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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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质量管理制度燃气质量管理制度(通用9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 维护公允、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什么样的 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燃气质量管理制度(通用9篇), 欢迎阅读与珍藏。燃气质量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 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 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 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

2、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潘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 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允竞争,便利用户 的原则。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给.诚信服务的原则。其次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视、环境保护等部门看法,按法定程 序报批后实施。第

3、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依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料TTr o3 .食堂使用燃气设备,必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炊事人员必需经培训后方能上岗操作,其他 人员严禁使用燃气设备。4 .食堂使用燃气设备必需用专人管理(一般为安全员),做到主 任把关、专人负责、人人重视、严加防范,防止事故的发生。5 .凡使用燃气的场所,必需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做到勤于保 养器材,定时更换药剂。6.用气人员应严格依照规定操作,点火做到火等气,使用时做到 人不离,停用时做到顺手关阀;平日注意对灶具设备和管道的检查和 保养,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严禁自行拆卸。7、安全员上班开总阀前应检

4、查设备是否完好,管道有无气体泄漏, 下班前应检查阀门是否关闭,平日应检查场所是否通风。&发生火灾事故,食堂主任应果断采取措施。首先切断电源,关 闭气源,组织抢救,同时打电话向119报警,并及时报告各中心,保 护好现场。9.各食堂应俭约用气,对用气统计要积累资料,分析用气状况, 采取措施,减少损耗。燃气质量管理制度4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爰护管道设施五不”:L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边堆放杂物和易燃品;3 .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边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4 .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5 .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

5、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 气。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 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边良好的通风状态。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防止腐蚀根据国标(GB5002893 )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 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 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四 .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根据国标(GB50028-93 )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 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织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 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

6、于5厘米,交 织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 安全维护和修理。五 .打不着火时要注意假如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 新打火。由于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屡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 爆。使用热水器特别要注意这个问题。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切勿在无人照看的状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 时简单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 泄漏。七 .用气终止时要注意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 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 日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假如节假日,应关闭燃

7、气表前的球阀, 完全切断气源。燃气质量管理制度5(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阻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 客.睡觉等,阻止将火种带入机房。(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 问题,要交代明白,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当即 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必需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 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 上报有关部门。(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 使用方法,严

8、禁I各消防器材挪做他用。(7 )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燃气质量管理制度6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一.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 检查,并填写检杳记录。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1、设备的使用状况,有无异常现象;2 .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4 .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 运行的现象;5 .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 动;6 .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依照火灾隐患

9、整改制度 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四、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状况进 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燃气质量管理制度7第一章燃气稽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用气管理,规范用气行为,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打击偷窃燃气等违章行为,加强稽查 管理,保证燃气企业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制度。其次条落实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气软件系统中将逾期3个月未购气用户设为黑名单,组织安检人员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 逐一进行落实。第三条对直通、倒拔表字等窃气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迸行处理。 同时,应做到:1 .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气的,由安检人员责令其当即终止盗气行

10、为,并中止供气,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 、对盗用燃气情节严重的,申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 .对刁蛮用户、拒不整改用户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防止 燃气费的流失。第四条对未加装防盗封的用户,利用安检期间进行加装。1 .如发现表封有被损坏现象,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反映,并安排 人员进行入户检查,以确定该用户是否存在盗气行为。2、重点对无改管手续,擅自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特 别是针对那些将燃气管线进行改动的燃气用户,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 责令改正。3.加大对私接热水器、采暖炉用户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整改的用 户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坚决杜绝安全隐患。第五条对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用户及单位,向

11、其讲明占压燃气管 线的危害性,并通过法律宣传做通违占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其主动自 行拆除占压建筑物,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第六条重视对公服及工业用户的稽查检查,对重点用户的燃气使 用状况做到及时把握。第七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 施。其次章入户安全检直制度第一条对民用户每年进行至少两次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时员工 要统一着装,佩戴公司工作牌。其次条确认燃气用户设备有无人为碰撞、损坏。如发现人为或有 意损坏状况,应礼貌提醒用户,注意保护有关设备,同时耐心地对用 户进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并将有关状况上报公司有关部门进行 处理。第三条检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它

12、电器设备的接 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对存在的问 题向用户提出整改看法并帮助和监视其整改完善。第四条检查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设备性能是否满足使用 要求,对不能满足安装和使用要求的设备,必需向用户讲明原因,提 出建议。第五条检查有无燃气泄漏、灶前压力和气表运行是否正常。第六 条对用户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帮助,应提供相应帮助。第七条检查合格后,请用户签字确认,当次未能入户检查的用户 要详细说明原因。第八条凡是进行年检和日常维修终止后,应随时填写用户使用 证”的相关内容及检查记录。第九条合理保管各种检直记录,以备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查验。第十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三章入户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营人员的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 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条工作人员上岗必需佩戴工作卡。第三条对待用户要主动热心、文明礼貌。第四条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第五条工作应坚持利民、便民原则。第六条不准擅自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第七条不准向用户示意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 取私利,不准向用户索取期E法收授财物。第八条未经审批不得私自为用户安装和改装燃气设施。第九条不准要求用户为其提供劳力.运输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第十条对待用户的询问要耐心解答,不准用粗暴的语言对待用户, 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要主动向用户讲

14、解燃气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第十一条安装期间严格遵守施工纪律,不能接受用户饮料.水果、 食品、烟酒等各种接待;阻止擅自动用用户物品,损坏用户物品照价 赔偿;尊重用户,尽量避免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安装期间,除安装 地点外阻止在其他地方逗留。第十二条安装完毕将污染的墙面、地面清洁洁净,恢复原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运营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燃气质量管理制度8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 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需熟 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

15、效的处理。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需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 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细心检直煤气关闭状况,并做好相关记 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状况,不要急着开灯 (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 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4、在使用煤气前,应开启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 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开启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 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5 .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 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洁 净、通风透气。

16、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6 .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 甚至断裂的状况,发现其中之一状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7 .煤气供给商必需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需有检 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8 .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 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燃气质量管理制度91 .燃气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 .存放燃气的房间,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3、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安全,发现问题 后做相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部。4 .送气时要做好交接,检

17、查钢瓶的检验期限及检验合格证。5 .每餐使用完燃气之后,由当天值班员负责关好阀门并检查气体 有无泄漏,确保无泄漏方能离开。6.燃气点燃之前,应检查液化气开关,灶内是否有液化气味道, 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7、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先将门窗开启,关闭任何电器开关, 不查明原因,不得点燃。8.怀疑燃气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明火进行检查测试,应用肥皂 泡检查有无泄漏。9、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当即切断气源,关闭电闸。及 时疏散人群,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预留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

18、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 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 审批恃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 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

19、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 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取得XX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 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

20、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需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方 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 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

21、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 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 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

22、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 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给;因突发 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 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

23、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协同;燃气计 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其次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 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 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其次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 施。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 止,提出改正看法。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次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 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

24、状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 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的监视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 用。其次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 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其次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阻止以下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

25、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 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次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需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 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 测标志。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其次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状况进行监视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

26、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其次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 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 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其次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 当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 视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当即组织抢险 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 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当即处理。其次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

27、全生产监视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 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 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状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 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 急忙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自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 消防报警和紧急忙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

28、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 警和紧急忙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 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忙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 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 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 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

29、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 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阻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 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 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 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除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

30、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 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受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 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 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31、令改 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 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忙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 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 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 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 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

32、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受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 以上罚款、中止经营或者撤除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受

33、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自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 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各种设备及其 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给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 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 表等。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燃气质量管理制度21 .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 期检查,并作登id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

34、的重要性,加强责任意 识。3 .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4 .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需检查燃气管道再 开燃气阀门,不用时.下班前必需关闭燃气阀门,做到责任到人。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5 、严格依照要求,做到通风良好,并有灭火设备装置。燃气质量管理制度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食堂的安全用电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 本规定。2 .各食堂负责人对安全用电负有直接纳理的责任。3 .各食堂的电气设备、电路的拆装、检直、维修必需由电工进行。 严禁食堂.个人私拉乱接和超负荷运行。4 .各食堂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需装有漏电保护装置。防止由漏

35、电 引起的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5 .凡对原有电路、设施改造或新熠电器、电路等设施,实行申报、 审批手续,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6 .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各类电器、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清洗 机械设备前(如肉丝、肉片、肉浆机等)应先切断电源,再进行清洗; 在搞卫生、冲洗环境时要注意避让电线、插座.电动机及其他电器设 备、设施,防止漏电或损坏。7 、食堂电气工作人员,在带电操作时要注意自身安全,要认真查 验所使用的工具,人体与周边物件及地面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带电 作业时间不宜过长。日常工作要按电工操作规程进行。9 .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食堂或个人,学校签发安全检查整 改通知书,限期按要求整改。10 .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堂或个人将担负应 有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1 为了加强食堂、餐厅燃气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 本规定。12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煤气、液化气、气化柴油、天燃气等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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