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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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促进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 使法定职责,提高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 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故意或重大过 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追究。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

2、合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 产生的后果相适应。第五条局机关纪委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 定与追究,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查监督。第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自然资 源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 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 为的;(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 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罚等具体 行政行为的;(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五)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六

3、)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 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故意 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七)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 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八)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 毁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收费、实施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 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服务性收费和罚没 款物的;(H一)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二)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十三)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4、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十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即直接责任人) 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 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二)上报审批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或立案查处的案件。1 .因下级在提供资料时情况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 实、证据导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由呈报单位有关 人员承担责任;2 .行政处罚案件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 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3 .审核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

5、可错误的,追 究审核人员的责任;(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错案发生的, 追究干预者的责任。(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 为人的责任。第八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出现偏差的;(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 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 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四)违法执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未 造成严

6、重后果的。第九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认定部门应严格根据过错 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并通知追究机关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一)受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局机关纪委受理,任何人均有 权向局机关纪委举报或投诉过错案件,局机关纪委应予受理。(二)调查1 .局机关纪委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 以立案并展开调查。案情特殊或重大执法责任过错案件,局机关 纪委应及时通知追究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查。2 .局机关纪委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 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3 .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

7、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 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变相阻挠调查工作。(三)认定局机关纪委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提出认 定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责任的,局机关纪委应及时将有关材料 及认定意见移送追究部门。(四)追究追究部门根据局机关纪委的认定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及时通 知被追究人,予以追究或不予追究,并将处理决定报上级行政机 关,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 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 现处理错误的,局机关纪委和追究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 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方式进

8、行:(一)责令改正,写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四)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五)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六)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 部分赔偿金额;(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 击报复的;(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上报申请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 离行政执法岗位。第十三条 确认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 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执法机构的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执法机 构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的,按上级有关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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