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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1)公开出版资料。 (2)宣扬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对公众的宣扬资料。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5)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忱恳切,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基金销售人
3、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敬重投资者的意愿。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扬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允对待投资者。 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扬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扬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基金销售人员应依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实力举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留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
4、,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限制指导看法的有关规定,并留意如下事项: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向投资者供应“投资*益须知”;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实力、投资期限和流淌性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主动为投资者供应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性倾听投资者的看法、建议和要求,并依据投资者的合理看法改进工作,如有须要应马上向所在机构报告。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开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开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
5、、介绍和宣扬,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精确,并供应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料所推介基金的将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将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
6、的款项。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供应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刚好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隐私,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
7、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值利益。 (2)违规向他人供应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托付,干脆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赐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赐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s(content_rel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