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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国际石油合作合同 篇一:石油外贸合同合同号码:86日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依据以下两局部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局部一,商品品名:成功原油二,数量:吨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 方法进展 三,规格:指标工程试验方法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最高 GB1884-80含硫:重最高 GB 387-64含水:重最高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 86XOIL25J 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全都 五,交货期:2023年第季度吨第季度吨第季度吨第季度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
2、度前月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其次局部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的, 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局部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承受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供给以下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
3、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附注:本合同第一局部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其次局部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打算的条款履行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担当责任本合同第一局部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买方: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地址: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4、传:22243 CHEMI CN 电传:22553 CHEMI CN其次局部一,总则:本局部条款与第一局部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行分割的两局部二,交货条件:货物全部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限,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买方所派油轮,制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依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 轮作业安全规章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 吃水不得超过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米如买方所派油 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需
5、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 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由于卖方的缘由,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缘由,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 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买方应在装船月天前电告卖方派船打算,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打算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承受或可以承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全都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承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
6、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 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别缘由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依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 两天内电复可以承受或不行承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 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买方在本条款通知派船打算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 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承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 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
7、名等有关状况通知卖方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 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 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小时和小时及小时向卖 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 时间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 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 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四,装货定额: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 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头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
8、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头 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月日至月日: :,从月日至月日:时前抵装港 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 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 从办公完毕时间至: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 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 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头,卖方应在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由于以下状况消耗的时间,均不计算
9、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展作业的时间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缘由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制止装船的时间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局部第五条第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计算五,滞期费:卖方假设未能按本局部第四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 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 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
10、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供给装货 时间事实记录一份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 应以美元现汇支付假设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天内提出六,商品检验: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依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23-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
11、货物的品质依据七,投保油污责任险:买方所派油轮应参加基于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的金额保证 & 保险以及 协定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快速实行去除措施, 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开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实行合理而 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实行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 长之后,可以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展去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 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实行的措施和后果告知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实行措施前,将拟实行的措施告知船东或船长卖方实行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托付进展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托
12、付者实行的措施,托付者有权按实际状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顿工作托付人提出通知后,被托付者则应无权再连续进展工作卖方或船东船长实行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 协定的规定相抵触八,人力不行抗拒: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局部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局部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九,罚款:如买方除本局部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局部不能按期 执行,而使
13、卖方患病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 或未能执行局部总值的如卖方除本局部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 部或一局部履约交货而使买方患病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 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局部总值的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 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 在被告所在国进展.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 商事仲裁协会依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十一,本合同其次局部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
14、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篇二: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及我国应适用的模式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及我国应适用的模式第一局部前言20 世纪 80 年月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受了 上百年的进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我国石油企 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争论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 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国际石油合作的进展过程中,经受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 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化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 了质的变化。自 20 世纪 70 年月以来,随着国际政
15、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表达了公正合理、双方公平、双赢互利的原则, 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其次局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类型及特征一租让制合同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展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 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 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展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全部权。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担当风险并投资。 外国石油公司向
16、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一旦矿区内开头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外国石油公司假设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二产量分成合同60 年月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承受,在20 世纪70 年月和 80 年月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承受这种模式。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全部权,其指定机构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承包商要担当勘探风
17、险,假设有商业性觉察,还要担当开发和生产费用。合同区内觉察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局部,一局部为“本钱油”,另一局部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共享。资源国政府通常把握治理权和监视权,而日常作业治理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假设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全部。三风险效劳合同60 年月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效劳合同消灭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承受这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全部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治理权。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供给技术、金融等效劳。承包商要供给勘
18、探资金,并担当勘探风险。假设觉察石油,承包商还要供给全部开发资金。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肯定期限内归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效劳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四纯效劳合同纯效劳合同又称无风险效劳合同。与风险效劳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供给技术效劳,并向承包商支付效劳费,承包商不担当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担当,任何觉察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五联合经营联合经营合同方式消灭在 20 世纪 50 年月。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展石油勘探开发,便承受 了该合同。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联合经营有两种不
19、同类型: 合资经营由资源国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公司, 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 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共享利润。双方共同担当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联合作业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共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六.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近些年来,消灭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 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承受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 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东道 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展生产。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觉察,但尚未开发的油田。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