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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推动煤矿采煤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南为推动落实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煤矿 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2350 号,促进全省煤矿转型升级进展,依据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政策,结合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 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236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380 号和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等 14 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川安监202369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全省全部生产煤矿、煤
2、矿建设工程的机械化改造建设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第一章 根本概念第一条本指南所称的采煤机械化改造建设,系依据四川现有煤矿现状,特指采煤工艺的机械化改造建设以下简称“机械化改造”,即采煤工作面承受滚筒等截割机构落煤的采煤工艺。经批准承受柔性掩护支架开采的矿井, 机械化改造是指采区内承受机械化连续运输的相关系统改造。本指南所称机械化开采矿井,特指具有机械化采煤工作 面,且采煤机械化程度不低于 60%的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指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力气与矿井总生产力气的比值。其次条本指南所称特别、紧缺煤种,系依据四川现有煤矿实际,特指焦煤、1/3 焦煤、肥煤、气煤、瘦煤。第三条本指南所称重要煤种,
3、系依据四川现有经济社 会进展实际,特指因保障我省局部地区能源、产业需求难以替代的煤炭产品,包括满足林区、遥远山区、民族地区居民 生活用煤需要及其它担当特别供给任务的煤炭产品。重要煤种的认定,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市、县级煤炭 行业治理部门复核同意,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予以确认。其次章 目的与原则第四条推动机械化改造的目的是促进煤矿进一步优化生产系统、提升机械化程度,实现减员增效、安全高效。第五条推动煤矿机械化改造坚持实事求是、淘汰落后、 安全牢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第三章 改造条件第六条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应不属于进一步推动 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川安监202369 号规定的
4、引导退出的煤矿。第七条申请机械化改造的矿井应有资源治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煤炭资源储量依据。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生产力气的矿井,效劳年限原则上应满足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标准GB/T50215-2023要求。具备增划资源条件指已纳入兼 并重组、矿权规划、矿权设置的矿井,生产力气可按拟增划资源后资源量确定,总效劳年限原则上应满足设计标准要求。为加快机械化改造进度可按现有矿权范围设计。第四章 采煤工艺第八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矿井宜承受一般机械化采煤工艺。1. 煤层赋存较稳定,平均采高不小于 0.6m。2. 煤层平均倾角不大于 40。第九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矿井宜承受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1. 煤层赋存稳定,地质
5、类型为简洁或中等,煤层平均 采高不小于 1.0m。2. 煤层平均倾角不大于 55。煤层平均采高小于 1.0m 或倾角大于 55的矿井承受综采工艺的,应依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从安全牢靠、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方面进展综合论证。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矿井可承受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1. 煤层赋存稳定,平均采高不小于 1.0m。2. 煤层平均倾角大于 45o。第五章 根本程序第十一条 涉及矿区范围变动、井筒变化或生产力气提升的生产矿井,履行安全核准、工程核准和初步设计、安 全设施设计审批的根本建设工程治理程序。在现有生产系统内改造且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生产 矿井,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6、编制机械化改造方案, 经县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在建的煤矿建设工程需重按机械化开采设计的,由原 设计单位修改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县、 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需提高建设规模的,其项 目申请报告可与初步设计合并编制,一并审查;安 全核准申请报告与安全设施设计合并编制,一并审查。 对于开采特别、紧缺、重要煤种的矿井,拟承受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的矿井,参照上述情形履行审批程序。已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的矿井,应对采煤工艺进展专项论 证,报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连续承受柔性掩护支架采煤
7、工艺。第十二条 机械化改造设计1. 机械化改造设计单位必需具备相应设计力气。3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简洁矿井, 综合机械化开采矿井、柔性掩护支架炮采工艺的矿井,其改造方案的设计单位宜具备煤炭行业矿井专业甲级设计资质。2. 机械化改造设计应依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对采煤机的牢靠性、适应性、安全性分析,因地制宜确 定采煤工艺。并同时对矿井采掘、运输、通风、排水、提升、 供电、压风以及煤炭洗选加工、地面储运系统等力气同时校 核设计,不得仅对某一采区、某一工作面独立设计。矿井灾 害防治、安全设施须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3. 不提升力气的矿井机械化改造后采掘工作
8、面数量、井下作业定员不得超过改造前。改造后矿井同时生产的生产 采区、采煤工作面数量应与生产力气相匹配,采掘工作面布 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4. 采煤工作面数量应依据矿井资源赋存和采掘接续综合确定。对于构造简洁或极薄煤层、急倾斜煤层区域可依据 实际状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展不同采煤工艺厚薄配采、 煤类配采。同时应对整个矿井资源条件采煤工艺进展分析, 确定不同煤层、不同区域适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资源储量、 配采方案及效劳年限。除承受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的矿井外,其他类型矿井 主采工作面必需承受机械化采煤。5. 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采煤工作面实际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m。承受双巷布置时,
9、工作面运输巷、机巷、联络巷及煤仓应充分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的断面要求。第十三条机械化改造设计方案审查1. 不能实现提高采煤效率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械化改 造设计不得通过审查。2. 机械化改造工程设计应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 专家宜在省专家库中抽选,专业构成应包含采矿、通风、机电、地质等主体专业,小型矿井专家组人数不少于 5 人,中 型及以上矿井 79 人,大型矿井不少于 9 人。组织审查的部门对专家资格、评审过程进展监视。第十四条机械化改造实施1. 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前,建设 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 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开工前应向县级市属及国有重点煤矿向市级煤炭行业
10、治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开 工备案手续抄送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监分局。应依 法履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手续的,未完成相关手续不得办 理开工备案手续。第十五条机械化改造竣工验收1. 机械化改造工程完工后,企业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原审查部门审查。联合试运转期限为 1-6 个月,如需延长,应报原审查部门同意,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2. 机械化改造工程联合试运转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按审查通过的改造方案设计内容和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原审查单位。工程审查单 位对建设单位验收过程和结果进展监视核查。3. 工程验收专家原则上在省级专家库中抽选,专业构成应包含地质、采矿、通风
11、、机电等主体专业,专家组一般 由 59 人组成。验收完毕后,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机械化改造矿井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商品煤质量治理规定,达不到商品煤质量要求的原煤应进展洗选。第十七条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对市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审批的机械化改造矿井按确定比例进展抽查。第十八条煤矿机械化改造前,企业应通过岗位练兵、实操培训与院校培训、送出培训等方式提升相关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对相关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作为机械化改 造验收、核查的内容。第十九条鼓舞川煤集团、古叙公司、嘉阳集团等具备力气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 实施机械化改造供给效劳。其次十条本指南印发前已经批准尚未竣工验收的矿井,应按本指南修改机械化改造设计并实施。其次十一条本指南从印发之日起试行,四川省应急治理厅、四川煤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