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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经费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工程资助经费(下称工程经费)的治理,依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治理暂行方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讨论课题治理暂行方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讨论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年度规划工程(包括一般工程和青年工程)以及特别工程的讨论工作。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
2、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治理。全国社科规划办依据国家社科基金状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的资助工程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经费的治理和使用,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方法的规定,同时要便利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工程担当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讨论成果。 第五条 工程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经费的使用同时应承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视、检查。 其次章 工程经费使用
3、范围 第六条 工程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工程讨论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讨论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 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置最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讨论工作而必需进展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讨论工作而进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与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必需汲取的课题组以外人员参与会议,应从严把握。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
4、算机作为帮助讨论手段的工程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机时费或租用费。 5.印刷补助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讨论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抄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直接组织或托付地方社科规划办和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二者合称托付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7治理费:指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工程讨论供应条件和效劳而提取的补偿费用。治理费按工程经费的5提取,但每个工程提取的治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治理费的提取应与年度拨款同
5、步,不得提前。除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条规定提取治理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重复提取治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 工程经费的拨付 第七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单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工程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通知书。工程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规划,并依据要求仔细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两个月内将开支规划及回执挂号
6、寄到全国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开支规划和回执后,将工程经费拨到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治理。工程经费不分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条 工程经费的拨款,依据工程资助金额和完成期限,按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展。工程经费的第一次拨款一般在立项当年的第三季度进展,第一次拨款以经费开支规划和回执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应事先由工程负责人填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年度检查表,经托付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前方能连续按期拨款。工程续拨款一般在前述检查工作完毕后次年的第一季度进展。 第十一条
7、工程进展过程中,经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工程协议的; 3未能按规划完成讨论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工程经费的治理与监视 第十二条 工程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治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划自主支配使用工程经费。 第十三条 工程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讨论工程按预期目标完成,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方法(试行)有关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工程负责人可从该工程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为劳务酬金,依据奉献大小嘉奖课题组成员,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其余局部可首先用作该工程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
8、。扣除劳务酬金和出版补贴后的结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作为科研经费,工程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未完成讨论规划的工程或中止、撤销的工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四条 用工程经费购置的资料、图书的管辖权归所在单位,其中少量的、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常常使用的工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转归课题组成员个人全部。 第十五条 工程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缘由需要更换科研治理及财务治理部门,须经调入单位和托付单位同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讨论任务或自行中止讨论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顿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额。工程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与本工程
9、讨论工作的,作无故中止工程处理。无故中止工程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工程。工程进展过程中,因工程负责人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缘由中止讨论工作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工程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七条 由于严峻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缘由而被撤销工程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局部,归还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不同重点地检查工程经费的治理和使用状况,托付单位须积极协作,照实反映状况,供应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常常对工程经费开支状况进展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方法规
10、定,应准时予以订正。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当保存工程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 其次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和托付单位对工程经费使用状况有监视、检查权。对违反本治理方法及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讨论课题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实行书面警告、通报批判、停顿拨款、撤销工程等处理措施。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其次十一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经费决算表,连同讨论成果及总结报告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经托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此项工作完毕前,不得申请新的社科基金工程。 其次十二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汇报当年经费使用状况。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适用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