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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最 新 执 法 证 考 试 题 库 500题 含 答 案 一、单 选 题 i.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所 依 据 的()不 合 法,在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可 以 一 并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审 查 申 请。A 国 务 院 部 门 的 规 定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法 律 2.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发 现 其 他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需 要 做 好 善 后 工 作,应 当 制 作()。A 行 政 复 议 决
2、定 书 B 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 C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D 行 政 复 议 责 令 书 3.行 政 规 划 作 为 现 代 行 政 一 种 重 要 手 段,既 可 以 成 为 造 福 人 民 的(),同 样 也 可 以 成 为 侵 害 人 民 权 利 的 利 器。A 方 式 B 手 段 C 行 为 D 工 具 4.行 政 程 序 在 控 制 权 力 的 滥 用、增 强 规 划 的 科 学 性 方 面 有 着()无 可 比 拟 的 优 势,对 行 政 规 划 予 以 程 序 控 制 更 具 有 可 行 性。A 实 体 控 制 B 法 律 控 制 C 程 序 控 制 D 方 法 控
3、 制 5.()即 无 规 划,因 此,确 定 目 标 是 行 政 规 划 的 第 一 个 步 骤,也 是 比 较 关 键 的 一 步。A 无 目 标 B 无 程 序 C 无 计 划 D 无 手 段 6.为 了 保 证 行 政 规 划 方 案 的 质 量,可 以 通 过()的 方 式 而 由 具 备 条 件 的 非 行 政 机 构 来 拟 定 行 政 规 划 方 案。A 引 进 B 规 划 C 招 标 D 拍 卖 7.作 为 社 会 参 与 管 理 行 政 事 务 的 一 种 方 式,各 种()在 我 国 得 到 了 广 泛 应 用。A 正 式 论 证 B 非 正 式 论 证 C 集 体 讨 论
4、 D 公 开 论 证 8.拟 定 行 政 规 划 方 案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实 施 该 方 案,因 此,()应 是 行 政 主 体 在 选 择 行 政 规 划 方 案 时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标 准。A 公 正 性 B 公 开 性 C 合 法 性 D 可 行 性 9.一 些 经 济 发 达 的 国 家,总 结 多 年 管 理 的 经 验,充 分 认 识 到 可 行 性 问 题 的 重 要 性,并 制 定 了 比 较 完 善 的()和 措 施。A 法 律 制 度 B 法 律 程 序 C 法 律 规 划 D 法 律 方 式 10.为 了 保 证 行 政 规 划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5、,应 在 我 国 建 立 由 独 立 的()进 行 可 行 性 评 估 的 制 度。A 政 府 机 构 B 第 三 机 构 C 民 间 机 构 D 法 律 机 构 11.行 政 规 划 的 拟 定 涉 及 其 他 行 政 主 体 职 权 的,则 拟 定 方 案 应 交 由(),由 其 进 行 确 定 裁 决。A 他 们 的 共 同 上 级 机 关 B 上 级 机 关 C 政 府 D 上 级 政 府 12.行 政 听 证 是 现 代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核 心 制 度,是()参 与 行 政 程 序 的 重 要 形 式。A 行 政 相 对 人 B 客 体 C 行 政 行 为 D 政 府 13.
6、以 下 关 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催 告 程 序 的 表 述,错 误 的 是()A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前,应 当 事 先 催 告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催 告 可 以 口 头 形 式 作 出 B 当 事 人 收 到 催 告 书 后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C 在 催 告 期 间,对 有 证 据 证 明 有 转 移 或 者 隐 匿 财 物 迹 象 的,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作 出 立 即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D 强 制 执 行 涉 及 金 钱 给 付 的,催 告 应 当 告 知 明 确 的 金 额 和 给 付 方 式 14.行 政 复
7、议 机 关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职 责,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哪 项 原 则()。A 合 法、公 正、公 开 B 公 共 行 政、程 序 行 政 C 公 平、效 率 D 民 主 集 中 制 15.催 告 书 送 达()日 后 当 事 人 仍 未 履 行 义 务 的,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A 5B 7C 1OD 3016.下 列 哪 种 行 为 可 以 在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一 并 要 求 对 其 进 行 审 查()。A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定 B 省 政 府 规 章 C 省 会 市 规 章 D 地 方
8、 性 法 规 17.公 民 认 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可 以 自 知 道 该 行 为 之 日 起 0 日 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但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超 过()日 的 除 外。A 15B 30C 60D 9018.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具 体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该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为()。A 申 请 人 B 被 申 请 人 C 第 三 人 D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19.对 省、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9、 关 所 属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省、自 治 区 政 府 B 派 出 机 关 C 派 出 机 关 所 属 的 县 级 政 府 D 国 务 院 20.对 撤 销 的 行 政 机 关 撤 销 前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向 撤 销 前 的 行 政 机 关 上 一 级 机 关 B 向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C 向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上 一 级 机 关 D 向 作 出 撤 销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21.行 政
10、 复 议 被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书 副 本()日 内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答 复。A 五 B 七 C+D 十 五 22.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时,认 为 其 依 据 不 合 法,本 机 关 没 有 处 理 权 的,应 当 在()日 内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转 送 有 权 处 理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处 理。A 十 五 日 B 三 十 日 C 六 十 日 D 七 日 23.行 政 复 议 期 间,申 请 人 以 外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与 被
11、 审 查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可 以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申 请 作 为()参 加 行 政 复 议。A 申 请 人 B 被 申 请 人 C 第 三 人 D 证 人 24.()不 参 加 复 议 不 影 响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审 理。A 申 请 人 B 被 申 请 人 C 第 三 人 D 证 人 25.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行 政 机 关 未 履 行,没 有 履 行 期 限 规 定 的,行 政 复 议 期 限()起 计 算。A 自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B 自 行 政 机 关 收
12、 到 申 请 满 1 5日 C 自 行 政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满 3 0日 D 自 行 政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满 6 0 日 26.人 民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赔 偿 申 请 之 日 起()作 出 决 定。A 3 0 日 内 B 2 个 月 内 C 1 5日 内 D 3 个 月 内 27.行 政 复 议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是 为 了 防 止 和 纠 正()。A 违 法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B 不 当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C 行 政 机 关 的 一 切 行 为 D 违 法 或 不 当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8.行 政 强 制
13、法 中()日 以 内 期 限 的 规 定 是 指 工 作 日,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A 5B 7C 10D 1529.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划 拨 存 款、汇 款 应 当 由()决 定,并 书 面 通 知 金 融 机 构。A 法 律 或 者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B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C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D 行 政 机 关 30.行 政 性 收 费 标 准 的 确 定,要 严 格 依 据 程 序,下 列 哪 一 项 为 程 序 之 一?()A 按 隶 属 关 系 分 别 报 国 务 院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14、市 人 民 政 府 的 物 价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B 分 别 报 送 国 务 院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C 重 要 的 涉 及 国 计 民 生 的 收 费 标 准 由 物 价、财 政 部 门 报 省 政 府 批 准 D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报 财 政 部、物 价 部 门 备 案 31.超 越 价 格 管 理 权 限 制 定,调 整 政 府 定 价、政 府 指 导 价 的,无 违 法 所 得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以()的 罚 款。A 三 万
15、元 以 下 B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C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D 五 万 以 上 十 五 万 元 以 下32.下 列 哪 项 为 行 政 性 收 费 的 特 征?()A 行 政 性 收 费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机 构 B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是 国 家 机 关 或 事 业 单 位 所 使 用 的 一 种 票 据 C 重 新 确 定 收 费 项 目 应 由 财 政 部 门 会 同 物 价 部 门 审 批 D 制 定 有 关 法 律、法 规,凡 是 涉 及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16、费 的,要 事 先 征 求 主 管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贽 的 财 政、物 价 部 门 的 意 见 33.行 政 裁 决 中,行 政 机 关 是 以()的 身 份 对 平 等 主 体 的 民 事 纠 纷 进 行 裁 决。A 法 官 B 管 理 者 C 当 事 人 D 中 间 人 34.行 政 机 关(),才 拥 有 对 某 种 民 事 纠 纷 的 行 政 裁 决 权。A 只 有 经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授 权 后 B 依 据 宪 法 C 依 据 组 织 法 规 定 D 经 过 上 级 批 准 35.行 政 裁 决 依 照()程 序 进 行。A 一 般 行 政 程 序 B 准 司 法 C
17、 行 政 诉 讼 D 行 政 复 议 36.行 政 裁 决 生 效 后,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A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都 无 权 否 定 其 法 律 效 力 B 民 事 纠 纷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受 该 裁 决 约 束 C 与 行 政 裁 决 相 关 的 组 织 和 人 员 不 应 受 该 裁 决 约 束 D 作 出 该 裁 决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受 该 裁 决 约 束 37.定 期 性 发 放 的 行 政 给 付 包 括()oA 自 然 灾 害 救 济 B 烈 军 属 困 难 生 活 补 助 C 因 公 牺 牲 人 员 丧 葬 费 D 退 伍 军 人
18、安 置 费 38.在 我 国 最 常 见 的 行 政 给 付 形 式 是()。A 优 待 B 安 置 C 抚 恤 金 D 补 助 39.以 下 不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 的 是()。A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B 划 拨 存 款、汇 款 C 吊 销 许 可 证、执 照 D 拍 卖 或 者 依 法 处 理 查 封、扣 押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40.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查 封、扣 押 限 于 涉 案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不 得 查 封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
19、不 得 查 封、扣 押 公 民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该 规 定 体 现 了()A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原 则 B 合 法 性 原 则 C 适 当 性 原 则 D 禁 止 谋 利 原 则 41.情 况 紧 急,需 要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A 12B 24C 36D 4842.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发 现 法 律、法 规、规 章 实 施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可 以 制
20、作()向 有 关 机 关 提 出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议。A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B 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 C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D 行 政 复 议 协 商 书 43.以 下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A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B 查 封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 C 扣 押 财 物 D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44.以 下 哪 项 不 是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A 冻 结 存 款、汇 款 B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C 排 除 妨 碍、恢 复 原 状 D 代 履 行 45.某 食
21、品 厂 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被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以 下 处 理:(1)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1000箱;(2)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3)罚 款 10000元。上 述 决 定 中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的 是:()。A 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1000箱 B 罚 款 10000元 C 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D 无 46.下 列 行 政 机 关 决 定 实 施 查 封、扣 押 符 合 行 政 强 制 法 规 定 的 是()A 甲 机 关 派 出 一 个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查 封、扣 押
22、B 乙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并 当 场 交 付 了 查 封、扣 押 决 定 书 和 清 单 C 丙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拒 绝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D 丁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事 后 补 做 了 现 场 笔 录47.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要 求 冻 结 当 事 人 存 款、汇 款 的,金 融 机 构 应 当()。A 接 受 B 拒 绝 C 视 情 况 而 定 D 收 费 48.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冻 结 存 款、汇 款 的,作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日 内 向 当 事 人 交 付 冻
23、结 决 定 书。A 1B 2C 3D 549.行 政 机 关 逾 期 未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或 者 解 除 冻 结 决 定 的,()应 当 自 冻 结 期 满 之 日 起 解 除 冻 结。A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B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C 检 察 机 关 D 金 融 机 构 50.情 况 复 杂 的,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查 封、扣 押 的 期 限 可 以 延 长,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日。A 1OB 15C 3OD 4551.当 事 人 拒 绝 接 收 催 告 书、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或 者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24、人 的,应 当 依 照()的 有 关 规 定 送 达。A 本 机 关 B 上 级 机 关 C 国 务 院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52.下 列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遵 守 程 序 规 定 的 是()。A 甲 机 关 执 法 队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没 有 当 场 告 知 当 事 人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理 由、依 据 以 及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救 济 途 径,后 以 书 面 方 式 补 充 告 知 B 乙 机 关 执 法 队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拒 绝
25、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C 丙 机 关 执 法 队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没 有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D 丁 机 关 执 法 队 员 在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当 事 人 拒 绝 在 现 场 笔 录 签 名,执 法 人 员 在 笔 录 中 予 以 注 明 53.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超 过()日,经 催 告 当 事 人 仍 不 履 行 的,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强 制 执 行。A 1OB 15C 3OD 6054.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由()设 定。A
26、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D 行 政 规 章 55.下 列 关 于 赔 偿 请 求 人 向 共 同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要 求 赔 偿 的 说 法 中,哪 一 个 是 正 确 的?()A 赔 偿 请 求 人 应 当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中 最 先 侵 权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要 求 赔 偿 B 赔 偿 请 求 人 应 当 向 共 同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最 先 确 认 违 法 义 务 机 关 要 求 赔 偿 C 赔 偿 请 求 人 可 以 向 共 同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中 任 何 一 个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要 求 赔 偿
27、 D 赔 偿 请 求 人 应 当 与 共 同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协 商 酌 定 56.申 请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向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有 权 受 理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同 时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由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0 内 协 商 确 定,协 商 不 成 的 由 其 共 同 上 一 级 机 关 在()日 内 指 定 受 理 机 关。A 5B 7C 10D 1557.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28、知 道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二 个 月 B.三 个 月 C.六 个 月 D.一 年 58.因 不 动 产 提 起 诉 讼 的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其 他 案 件 自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起 超 过 五 年 提 起 诉 讼 的,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A.三 年 B.十 年 C.十 五 年 D.二 十 年 59.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不 属 于 其 自 身 的 原 因 以 外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耽 误 起
29、 诉 期 限 的,在 障 碍 消 除 后()内,可 以 申 请 延 长 期 限,是 否 准 许 由 人 民 法 院 决 定。A.三 1 3 B.五 日 C.十 日 D.三 十 日 60.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参 照。A.法 律 B.法 规 C.规 章 D.规 范 性 文 件 61.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内 作 出 第 一 审 判 决。A.二 个 月 B.三 个 月 C.六 个 月 D.一 年 62.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行 政 案 件,由 审 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理,并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内 审 结。A.一 个
30、 月 B.四 十 五 日 C.二 个 月 D.三 个 月 63.只 有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才 有 可 能 引 起 国 家 赔 偿。下 列 行 为 中,()不 是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行 为。A 公 安 机 关 对 某 一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B 消 防 队 灭 火 前 后,在 途 中 交 通 肇 事 的 行 为 C 勤 务 时 间 以 外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D 工 作 时 间 购 买 办 公 设 备 的 行 为 64.我 国 赔 偿 法 的 责 任 主 体 是()。A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31、 B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C 行 政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D 国 家 65.我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归 责 原 则 是()。A 过 错 原 则 B 无 过 错 原 则 C 违 法 原 则 D 双 重 过 错 原 则 66.在 我 国 哪 级 人 民 法 院 设 立 赔 偿 委 员 会()。A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B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C 中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D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67.公 务 员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地 位 是()。A.原 告 B.被 告 C.第 三 人 D.不 具 有 诉 讼 当
32、事 人 的 地 位 68.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下 列 哪 种 行 为,受 害 人 有 取 得 赔 偿 的 权 利()。A 对 桥 梁 管 理 欠 缺 B 因 军 事 演 习 发 生 损 害 C 行 政 裁 量 不 当 D 擅 自 征 收 69.行 政 诉 讼 所 要 解 决 的 争 议,是 0 之 间 发 生 的 法 律 争 议。A.行 政 机 关B.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C.国 有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与 职 工 D.行 政 主 体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70.下 列 关 于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行 政 赔 偿 的 程
33、序 正 确 的 是?()A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赔 偿 应 当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也 可 以 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时 提 出 B 赔 偿 请 求 人 不 必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提 起 赔 偿 申 请 C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赔 偿 必 须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不 允 许 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时 一 并 提 出 D 赔 偿 请 求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不 能 一 并 提 出 赔 偿 申 请,必 须 先 向
34、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这 是 行 政 先 行 处 理 原 则 71.对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赔 偿 数 额 有 异 议 的 赔 偿 请 求 人,可 以 直 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申 请 作 出 赔 偿 决 定 的 情 形 是?()A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人 民 法 院 B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C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公 安 机 关 D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监 狱 管 理 机 关 72.二 审 改 判 无 罪,以 及 二 审 发 回 重 审 后 作 出 无 罪 处 理 的,()为 赔
35、偿 义 务 机 关。A 作 出 逮 捕 的 机 关 B 作 出 一 审 判 决 的 法 院 和 作 出 逮 捕 的 机 关 C 二 审 法 院 D 作 出 一 审 有 罪 判 决 的 人 民 法 院 73.某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因 犯 人 李 某 顶 撞,指 使 同 监 狱 的 犯 人 王 某 殴 打 李 某,致 李 某 伤 残,李 某 应 向()请 求 赔 偿。A 某 监 狱 管 理 人 员 B 打 人 的 王 某 C 监 狱 管 理 机 关 D 无 权 要 求 赔 偿 74.国 家 赔 偿 的 主 要 方 式 是()。A 赔 礼 道 歉 B 返 还 财 产 C 恢 复 原 状 D 支
36、 付 赔 偿 金 75.我 国 赔 偿 法 确 定 赔 偿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oA 惩 罚 性 B 补 偿 性 C 慰 抚 性 D 惩 罚 和 补 偿 原 则76.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在 给 予 赔 偿 后,应 当 责 令 有()的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受 委 托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承 担 部 分 和 全 部 赔 偿 费 用。A 故 意 或 过 错 B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C 责 任 或 过 错 D 故 意 或 过 失 77.行 政 机 关 违 法 作 出 没 收 张 某 录 放 机 的 处 罚,张 某 一 气 之 下 砸 烂 了 自 己 的 录 放
37、机,为 此,()。A 应 由 行 政 机 关 赔 偿 B 张 某 无 权 请 求 赔 偿 C 行 政 机 关 与 张 某 共 同 承 担 D 减 轻 行 政 机 关 的 赔 偿 责 任 78.国 家 赔 偿 在 侵 犯 财 产 案 件 中,对 于 企 业 被 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的,下 列 哪 一 项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不 予 赔 偿。()A 水 电 费 B 仓 储 保 管 费 C 职 工 基 本 工 资 D 可 能 取 得 的 营 业 利 润 79.造 成 公 民 死 亡 的,死 者 生 前 扶 养 的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的,生 活 费 给 付
38、 至()止。A 1 6周 岁 B 有 生 活 来 源 C 1 8周 岁 D 2 0周 岁 80.某 市 公 安 机 关 决 定 对 张 某 行 政 拘 留 7 天,所 有 手 续 都 审 批 完 了,但 没 有 执 行,张 某 请 求 国 家 赔 偿,某 市 公 安 机 关()。A 应 予 赔 偿 B 不 予 赔 偿 C 适 当 赔 偿 D 赔 礼 道 歉 81.侵 犯 生 命 健 康 权 造 成 死 亡 的,应 当 支 付 死 亡 赔 偿 金,丧 葬 费,总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倍。A 5B 10C 20D 3082.人 民 法 院 以 0 为 由,
39、判 决 撤 销 行 政 行 为 的,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A.主 要 证 据 不 足 B.违 反 法 定 程 序 C.超 越 职 权 D.滥 用 职 权 83.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被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是 被 申 请 人。A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B 受 委 托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组 织 所 在 地 街 道 C 受 委 托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组 织 D 委 托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级 机 关84.法 律、法 规 规 定
40、 对 于 某 些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先 向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如 果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受 理 后 超 过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不 作 答 复,行 政 相 对 人 可()。A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控 告 B 向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控 告 C 自 收 到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期 满 之 日 起 十 日 内,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41、 政 诉 讼 D 自 收 到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期 满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85.某 市 某 区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将 区 建 设 局 管 理 的 国 有 小 砖 厂 出 售,小 砖 厂 的 承 包 人 以 侵 犯 其 经 营 自 主 权 为 由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本 案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是()。A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B 市 建 设 局 C 市 人 民 政 府 D 区 人 民 政 府 86.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42、 的 是()。A 申 请 人 B 被 申 请 人 C 第 三 人 D 人 民 法 院 87.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对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的 是()。A.上 一 级 法 院 B.同 级 人 民 政 府 C.同 级 党 委 D.检 察 院 88.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有 权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公 民 死 亡,()可 以 提 起 诉 讼。A.其 近 亲 属 B.其 所 在 单 位 推 荐 的 人 C.经 人 民 法 院 许 可 的 公 民 D.经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的 人 89.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派 出 机
43、构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应 以()为 行 政 诉 讼 被 告。A.该 派 出 机 构 B.该 行 政 机 关 C.该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D.该 派 出 机 构 和 该 行 政 机 关 90.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同 提 起 诉 讼 的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可 以 作 为 0 申 请 参 加 诉 讼,或 者 由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参 加 诉 讼。A.申 请 人 B.证 人 C.第 三 人 D.原 告 91.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在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发 现 甲
44、 某 涂 改 了 检 疫 证 明 的 数 量 和 日 期,动 物 卫生 监 督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了 行 政 处 罚。被 涂 改 的 检 疫 证 明 在 证 据 的 分 类 上 属 于()。A.书 证 B.物 证 C.视 听 资 料 D.当 事 人 陈 述 92.行 政 诉 讼 中,()对 被 诉 的 行 政 行 为 负 有 举 证 责 任,应 当 提 供 作 出 该 行 政 行 为 的 证 据 和 所 依 据 的 规 范 性 文 件。A.原 告 B.被 告 C.第 三 人 D.法 院 93.人 民 法 院 接 到 起 诉 状,经 审 查,应 当 在 0 内 立 案 或 者 作 出 裁
45、定 不 予 受 理。A.3日 B.7日 C.15 日 D.3O 日 94.被 告 在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时 已 经 收 集 了 证 据,但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不 能 提 供 的,经()准 许,可 以 延 期 提 供。A.原 告 B.第 三 人 C.证 人 D.人 民 法 院 95.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过 程 中,发 生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审 理 期 限()。A.报 请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B.报 请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C.本 法 院 自 行 决 定 D.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96.
46、行 政 机 关 在 强 制 执 行 过 程 中,与 当 事 人 达 成 执 行 协 议 后,以 下 哪 种 说 法 是 正 确 的?()A 双 方 不 得 约 定 对 行 政 决 定 进 行 分 期 履 行 B 当 事 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可 以 减 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对 当 事 人 处 以 的 罚 款 C 当 事 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可 以 减 免 加 处 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D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执 行 协 议 的,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97.当 事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进 行 辩 论
47、。A.无 权 B.有 权 C.禁 止 D.限 制 98.行 政 诉 讼 中,被 告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到 庭 应 诉 的,人 民 法 院 可 以()。A.要 求 原 告 撤 诉 B.缺 席 判 决 C.不 予 审 理 D.通 知 其 上 一 级 机 关 应 诉 99.下 列 行 为 中,不 可 被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有()。A.罚 款 B.国 防 行 为C.没 收 D.强 行 摊 派 100.法 律、法 规 未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是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序 的,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既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又 提 起 行 政 诉
48、讼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如 何 处 理?()A.由 复 议 机 关 先 行 处 理,因 为 先 复 议 后 诉 讼 是 复 议 与 诉 讼 关 系 的 一 般 原 则 B.由 法 院 处 理,因 为 复 议 与 诉 讼 之 间 的 关 系 遵 循 的 是 司 法 最 终 裁 决 原 则 C.按 照 管 辖 的 先 占 原 则 处 理,由 最 先 收 到 诉 状 的 机 关 管 辖 D.应 当 由 复 议 机 关 与 法 院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101.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是 行 政 主 体,该 行 政 主 体 不 是()。A.人 民 法 院 B.人 民 政 府 C.法 律
49、法 规 授 权 的 事 业 单 位 D.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关 102.听 证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影 响 相 对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决 定 之 前,举 行 有()参 加 的 会 议,听 取 其 意 见,接 受 其 提 供 的 证 据 材 料,并 可 与 之 辩 论、对 质,然 后 根 据 核 实 的 材 料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一 种 较 正 式、严 格 的 程 序 制 度。A.相 对 人 B.利 害 关 系 人 C.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D.证 人 103.警 告 等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中 的()。A.申 诫 性 处 罚 B.财
50、 产 性 处 罚 C.行 为 性 处 罚 D.人 身 自 由 性 处 罚 10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自 0 起 施 行。A.1989年 4 月 4 日 B.1990年 1 月 1 日 C.1990 年 10 月 1 日 D.1989 年 12 月 31 目 105.某 区 公 安 分 局 以 蔡 某 殴 打 孙 某 为 由 对 蔡 某 拘 留 十 日 并 处 罚 款 5 0 0元。蔡 某 向 法 院 起 诉,要 求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和 赔 偿 损 失。一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定 处 罚 决 定 违 法。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