 两 项 规 定;(4)持 票 人 取 得 票 据 是 无 代 价 或 支 付 了 不 相 当 的 代 价 的,也 不 适 用 前 两 项 的 规 定。六、论 述 题 33.试 述 证 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参 考 答 案:(1)三 公 原 则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的 发 行、交 易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简 称 三 公 原 则。各 国 证 券 法 都 将 三 公 原 则 作 为 最 基 本 的 适 法 原 则 和 执 法 原 则,因 为 证 券 只 能 代 表 一 定 的 财 产,本 身 并 无 价 值,
21、要 判 断 其 是 否 具 有 投 资 价 值,需 要 准 确、完 整 和 及 时 地 了 鳏 证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生 产 经 营 状 况。严 格 遵 守 信 息 公 开、交 易 公 平 和 监 管 公 正 原 则,有 助 于 减 少 欺 诈 和 保 证 交 易 安 全。(2)交 易 基 本 准 则 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发 行、交 易 活 动 中 的 各 个 当 事 人 都 具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在 证 券 发 行、交 易 的 各 种 活 动 中 都 应 当 遵 循 自 愿、有 偿、诚 实 信 用 原 则。(3)守 法 原 则 证 券 法 规 定
22、证 券 发 行、交 易 活 动,必 须 遵 守 法 律、行 政 法 规,禁 止 欺 诈、内 幕 交 易 和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的 行 为。由 于 证 券 只 是 财 产 的 代 表,一 方 容 易 蒙 蔽 交 易 另 一 方,因 此 证 券 法 要 求 当 事 人 须 依 法 行 事,严 禁 利 用 信 息 不 对 称 和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损 人 利 己 以 及 损 害 证 券 市 场 秩 序。(4)分 业 经 营 原 则 不 同 行 业 有 各 自 的 风 险,为 抑 制 不 同 行 业 的 风 险 传 递,分 业 经 营 原 则 为 许 多 国 家 的 金 融 法 所 采 纳
23、。证 券 法 规 定 证 券 业、银 行 业、信 托 业 和 保 险 业 实 行 分 业 经 营、分 业 管 理,证 券 公 司 和 银 行、信 托、保 险 业 务 机 构 分 别 设 立。七、案 例 分 析 34.案 例 分 析 题 2007年 3 月 13日 赵 某、钱 某、孙 某、李 某、周 某 协 议 共 同 投 资,设 立 A 公 司,订 立 了如 下 协 议:(1)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0万 元。其 中:赵 某 拟 出 资 2 5万 元 人 民 币,钱 某 拟 以 一 辆 汽 车 作 价 出 资 2 0万 元,孙 某 拟 以 知 识 产 权 作 价
24、 出 资 3 0万 元,李 某 拟 以 劳 务 作 价 出 资 为 5 万 元,周 某 拟 以 劳 务 作 价 出 资 为 2 0万 元。(2)公 司 首 次 出 资 15万 元,其 余 部 分 在 公 司 成 立 后 的 2009年 12月 3 1日 前 缴 足。(3)委 托 赵 某 办 理 公 司 的 申 请 登 记 手 续。2007年 3 月 2 1日 赵 某 到 工 商 局 申 请 公 司 设 立 登 记。工 商 局 指 出 了 申 请 中 不 合 法 的 地 方,赵 某 与 钱 某、孙 某、李 某、周 某 协 商 后 予 以 纠 正。2007年 4 月 7 日,赵 某 到 工 商 局
25、 领 取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签 发 日 期 为 2007年 4 月 2 日。赵 某 认 为 公 司 成 立 了 应 当 公 告,于 2007年 4 月 1 1日 发 出 公 司 成 立 的 公 告。之 后,赵 某 主 持 首 次 股 东 会。吴 某 打 算 加 入 该 公 司 并 拟 投 入 10万 元,2007年 4 月 2 1日,经 股 东 会 决 议,赵 某、钱 某、周 某 三 个 股 东 同 意 增 加 注 册 资 本,于 是 吴 某 加 入 该 公 司。公 司 成 立 后,董 事 会 发 现,钱 某 作 为 出 资 的 一 辆 汽 车 的 实 际 价 额 显 著 低
26、 于 公 司 章 程 所 定 的 价 额,董 事 会 提 出 了 解 决 方 案:由 钱 某 补 足 差 额,如 果 钱 某 不 能 补 足 差 额,则 由 其 他 股 东 按 出 资 比 例 分 担 该 差 额。之 后,赵 某 希 望 将 出 资 转 让 给 郑 某。赵 某 于 2007年 4 月 5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其 他 股 东 发 出 书 面 征 求 意 见 的 通 知。钱 某 以 前 曾 与 郑 某 有 过 恩 怨,坚 决 不 同 意,但 出 价 不 如 郑 某 高。孙 某 在 当 日 就 收 到 通 知,可 是 一 直 未 予 答 复。李 某 与 周 某 称 无 所 谓
27、,并 不 反 对。吴 某 表 示 同 意。2007年 6 月 1 1日,赵 某 将 出 资 转 让 给 郑 某,并 办 理 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钱 某 认 为 转 让 无 效。2007年 7 月,因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依 法 成 立 了 荆 州 分 公 司 i 荆 州 分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因 合 同 纠 纷 被 诉 至 法 院,对 方 要 求 A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2007年 8 月,A公 司 股 东 会 决 议 向 其 他 企 业 投 资,于 是 A公 司 与 王 某、冯 某 两 位 自 然 人 投 资 设 立 了 一 家 合 伙
28、 企 业。试 问:(1)公 司 成 立,是 否 必 须 公 告?(2)公 司 成 立 后 的 首 次 股 东 会 的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合 法?为 什 么?(3)董 事 会 做 出 的 关 于 钱 某 出 资 不 足 的 解 决 方 案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法?为 什 么?(4)A 公 司 是 否 应 替 荆 州 分 公 司 承 担 违 约 责 任?为 什 么?参 考 结 论:(1)公 司 成 立 无 须 公 告。(2)不 合 法。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首 次 股 东 会 会 议 应 由 出 资 最 多 的 股 东 孙 某 召 集 和 主 持。(3)不 合 法。针 对 钱 某
29、的 出 资 不 足,如 何 在 股 东 间 分 担,董 事 会 无 权 作 出 决 议 或 决 定。(4)A公 司 应 替 荆 州 分 公 司 承 担 责 任。分 公 司 是 总 公 司 管 理 的 一 个 分 支 机 构,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可 以 依 法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其 民 事 责 任 由 总 公 司 承 担。2019年 1月 试 题 及 答 案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商 人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是(D)。A.自 然 人 B.法 人 C.以 他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商 行 为 D.以 实 施 商 行 为 为 常 业 2.根 据 我 国 公
30、司 法 的 规 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解 散 决 议 必 须 经(D)。A.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B.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C.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过 半 数 通 过 D.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3.张 文 林 为 格 致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股 东,持 有 公 司 股 份 51队 由 于 意 外 事 件,张 文 林 不 幸 死 亡。其 法 定 继 承 人 要 求 继 承 张 文 林 的 股 东 资 格,下
31、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B)。A.张 文 林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当 然 可 以 继 承 股 东 资 格 B.在 公 司 章 程 无 另 外 规 定 时,张 文 林 的 法 定 继 承 入 可 以 继 承 股 东 资 格 C.除 非 其 他 股 东 同 意,否 则,张 文 林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无 权 继 承 股 东 资 格 D.除 非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决 定 同 意,否 则 就 不 能 继 承 股 东 资 格 4.以 下 关 于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的 说 法 中,错 误 的 是(C)。A.以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门 技 能 为 客 户 提 供 有 偿
32、 服 务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可 以 设 立 为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B.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中 应 当 标 明“特 殊 普 通 合 伙”字 样 C.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石 必 建 立 执 业 风 险 基 金、办 理 职 业 保 险 D.合 伙 人 在 执 业 活 动 中 非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的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以 及 合 伙 企 业 的 其 他 债务,由 全 体 合 伙 人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5.以 下 不 属 于 破 产 费 用 的 是(B)。A.破 产 案 件 的 诉 讼 费
33、 用 B.债 权 人 参 加 破 产 程 序 的 费 用 C.管 理、变 价 和 分 配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费 用 D.管 理 人 执 行 职 务 的 费 用、报 酬 和 聘 用 工 作 人 员 的 费 用 6.下 列 各 选 项 中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的 债 权 人,其 请 求 人 不 必 具 备 的 条 件 是(B)。A.须 为 已 到 期 的 请 求 权 B.须 为 没 有 担 保 权 的 债 权 C.须 为 具 有 给 付 内 容 的 请 求 权 D.须 为 法 律 上 可 强 制 执 行 的 请 求 权 7.下 列 职 责 依 法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履 行 的 是(
34、C)。A.为 证 券 交 易 提 供 场 所 与 设 施 B.为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C.监 督 检 查 证 券 发 行 的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D.批 准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设 立 与 解 散 8.汇 票 绝 对 应 记 载 事 项 不 包 括(C)oA.出 票 日 期 B.收 款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的 姓 名 C.预 备 付 款 人 D.付 款 人 姓 名(名 称)9.下 列 关 于 保 险 的 判 断 正 确 的 是(D)。A.保 险 就 是 要 消 灭 风 险 B.保 险 就 是 保 证 不 发 生 风 险 C.保 险 就 是 保 证 发 生 风 险
35、 D.保 险 就 是 耍 转 移 和 抵 消 风 险 10.下 列 各 选 项 中 错 误 的 是(D)。A.因 第 三 者 对 保 险 标 的 损 害 造 成 保 险 事 故,保 险 人 自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之 日 起,在 赔 偿 金 范 围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B.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从 第 三 者 取 得 赔 偿 的,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时,可 以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已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额 C.保 险 人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不 影 响 被 保
36、 险 人 就 未 取 得 赔 偿 的 部 分 向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D.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保 险 金 后,被 保 险 人 有 权 放 弃 对 第 三 者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二、多 项 选 择 题 11.为 了 尽 量 减 少 商 事 关 系 中 的 不 稳 定 因 素,调 动 交 易 积 极 性,商 法 必 须 贯 彻(ABD)。以 保 障 交 易 安 全。A.外 观 法 则 B.公 示 原 则C.诚 实 信 用 D.严 格 责 任 12.我 国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公 积 金 的 用 途 包 括 以 下 哪 几 项?(ABD)A.弥
37、补 亏 损 B.扩 大 公 司 生 产 经 营、C.提 高 公 司 员 工 的 福 利 D.增 加 公 司 资 本 13.甲、乙、丙、丁 为 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合 伙 人。该 事 务 所 为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现 甲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因 重 大 过 失 给 某 客 户 造 成 损 失。正 确 的 选 项 有(BD)。A.应 由 甲 单 独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B.应 由 甲 和 事 务 所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C.应 由 甲 乙 丙 丁 四 人 共 同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D.事 务 所 对 客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甲 应
38、 当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事 务 所 支 付 赔 偿 14.根 据 证 券 法 规 定,下 列 选 项 中,属 于 内 幕 信 息 的 有(ABCD)。A.公 司 债 务 担 保 的 重 大 变 更 B.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方 案 C.公 司 营 业 用 主 要 资 产 的 抵 押 一 次 超 过 该 资 产 的 30%D.公 司 发 生 重 大 亏 损 15.人 身 保 险 合 同 中,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保 险 金 给 付 责 任 的 情 形 有(AD)。A.被 保 险 人 故 意 犯 罪 导 致 的 自 身 残 废 B.第 三 人 的 行 为 导 致 被 保
39、险 人 死 亡,受 益 人 放 弃 追 偿 权 的 C.被 保 险 人 因 车 祸 受 伤 D.受 益 人 为 获 得 保 险 金 而 杀 害 被 保 险 人 三、判 断 题 16.营 利 商 行 为,就 是 依 行 为 性 质,无 论 什 么 人 实 施 都 构 成 商 行 为 的 行 为。(错)17.公 司 新 设 合 并 指 参 加 合 并 的 各 公 司 合 并 成 一 个 新 公 司,合 并 各 方 解 散。(对)18.公 司 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只 能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来 行 使。(错)19.新 人 伙 的 有 限 合 伙 人 对 入 伙 前 有 限 合
40、 伙 企 业 的 债 务,以 其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责 任。(对)20.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由 债 务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当 企 业 的 注 册 地 与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一 致 时,应 当 以 前 者 为 准。(错)21.对 债 权 人 来 说,破 产 宣 告 使 他 们 获 得 了 向 破 产 人 追 偿 权 利 的 许 可。(对)22.只 要 汇 票 的 背 书 为 连 续 的,持 票 人 无 需 另 行 提 出 任 何 证 据,即 可 行 使 权 利。(对)23.信 息 公 开 是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的
41、 基 本 制 度。(对)24.投 保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经 当 事 人 请 求,可 以 撤 销 该 合 同 的 法 律 效 力。(错)25.保 险 法 规 定 我 国 商 业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只 能 采 取 股 份 有 限 保 险 公 司 的 形 式。(错)四、名 词 解 释 26.外 观 法 则:是 指 采 用 客 观 主 义 的 方 法 认 定 商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即 对 有 关 行 为 的 内 容 及 含 义 的 解 释,以 表 示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象 为 准,即 使 这 种 解 释 不 利 于 表 意 人 也 不 得
42、 推 翻。27.累 积 投 票 制:指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时,每 一 股 份 拥 有 与 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 表 决 权,股 东 拥 有 的 表 决 权 可 以 集 中 使 用。28.合 伙 企 业:是 指 依 照 合 伙 企 业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由 各 合 伙 人 订 立 合 伙 协 议,共 同 出 资、合 伙 经 营、共 享 收 益、共 担 风 险,井 对 合 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营 利 性 组 织。29.票 据 关 系:是 基 于 票 据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43、债 务 关 系,或 称 权 利 义 务 关 系。30.债 权 人 会 议:是 全 体 债 权 人 参 加 破 产 程 序 并 集 体 行 使 权 利 的 决 议 机 构。五、简 答 题 31.简 述 商 法 与 民 法 关 系。参 考 答 案:(1)民 法 和 商 法 都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财 产 关 系。民 法 是 包 括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在 内 的 一 般 社 会 生 活 的 普 遍 性 规 则,而 商 法 则 是 市 场 经 济 领 域 的 特 定 财 产 关 系 的 特 殊 性 规 定。民 法 对 商 法 来 说,具 有 统 领 和 指 导 的 意 义
44、,而 商 法 对 民 法 来 说,具 有 补 充、变 更 或 限 制 的 作 用。从 立 法 角 度 看,商 法 要 遵 循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这 时 民 法 处 于 优 越 的 地 位。(2)民 法 处 于 基 本 法 的 地 位,商 法 处 于 特 别 法 的 地 位。民 法 提 供 了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 基 本 制 度 框 架,商 法 提 供 了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 具 体 操 作 工 具。二 者 相 辅 相 成,构 成 了 实 现 市 场 秩 序 和 经 济 效 率 的 重 要 支 柱。从 法 律 适 用 的 角 度 看,按 照 特 别 法 优 先 于 普
45、通 法 的 原 则。(3)从 法 律 的 体 系 结 构 看,民 法 有 一 个 逻 辑 严 密 和 内 部 和 谐 一 致 的 封 闭 体 系,而 商 法 所 包 括 的 各 种 法 律 之 间 没 有 严 格 的 逻 辑 联 系。32.试 述 有 限 合 伙 及 其 优 点。参 考 答 案:(1)有 限 合 伙 就 是 一 名 以 上 普 通 合 伙 人 与 一 名 以 上 有 限 合 伙 人 组 成 的 合 伙。其 中,普 通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事 务,对 外 代 表 合 伙 组 织,并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合 伙 事
46、务,不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组 织,只 按 出 资 比 例 享 受 利 润 分 配 和 分 担 亏 损,并 仅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度 对 合 伙 的 债 务 承 担 清 偿 责 任。有 限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必 须 是 金 钱 或 者 其 他 财 产,不 得 是 劳 务 或 信 用。(2)有 限 合 伙 的 优 点 是:企 业 由 少 数 普 通 合 伙 人 经 营 管 理 并 承 担 无 限 责 任,可 以 保 持 合 伙 组 织 结 构 简 单、管 理 费 用 低、内 部 关 系 紧 密 和 决 策 效 率 高 等 特 点,这 是 它 优 于 公 司 之 处。能 够 以
47、 有 限 责 任 吸 引 他 人 人 股,有 利 于 广 开 资 金 来 源,扩 大 企 业 规 模,这 是 它 优 于 普 通 合 伙 之 处。六、论 述 题 3 3.试 述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中 监 事 会 及 监 事 的 职 责。参 考 答 案:(1)监 事 会、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按 照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检 查 公 司 财 务;。(-)对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对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公 司 章 程 或 者 股 东 会 决 议 的 董 事
48、、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出 罢 免 的 建 议;(三)当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行 为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时,要 求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予 以 纠 正;(四)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会 议,在 董 事 会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召 集 翻.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会 议;(五)向 股 东 会 会 议 提 出 提 案;(六)依 照 公 司 法 蝗 规 定,对 董 事、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起 诉 讼;(七)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2)质 询 权:监 事 可
49、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并 对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者 建 议。(3)调 查 权:监 事 会、不 设 监 事 会 的 公 司 的 监 事 发 现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异 常,可 以 进 行 调 查;必 要 时,可 以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锄 助 其 工 作,费 用 由 公 司 承 担。(4)继 续 履 职 责 任:监 事 任 期 届 满 未 及 时 改 选,或 者 监 事 在 任 期 内 辞 职 导 致 监 事 会 成 员 低 于 法 定 人 数 的,在 改 选 出 的 监 事 就 任 前,原 监 事 仍 应 当 依 照 法 律、行 政
50、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履 行 监 事 职 务。七、案 例 分 析 34.案 例 分 析 题A 公 司 和 B公 司 协 议 设 立 C公 司,计 划 A 公 司 出 资 1300万 元,B 公 司 1000万 元 设 立,实 际 到 位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2200万 元。依 公 司 章 程 规 定,A 公 司 的 最 后 出 资 期 限 尚 未 到 期,因 此 还 有 100万 元 出 资 没 有 到 位。后 来,因 投 资 决 策 发 生 严 重 失 误,C 公 司 在 经 营 中 遭 受 重 大 损 失,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