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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含义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治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国有企业全部权和经营权分别的状况下,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派出并授权独立于被监视单位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展专业、专职的财务监视,以爱护资产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监视制度,是资产全部者的经济监视行为。 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全部者快捷地猎取内部人信息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加制定企业财务
2、规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全部者准时猎取企业内部信息制造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需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如同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结实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牢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全部者的监视本钱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牢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准时向托付人报告,便于托付方实行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开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构造 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给予其代表
3、全部者行使监视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担当监事会的有关监视职责,解决了国企全部者监视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构造的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托付问题的产生 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托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行能完全全都,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全部者的利益行使监视权和决策权。 (二)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详细 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
4、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详细,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经常消失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视权,有权实行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滥用职权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行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视,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三)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 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总监素养不高 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视及治理人员,必定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思想素养。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政治思想
5、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根据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受及实绩作了详细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养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五)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熟悉和操作上差异很大,无法可依。 四、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别,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准时发觉和制止、订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
6、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催促、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治理监视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加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规划、预算、方案并监视其执行状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二)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 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政策、法律、财务、治理学问与战略财务治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力量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加企业治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视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工作力量。在详细选派时,应依照“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纳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聘请相结合的
7、方式进展。 (三)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 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治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养,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根本素养外,还应具有娴熟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学问和较强的组织力量;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展考核是建立高素养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标准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本钱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视制度等,并制定内部治理方法,
8、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当实施。 (四)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视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审计监视,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别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供应了有效的外在约束,从而在肯定程度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结果进展了检验,有助于促进财务总监切实地履行好职责。 (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构造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局部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力量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构造后,应由现在的政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六)加强财务总监的鼓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的酬劳宜采纳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构造,不宜采纳股票赠予及股票期权等形式。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受派企业的任何经济利益以免担当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建立财务总监市场,也可提高财务总监声誉,并有助于降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