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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最 新 执 法 证 考 试 题 库 500题 含 答 案 一、单 选 题 1.对 撤 销 的 行 政 机 关 撤 销 前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向 撤 销 前 的 行 政 机 关 上 一 级 机 关 B 向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C 向 继 续 行 使 其 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上 一 级 机 关 D 向 作 出 撤 销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2.为 了 使 行 政 规 划 更 科 学、更 合 理,有 必 要 在 保 留 我 国 现 行 的()的 基 础 上,更 多 地 引 入 集 团 决
2、 策 的 思 想。A“个 人 负 责 制”B“目 标 负 责 制”C“集 体 负 责 制”D“程 序 负 责 制”3.行 政 规 划 方 案 的 正 式 论 证,即 由()进 行 可 行 性 评 估。A 民 间 机 构 B 非 独 立 机 构 C 独 立 的 机 构 D 法 律 机 构 4.一 些 经 济 发 达 的 国 家,总 结 多 年 管 理 的 经 验,充 分 认 识 到 可 行 性 问 题 的 重 要 性,并 制 定 了 比 较 完 善 的()和 措 施。A 法 律 制 度 B 法 律 程 序 C 法 律 规 划 D 法 律 方 式 5.行 政 规 划 的()是 当 代 各 国 行
3、政 程 序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A 法 定 程 序 B 确 定 程 序 C 法 律 程 序 D 法 律 规 划 6.行 政 规 划 的 方 案 拟 定 后,需 由()交 给 其 直 接 的 上 级 机 关,从 而 启 动 行 政 规 划 的 确 定 程 序。A 相 对 人 B 政 府 机 关 C 方 案 的 拟 定 主 体 D 主 管 部 门 7.行 政 规 划 的 拟 定 涉 及 其 他 行 政 主 体 职 权 的,则 拟 定 方 案 应 交 由(),由 其 进 行 确 定 裁 决。A 他 们 的 共 同 上 级 机 关 B 上 级 机 关 C 政 府 D 上 级 政 府
4、8.下 列 行 为 中 哪 项 不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受 案 范 围()。A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B 行 政 处 罚 C 行 政 调 解 D 行 政 许 可 9.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职 责,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哪 项 原 则()。A 合 法、公 正、公 开 B 公 共 行 政、程 序 行 政 C 公 平、效 率 D 民 主 集 中 制 10.对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应 当 向 下 列 哪 个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该 部 门 B 上 级 部 门 C 本 级 政 府 或 上
5、 一 级 部 门 D 上 级 政 府 11.申 请 人 在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前,自 愿 撤 回 复 议 申 请 的,经()同 意,可 以 撤 回。A 办 案 人 员 B 办 案 机 构 负 责 人 C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D 被 申 请 人 12.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 设 立 派 出 机 关 的 人 民 政 府 C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派 出 机 关 D 上 一 级 政 府 13.行 政 程 序
6、在 控 制 权 力 的 滥 用、增 强 规 划 的 科 学 性 方 面 有 着()无 可 比 拟 的 优 势,对 行 政 规 划 予 以 程 序 控 制 更 具 有 可 行 性。A 实 体 控 制 B 法 律 控 制 C 程 序 控 制 D 方 法 控 制 14.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 应 当 自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起()日 内,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副 本 发 送 被 申 请 人。A 五 B 七 C 十 D 十 五 15.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时,认
7、为 其 依 据 不 合 法,本 机 关 有 权 处 理 的,应 当 在()内 处 理。A 十 五 日 B 三 十 日 C 六 十 日 D 七 日 16.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时,认 为 其 依 据 不 合 法,本 机 关 没 有 处 理 权 的,应 当 在 0 日 内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转 送 有 权 处 理 的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处 理。A 十 五 日 B 三 十 日 C 六 十 日 D 七 日 17.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时,认 为
8、 其 依 据 不 合 法,本 机 关 处 理 或 转 有 关 机 关 受 理 期 间,()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审 查。A 终 止 B 中 止 C 停 止 D 继 续 18.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计 算 和 行 政 复 议 文 书 送 达,依 照()关 于 期 间、送 达 的 规 定 执 行。A 行 政 诉 讼 法 B 民 事 诉 讼 法 C 刑 事 诉 讼 法 D 最 高 法 院 的 相 关 解 释 19.申 请 人、第 三 人 解 除 或 者 变 更 委 托 的,应 当 书 面 报 告()。A 办 案 人 B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C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D 被 申 请
9、人 20.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律 文 书 邮 寄 送 达 的,行 政 复 议 期 限 自()起 计 算。A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作 出 之 日 B 自 受 送 达 人 在 邮 件 签 收 单 上 签 收 之 日 C 送 达 回 执 上 签 名 之 日 D 自 证 据 材 料 证 明 知 道 之 日 21.行 政 机 关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未 告 知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事 后 补 充 告 知 的,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期 限 自()之 日 起 计 算。A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B 载 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10、C 收 到 行 政 机 关 补 充 告 知 通 知 D 自 有 证 据 材 料 证 明 知 道 之 22.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表 述 不 清 楚,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可 以 自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0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正。A 3B 5C 7D 1023.需 要 立 即 清 除 道 路、河 道、航 道 或 者 公 共 场 所 的 遗 洒 物、障 碍 物 或 者 污 染 物,当 事 人 不 能 清 除 的,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决 定 立 即 实 施()。A 查 封 B 扣 押 C 冻 结 D 代 履 行24.对 国
11、 家 安 全 机 关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向()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本 级 政 府 B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C 上 一 级 政 府 D 本 部 门 25.查 封、扣 押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日。A 10B 15C 30D 4526.刑 事 赔 偿 程 序 中,赔 偿 请 求 人 可 以 自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作 出 赔 偿 或 者 不 予 赔 偿 决 定 之 日 起(),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机 关 申 请 复 议。A 3 0 日 内 B 2 个 月 内 C 3 个 月 内 D 1 5日 内 27.情 况 紧 急,需
12、 要 当 场 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小 时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报 告,并 补 办 批 准 手 续。A 12B 24C 36D 4828.因 人 民 法 院 扩 大 强 制 执 行 范 围 而 受 到 损 害 的,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A 享 有 陈 述 权 B 享 有 抗 辩 权 C 享 有 复 议 权 D 享 有 赔 偿 权 29.以 下 哪 项 不 是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的 方 式()。A 冻 结 存 款、汇 款 B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C 排 除 妨 碍、恢 复 原 状 D
13、代 履 行 30.法 律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的,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A 放 弃 执 行 B 申 请 本 级 政 府 强 制 执 行 C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D 申 请 上 级 机 关 强 制 执 行 31.质 监 局 发 现 王 某 生 产 的 饼 干 涉 嫌 违 法 使 用 添 加 剂,遂 将 饼 干 先 行 登 记 保 存,期 限 为 1个 月。有 关 质 监 局 的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行 为,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选 项 是()A 采 取 该 行 为 的 前 提 是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14、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B 可 以 由 2 名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直 接 作 出 C 系 对 王 某 的 权 利 义 务 不 产 生 实 质 影 响 的 行 为 D 登 记 保 存 的 期 限 合 法 32.某 食 品 厂 因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被 有 关 部 门 作 出 以 下 处 理:(1)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1 0 00箱:(2)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3)罚 款 10000元。上 述 决 定 中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的是:()。A 查 封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 货 物 1000箱 B 罚 款 10000元
15、C 追 究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责 任 D 无 33.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种 类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项()oA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B 扣 押 财 物 C 批 评 教 育 D 冻 结 存 款、汇 款 34.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要 求 冻 结 当 事 人 存 款、汇 款 的,金 融 机 构 应 当()。A 接 受 B 拒 绝 C 视 情 况 而 定 D 收 费 35.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冻 结 存 款、汇 款 的,作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日 内 向 当 事 人 交 付 冻 结 决 定 书。A
16、1B 2C 3D 536.行 政 规 划 是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的()而 做 的 一 种 部 署 和 安 排。A 行 政 行 为 B 行 政 目 标 C 行 政 规 划 D 法 律 目 标 37.当 事 人 拒 绝 接 收 催 告 书、行 政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或 者 无 法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的,应 当 依 照()的 有 关 规 定 送 达。A 本 机 关 B 上 级 机 关 C 国 务 院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38.对 行 政 规 划 的 程 序 控 制 主 要 是 通 过 制 定 一 系 列 行 政 规 划 在 实 施 前 必 经
17、 的()来 进 行 的,即 要 求 行 政 规 划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其 拟 定 程 序 和 确 定 程 序。A 途 径 B 流 程 C 程 序 规 则 D 过 程 39.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加 处 罚 款 或 者 滞 纳 金 超 过()日,经 催 告 当 事 人 仍 不 履 行 的,具 有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强 制 执 行。A 10B 15C 30D 6040.下 列 选 项 中,水 路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行 使 的 权 力 有:()oA 询 问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B 检 查 违 法 案 件 涉 及 的 场 所
18、及 设 施 C 依 法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继 续 D 控 制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人 身 自 由 41.以 下 哪 一 项 属 于 行 政 强 制()。A 公 安 交 管 局 暂 扣 违 章 驾 车 张 某 的 驾 驶 执 照 六 个 月 B 工 商 局 对 一 企 业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申 请 延 续 的 营 业 执 照 予 以 注 销 C 公 路 处 扣 押 拒 绝 接 受 限 载 检 查 的 车 辆 D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局 责 令 某 食 品 生 产 者 召 回 其 已 上 市 销 售 的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42代 履 行 时,作
19、 出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派 员 到 场 监 督。A 无 需 B 无 权 C 可 以 D 应 当 43.行 政 强 制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查 封、扣 押 限 于 涉 案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不 得 查 封 扣 押 与 违 法 行 为 无 关 的 场 所、设 施 或 者 财 物,不 得 查 封、扣 押 公 民 个 人 及 其 所 扶 养 家 属 的 生 活 必 需 品。该 规 定 体 现 了()。A 教 育 与 强 制 相 结 合 原 则 B 合 法 性 原 则 C 适 当 性 原 则 D 禁 止 谋 利 原 则 44.实 施 行 政 强 制 执 行,行
20、政 机 关 可 以 在 不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与 当 事 人 达 成 协 议,当 事 人 不 履 行 执 行 协 议 的,行 政 机 关 可 以()。A 加 处 罚 款 B 起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C 加 处 滞 纳 金 D 恢 复 强 制 执 行 45.我 们 界 定“行 政 规 划”时,有 必 要 将 这 类“指 导 性 的 规 划”排 除 在 行 政 规 划 的 内 涵 之 外,否 则 容 易 导 致()与“行 政 指 导”这 两 个 概 念 的 部 分 重 合。A 行 政 规 划 B 行 政 行 为 C 行 政 处 罚 D 法 律
21、规 划 46.行 政 规 划 作 为 现 代 行 政 一 种 重 要 手 段,既 可 以 成 为 造 福 人 民 的(),同 样 也 可 以 成 为 侵 害 人 民 权 利 的 利 器。A 方 式 B 手 段 C 行 为 D 工 具47.在 现 代 各 国,一 般 主 要 通 过 法 律、法 规 制 定 行 政 规 划 所 必 经 的 程 序 来 对()予 以 法 律 控 制。A 行 政 行 为 B 行 政 规 划 C 法 律 行 为 D 法 律 规 划 48.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被 申 请 人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申 请 人 依 法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对 行
22、 政 复 议 审 理 的 影 响 是()。A 终 止 B 中 止 C 不 影 响 行 政 复 议 审 理 D 驳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49.情 况 复 杂 的,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查 封、扣 押 的 期 限 可 以 延 长,但 是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日。A 1OB 15C 3OD 4550.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行 政 案 件,由 审 判 员 一 人 独 任 审 理,并 应 当 在 立 案 之 日 起()内 审 结。A.一 个 月 B.四 十 五 日 C.二 个 月 D.三 个 月 51.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人 民 法 院 判
23、决 被 告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被 告 不 得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作 出 与 原 行 政 行 为 基 本 相 同 的 行 政 行 为。下 列 哪 项 内 容 属 该 法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况?()A.人 民 法 院 以 行 政 行 为 主 要 证 据 不 足 为 由 判 决 撤 销 的 B.人 民 法 院 以 行 政 行 为 适 用 法 律,法 规 为 由 判 决 撤 销 的 C.人 民 法 院 以 行 政 行 为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为 由 判 决 撤 销 的 D.人 民 法 院 以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为 由 判 决 撤
24、销 该 行 政 行 为 的 52.听 证 制 度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影 响 相 对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决 定 之 前,举 行 有 0 参 加 的 会 议,听 取 其 意 见,接 受 其 提 供 的 证 据 材 料,并 可 与 之 辩 论、对 质,然 后 根 据 核 实 的 材 料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一 种 较 正 式、严 格 的 程 序 制 度。A.相 对 人 B.利 害 关 系 人 C.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D.证 人 53.与 民 事 诉 讼、刑 事 诉 讼 相 比,以 下 哪 个 基 本 原 则 为 行 政 诉 讼 所 独 有 的()。A.人 民
25、法 院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原 则 B.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原 则 C.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审 查 原 则 D.合 议 原 则5 4.某 市 行 政 机 关 发 现,某 中 外 合 资 游 戏 软 件 开 发 公 司 生 产 的 一 种 软 件 带 有 暴 力 和 色 情 内 容,决 定 没 收 该 软 件,并 对 该 公 司 处 以 三 万 元 罚 款。中 方 投 资 者 接 受 处 罚,但 外 方 投 资 者 认 为 处 罚 决 定 既 损 害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也 侵 害 自 己 的 权 益,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下 列 哪 一 选 项
26、 是 正 确 的?0A.外 方 投 资 者 只 能 以 合 资 公 司 的 名 义 起 诉 B.外 方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起 诉 C.法 院 受 理 外 方 投 资 者 起 诉 后,应 追 加 未 起 诉 的 中 方 投 资 者 为 共 同 原 告 D.外 方 投 资 者 只 能 以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为 由 提 起 诉 讼 55.林 某 不 服 甲 县 环 保 局 的 处 罚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甲 县 法 院 以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为 由 裁 定 不 予 受 理。林 某 向 乙 市 中 级 法 院 上 诉,乙 市 中 级 法 院 经 审 理
27、 发 现 林 某 的 起 诉 并 未 超 过 起 诉 期 限,符 合 行 政 诉 讼 起 诉 条 件。乙 市 中 级 法 院 应 如 何 处 理?()A.判 决 撤 销 甲 县 法 院 的 裁 定 B.自 行 受 理 此 案 C.指 令 乙 市 丙 县 法 院 依 法 受 理 此 案 D.指 令 甲 县 法 院 依 法 立 案 受 理 56.行 政 诉 讼 中,经 复 议 的 案 件,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原 行 政 行 为 的,由()法 院 管 辖。A.最 初 作 出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B.复 议 机 关 所 在 地 C.既 可 以 是 A,也 可 以 是 B
28、D.复 议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所 在 地 57.某 县 环 保 局 与 水 利 局 在 联 合 执 法 过 程 中,发 现 某 化 工 厂 排 污 口 建 在 泄 洪 通 道 上,并 对 下 游 河 水 造 成 污 染,遂 联 合 作 出 责 令 该 厂 限 期 拆 除 其 排 污 口 的 决 定。某 县 水 利 局 工 作 人 员 田 某 向 该 厂 送 达 决 定 书 时,遭 到 该 厂 职 工 围 攻 而 受 伤。该 厂 不 服,以 某 县 水 利 局 为 被 告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A.法 院 应 当 通
29、 知 某 化 工 厂 变 更 被 告 B.某 县 水 利 局 可 以 对 田 某 被 打 一 事 提 起 反 诉 C.田 某 可 以 成 为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D.若 法 院 追 加 且 某 化 工 厂 同 意,某 县 环 保 局 为 本 案 的 被 告 58.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第 三 人 承 担 义 务 或 者 减 损 第 三 人 权 益 的,()有 权 依 法 提 起 上 诉。A.原 告 B.第 三 人 C.被 告 D.被 告 的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59.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30、 当 知 道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内 提 出。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二 个 月 B.三 个 月C.六 个 月 D.一 年 60.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 理 由 不 成 立,可 以 先 行()。A 指 定 受 理 B 督 促 受 理 C 责 令 限 期 受 理 D 直 接 受 理 61.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参 照()。A.法 律 B.法 规 C.规 章 D.规 范 性 文 件 62.行 政 诉 讼 中 由 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这 一 规 定 的 理 论 基
31、础 是 行 政 机 关 在 做 出 行 政 行 为 时 应 当()oA.先 裁 决,后 取 证 B.先 取 证,后 裁 决 C.边 裁 决,边 取 证 D.裁 决 与 取 证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没 有 必 然 的 联 系,只 是 在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才 有 程 序 的 价 值 63.只 有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才 有 可 能 引 起 国 家 赔 偿。下 列 行 为 中,()不 是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职 权 行 为。A 公 安 机 关 对 某 一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B 消 防 队 灭 火 前 后,在
32、 途 中 交 通 肇 事 的 行 为 C 勤 务 时 间 以 外 执 行 职 务 的 行 为 D 工 作 时 间 购 买 办 公 设 备 的 行 为 64.国 家 赔 偿 法 规 定,侵 犯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的,应 当 以 公 民 人 身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或 剥 夺 的 时 间 按 日 赔 偿,赔 偿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为()OA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B 国 家 本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C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D 当 地 本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65.对 财 产 权 造 成 损 害 的,按
33、 照()给 予 赔 偿。A 直 接 损 失 B 间 接 损 失 C 全 部 损 失 D 既 得 利 益 损 失 66.赔 偿 因 误 工 减 少 的 收 入 每 日 的 赔 偿 金 按 照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日 平 均 工 资 计 算,最 高 额 为 国 家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倍。A 5B 10C 20D 3067.下 列 关 于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行 政 赔 偿 的 程 序 正 确 的 是?()A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赔 偿 应 当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也 可 以 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 诉
34、讼 时 提 出 B 赔 偿 请 求 人 不 必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提 起 赔 偿 申 请 C 赔 偿 请 求 人 要 求 赔 偿 必 须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不 允 许 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时 一 并 提 出 D 赔 偿 请 求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不 能 一 并 提 出 赔 偿 申 请,必 须 先 向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提 出,这 是 行 政 先 行 处 理 原 则 68.下 列 行 为 中,国 家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的 是。A 某 市 公 安 局 违 法 拘 留
35、 行 为 B 某 省 人 大 代 表 大 会 的 立 法 行 为 C 某 卫 生 局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的 裁 量 行 为 D 某 银 行 违 法 划 拨 行 为 69.对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作 出 的 赔 偿 数 额 有 异 议 的 赔 偿 请 求 人,可 以 直 接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申 请 作 出 赔 偿 决 定 的 情 形 是?()A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人 民 法 院 B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人 民 检 察 院 C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公 安 机 关 D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是 监 狱 管 理 机 关 70.赔
36、 偿 请 求 人 在 赔 偿 请 求 时 效 的 最 后 6 个 月 内,因 不 可 抗 力,或 者 其 他 障 碍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 的,将 发 生 下 列 哪 种 法 律 后 果。()A 时 效 终 止 B 时 效 中 止 C 时 效 中 断 D 时 效 终 结 71.国 家 赔 偿 的 主 要 方 式 是()。A 赔 礼 道 歉 B 返 还 财 产 C 恢 复 原 状 D 支 付 赔 偿 金 72.人 民 法 院 赔 偿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赔 偿 申 请 之 日 起()作 出 决 定。A 3 0 日 内 B 2 个 月 内 C 1 5 日 内 D 3 个 月 内
37、73.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不 属 于 其 自 身 的 原 因 以 外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耽 误 起 诉 期 限 的,在 障 碍 消 除 后()内,可 以 申 请 延 长 期 限,是 否 准 许 由 人 民 法 院 决 定。A.三 日 B.五 日 C.十 日 D.三 十 日74.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对 行 政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的 是()。A.上 一 级 法 院 B.同 级 人 民 政 府 C.同 级 党 委 D.检 察 院 75.下 列 那 种 情 况,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可 以 决 定 变 更 原 具
38、 体 行 政 行 为()。A 主 要 事 实 不 清,证 据 不 足 B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C 超 越 职 权 D 认 定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凿,程 序 合 法 但 明 显 不 当 的 76.行 政 复 议 期 间,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发 现 被 申 请 人 或 其 他 下 级 机 关 行 政 行 为 违 法,可 以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有 关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意 见 书 之 日()内 将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通 报 行 政 复 议 机 构。A 1 5日 B 3 0日 C 6 0日 D 半 年 77.行 政 复 议 期 间 行 政 复 议
39、 机 构 发 现 法 律、法 规、规 章 实 施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问 题,可 以 制 作()向 有 关 机 关 提 出 完 善 的 制 度 建 议。A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B 行 政 复 议 建 议 书 C 行 政 复 议 意 见 书 D 行 政 复 议 协 商 书 78.县 级 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本 级 政 府 报 送()。A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B 行 政 复 议 工 作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C 重 大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D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卷 宗 副 本 79.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40、审 查 行 政 行 为 的()。A 合 法 性 B 真 实 性 C 适 当 性 D 合 法 性 和 适 当 性 80.同 申 请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可 以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复 议。A 经 复 议 机 关 批 准 B 经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C 经 同 级 政 府 批 准 D 自 己 认 为 有 必 要 81.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不 服()可 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A 行 政 法 规、规 章 或 者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决 定、命 令 B 国 防 外 交 国 家 行 为 C 行 政 机
41、 关 有 终 局 裁 决 权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D 某 行 政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李 某 个 人 行 为82.李 某 不 服 某 派 出 机 构 对 其 依 法 作 出 的 罚 款 1 0 0元 的 决 定,应 向()复 议。A 该 派 出 机 构 B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的 行 政 机 关 C 乡 政 府 D 该 派 出 机 构 所 在 的 街 道 办 事 处 83.熊 某 与 李 某 同 为 某 乡 农 民,2 0 0 4年 1 2 月 6 日,两 人 因 宅 基 地 的 事 发 生 争 执,李 某 乘 熊 某 不 备 向 其 腰 间 踢 了 一 脚,熊 某 被 送 往
42、 医 院,经 诊 断 后 认 定 肋 骨 骨 折,但 后 果 并 非 特 别 严 重,未 构 成 犯 罪,乡 派 出 所 对 此 事 进 行 调 查 后 对 李 某 作 出 罚 款 1000元 的 行 政 处 罚。李 某 不 服,委 托 其 兄 长 向 市 公 安 局 提 出 行 政 复 议。市 公 安 局 认 为 行 政 复 议 不 能 由 他 人 代 为 提 起,告 知 不 予 受 理。李 某 不 服,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李 某 未 经 复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法 院 应 否 受 理?()A 不 予 受 理,应 先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B 应 予 受 理
43、,复 议 机 关 不 受 理 复 议 申 请 或 在 法 定 期 间 不 作 决 定 的,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C 不 应 受 理,行 政 复 议 为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序 D 以 上 理 由 都 不 对 84.当 事 人 对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可 对 下 列()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依 据 提 出 申 请?A 土 地 管 理 法 B 国 土 资 源 部 的 有 关 文 件 C 国 务 院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的 行 政 法 规 D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规
44、 章 85.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原、被 告 一 般 是()。A.原 告 为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被 告 是 国 家 的 行 政 机 关 B.原 告 是 国 家 机 关,被 告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C.原 被 告 均 是 国 家 机 关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D.原 告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被 告 是 公 民、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86.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当 事 人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法 律 地 位()。A.对 等 B.平 等 C.不 平 等 D.基 本 平 等 87.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是 行 政 主 体,
45、该 行 政 主 体 不 是()。A.人 民 法 院 B.人 民 政 府 C.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事 业 单 位 D.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关88.A 市 B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对 赵 某 私 自 从 外 省 购 进 染 有 口 蹄 疫 奶 牛 3 0头 一 案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时,赵 某 不 服 并 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由 于 案 情 较 为 重 大,他 应 当 直 接 向()提 起 诉 讼。A.B县 法 院 B.B县 公 安 部 门 C.省 级 高 级 法 院 D.A市 中 级 法 院 89.A 养 殖 场 因 不 服 所 在 地 动
46、物 卫 生 监 督 所 处 罚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在 诉 讼 期 间 因 A 养 殖 场 经 营 不 善 被 B 养 殖 场 收 购,那 么 行 政 诉 讼 的 原 告 是()。A.A养 殖 场 原 法 人 B.B养 殖 场 法 人 C.A养 殖 场 所 在 地 政 府 组 织 D.由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90.郭 某 对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行 政 处 罚 不 服,提 出 行 政 复 议。复 议 机 关 经 审 理,认 为 事 实 清 楚、证 据 确 凿,但 处 罚 偏 重,改 变 了 原 处 罚 数 额。郭 某 仍 不 服,应 将()作
47、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A.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B.行 政 复 议 机 关 C.当 地 兽 医 主 管 部 门 D.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法 人 员 91.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在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发 现 甲 某 涂 改 了 检 疫 证 明 的 数 量 和 日 期,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对 其 进 行 了 行 政 处 罚。被 涂 改 的 检 疫 证 明 在 证 据 的 分 类 上 属 于()。A.书 证 B.物 证 C.视 听 资 料 D.当 事 人 陈 述 92.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在 行 政 案 件 立 案 之 日
48、 起 0 内,将 起 诉 状 副 本 发 送 被 告。A.3日 B.5日 C.7 日 D.10 日 93.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时,认 为 地 方 行 政 规 章 与 国 务 院 部、委 规 章 不 一 致 的,由()。A.参 照 地 方 行 政 规 章 B.参 照 国 务 院 部、委 规 章 C.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送 请 国 务 院 作 出 解 释 或 者 裁 决 D.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解 释 94.当 事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判 决 的,有 权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49、 上 诉。逾 期 不 提 起 上 诉 的,第 一 审 判 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A.1 5日 B.一 个 月 C.三 个 月 D.六 个 月 95.人 民 法 院 在 第 一 审 行 政 审 判 程 序 中,应 当 更 换 被 告,而 原 告 不 同 意 变 更 的,裁 定()。A.不 予 受 理 B.驳 回 起 诉C.中 止 诉 讼 D.终 结 诉 讼 96.下 列 行 为 中,不 可 被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有()。A.罚 款 B.国 防 行 为 C.没 收 D.强 行 摊 派 97.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由()设 定。A 法 律 B 行 政 法 规 C 地 方 性 法 规
50、 D 行 政 规 章 98.下 列 不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人 的 是()。A 申 请 人 B 被 申 请 人 C 第 三 人 D 人 民 法 院 99.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处 以 罚 款 的 当 场 处 罚,在()情 形 下,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当 场 缴 纳 罚 款。A 依 法 给 予 2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处 罚 的 B 不 当 场 收 缴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C 不 出 具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D 不 适 用 听 证 程 序 作 出 罚 款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