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的不足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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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随着网络的不断进展,网络购物慢慢成为人民生活中不行划缺的一部分。 网络购物在给人民带来便利和比实体购物的便利时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在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网络购物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售后问题越来越多,网络购物的投诉已经连续成为近几年投诉的榜首。 而网络购物的兴起和便利性也造成了很多人忽视了网络购物的合同,在网络购物时,买方将商品放入购物车的行为,便视为买卖双方对于价款和标的物初步形成合意,购物网站随后会提示买方准时付款,故买方将商品放至购物车的行为应视为买方的承诺,买卖合同成立。而当买方将货款汇至支付平台,买卖合同即生效。 中国的网络购物是近

2、年才兴起,尤其是在现代通讯网络进展的越来越多各种不一样的网络交易方法,但对消逝交易纠纷或者事故后照旧没有更完善的法律去保障消费者或商家,从而每年因电子购物而产生的纠纷慢慢增多。为了应对将来和现代的电子商务,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法律 第1章绪 论 1.1争论的背景和意义 1.1.1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的背景分析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促进了网络购物的进展,网上购物的消逝和快速进展不停在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进化。中国人民有银行数据显示,2012年起我国非现金支付数额增长率超过了20,近年来更是不断增加。非现金支付的进展离不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展,而网络购物的飞速进展第

3、三方平台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对网购纠纷的应对方法,且法律尚不成熟,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网络交易上消逝了不少的风险。 1.1.2本课题争论意义 为了应对网络购物的快速进展,解决我国第三方支付的问题、完善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对其加强监管是我们必需高度留意的关键。所以本文会将我国目前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合同的优劣处和风险忧患、网络购物和实体日常购物的区分并如何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第三方监管职能提出建议。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有助于网络购物的连续进展并给网络交易供应一个平安良好的环境。所以,本文主要着重理论层面的争论,探讨问题提出总结并给出改善的方案。 1.2 国内外的对于网络购物法

4、律的状况 1.2.1 国内的争论现状 由于网络购物在我国是近二十年才开头消逝并飞速进展,但对于网络购物,网络购物的合同,第三方平台等争论都相对比较晚,相应的法律国内也不够完善。在市场监管,金融支付,平安意识都是比较薄弱,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更是如此。我国目前应对网络购物消逝的纠纷,消费者只能使用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为主,这两部法律相对国外比较落后,它们并没明确对网络商家和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在杜文好的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争论中对国内网络购物合同的问题和利弊端都说明的比较清晰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法,而在常城的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争论中也相对地网络购物合同与国内外的进行了详

5、细比对,发觉出国内的一些常见问题与不足之处。 1.2.2 国外的争论现状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早进展电子商务的国家是美国,同时美国也是进展最成熟的,始终引领全球电子商务的进展。欧盟的电子商务的进展起步比美国迟,但其进展的速度惊人,也因此成为了全球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地区。在国际市场更加激烈的竞争下,发达国家的亚马逊、易趣网等电商平台相当于我们中国的淘宝电商平台,另外他们有黑色星期五,针对线下商超的购物狂欢节,在国外,拥有更大的网络购物市场,因此他们对于网络购物上产生的纠纷都有较好的法律爱惜。第三方支付的消逝和进展推动了电子商务,越来越多的人受其吸引,但消逝事故后的问题和纠纷并没相应的法律去应对。从

6、而不断涌现各种对电子商务的学术争论,让第三方支付购物平台的法律背景消逝雏形。欧美一些国家,在较早前就已经对网络购物的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并对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管,而且他们在反复实践和不停地进行自我完善,现在已经取得较为客观的理论成果。美国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最先进的国家,他们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进展没做太多的限制,而在监管方面预备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和法律,对于面对风险方面也做了很多争论和应对方法。 1.3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 争论方法 文献争论法,本文主要是通过文献争论法来进行争论来撰写的。文献争论法基本是先从提出课题开头再进一步地进行争论的设计、资料文献的搜集和整理、最终总结得出结果,这样就

7、可以全面、正确地区把握所要争论的对象或解决一些特地的问题。 理论争论法,理论争论法是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调查资料进一步进行思维加工。通过日常的网络购物和一些常见因网购而产生的新闻进行争论观看,并对其资料加以分析来形成自己的观点。 1.3.2 争论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六个章节: 第一章是绪论,会简洁说明争论课题的背景、意义、方法及其内容。同时亦会说明国内外的现状进行例举来进行比较,可以简洁得出国内的一些优缺点。 其次章是我国网络购物与网络购物合同的概述。在其次章,会将网络购物和传统购物的区分进行说明,从而得出网络购物的特点。 第三章是我国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该章将会用一些案例来体现出网络

8、购物合同中的主体、客体两者的关联、关系、责任。同时亦会对网络购物中第三方存在的平台责任地位进行说明。 在第四章会说出我国网络购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网络购物由于进展的快速并不断创新以至于现存法律还有很多地方并未完善和同步跟进,因而每年都由于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产生不少法律问题。本章节将会把在网络购物中消逝的问题列举出来并进行探讨。 第五章是在第四章总结的问题上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法,并对完善网络购物合同,优化网络购物环境,应对网购纠纷消逝等提出方案。 第六章作为本文的最终一章,通过争论对网络购物确定的熟识和较为深度的理解后从而得出结论。 第2章 网络购物及其合同概述 2.1 我国网络购物与

9、网络购物合同的概述 网络购物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格式合同,依据我国的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常从我们在网页中所见到的商品呈现即广告,它便是网络购物合同的一个开头,因其法律性质属于要约邀请,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客户订立合同的意思。而网络购物过程之中商家必需明确商品的标的和价格两项内容,而每当人民将商品放进购物车的时候就已经是买卖双方对于商品的价格和物品的初步合意和买方的初步承诺。随后,购物网站平台便会提示买家付款,当买家交付货款给中介平台后卖家发动身货消息就便视为双方购物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2.2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的区分 网络

10、购物合同属于数据电文形式,所以在网络购物中消逝的纠纷和问题一样受到合同法的制约和管理。网上数据简洁被改动所以在发生纠纷需要网购时的数据就必需经过考查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牢靠性。 传统订立购销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双方当面磋商并用纸质合同或者口头形式来明确合同确立。而网络购物合同的电子化,双方都只能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的形式来实现电子数据的传输和信息的交换从而进行合同的订立。很多时候消费者并不会与商家沟通而直接通过商家放出的商品信息,图片来了解而去准备是否购买。而这种形式由于简洁造成双方对商品理解的偏差而消逝网络购物的纠纷。 由于网络购物都是通过网购平台来订立合同,所以合同双方基本都是不熟识,对彼此之

11、间的信息也不清不楚,只能依靠网络数据具有不确定性。网络的虚拟性太强,让消费者对商品概念特殊模糊以至于导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产生。 2.3 通常网络购物的模式 网络购物通常分为三种模式:(1)B2C模式即商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消费者用网上支付来购买商品,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网络购买的方式。(2)C2C模式,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方式,这种形式通常都是第三方作平台,然后双方都是网络用户,卖家通过平台供应商品信息给以买家自行选择消费。(3)O2O模式,即网络销售与实体店结合销售,消费者先从网上观看然后再去实体店观看实物最终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或者从实体店购买的方式来进行消费。 2.4 网络购物的特点 网络购物

12、成为现代人最常用的购买方式之一缘由有很多,现代都市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很难有比较多的空余时间去逛街,当周末比起外出购物很多人更宠爱在家休息,因而网络购物可以通过日常的一些碎片时间来实现,买家只需要看商家在平台上对商品的呈现便可以进行选择,网购也从最初的只能电脑上购买到现在每人都有的手机上也一样可以进行操作。比起实体店所需要的店租,人工,水电,广告等成本,网店只需要简洁地在自己的网上店铺页面进行装饰,对商品详细的介绍便可以进行销售,由于成本的下降所以网店的价格通常会比实体店价格廉价。 除了价格和便利性,电子支付也是网络购物的特点之一。开通网上银行如今也成了各大银行的一项主要的业务,电子快捷支付

13、不仅可以网上购物如今在线下支付也越来越普及。快捷,不用找零都是电子支付的优点加上网络购物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 网络购物的多样性也是人民所宠爱的方式,如今网购除了可以买到一般实体商品还可以购买一些虚拟产品例如一些网络课程,也可以充值话费,玩耍和供应各种便捷的服务。加上网络购物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只要消费者有需要就可以随时登陆购物平台选择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2.5 网络购物平台的类别 目前网络购物平台主要是第三方购物平台,其次也有一些在社交平台上进行销售。目前网购大多数用户还是选择第三方购物平台作为中介担保来进行网络购物,由于第三方平台会在双方对商品有争议或者消逝交易纠纷时调解,当网购发觉问

14、题时平台也可以供应双方的信息资料,一旦造成侵权平台方也有相应的连带责任。 现在随着网络的进展一些常见的谈天社交软件和短视频平台都开头参与了网络购物这个商圈,由于这些软件用户量大,使用率也高,有些甚至在工作或者日常中几乎成了不行缺少的东西。但这种软件并不是传统的网络交易平台,他们的交易通常在社交软件上进行并没有第三方进行担保,交易就明显没了保障。这种交易大多数都是熟人与熟人之间通过信任来进行,并不具备完善的系统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一旦有商家收到消费者货款后将消费者拉黑或者注销账号且账号并没有实名等方式,使得消费者无法获得商家真实信息便造成人财两空的状况。这种模式目前规模不断在扩展,风险极高,管理

15、维权难成为了目前网络购物投诉问题消逝的主要源头。 第3章 我国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3.1 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包括其内容,主体及客体。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合同是让主体和客体对立统一的基础,合同内容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主体客体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 3.1.1 网络购物合同的内容 法律关系上的内容就是指双方在交易过程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网络购物中的合同通常是人民往往忽视的东西,在网购合同内容通常都是商家预先做好所以简洁消逝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利不平衡的状况,而且网购合同的格式并非在双方协商同意的状况下确定。网购合同内容通常包括购货人,供货商,货物

16、的名称、规格、质量,金额,付款结算,收货和发货的方式,双方违约的责任和一些不行抗力因素的认定。 通常这些合同中有不少的隐蔽之处,商家为了攒取更多的利润往往会将一些不利的条款藏于合同之中,它们通常藏于合同的边角位置,还会把文字特意调小,消费者就简洁忽视或者没留意到它们的存在。电子合同相对传统纸质合同更简洁隐藏这些不利消费者的条款,再加上目前我国对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并不完善所以往往简洁让商家钻到法律的空子。 3.1.2 网络购物合同法律的主体和客体 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就是消费者和第三方购物平台上的卖家,第三方购物平台上的购物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都是指商品,由于双方都是围绕商品而进行

17、交易。 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主体与传统购物合同中的主体既有不同亦有共通之处,他与传统合同的共通之处就是都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都受合同法规管,但网络购物合同由于都是通过虚拟电子方式来进行买卖用第三方平台来作交易的保障和监管所以交易双方主体都是靠信任来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的环境和双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都简洁消逝变化,一旦这些因素有变交易就存在风险。 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关系,而在网络购物合同上客体就是商品。 3.2 平台在网络购物合同的地位和责任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社交平台都纳入了经营者的范畴里,从最初的只有第三方网购平台

18、也慢慢完善,到现在社交平台上的交易也受市场和法律的监管。当消逝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必需供应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买家购买商品或服务消逝纠纷信息平台不能供应销售者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方进行索赔,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实行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担当连带责任。 3.2.1 网购平台的地位和责任 网购平台是属于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供应资金服务和平台服务,其具有确定的金融机构性质。由于网络购物过程都是在网上银行自助进行,网购平台担当着为银行,消费者

19、,商家三方之间供应平台的角色。在交易过程中平台方更多的状况下只是供应一个交易的网页连接和在交易成功后将资金交付给商家并收取确定的手续费。在法律上来看第三方平台是做着代收代付的资金转移业务,必需要通过相关商业银行的职能审批。 对于网络购物过程中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认定,由于网络购物付款是消费者一系列的自助行为,第三方购物平台只是做着代收代付的资金转移者所以对其法律责任的是:第三方平台只需应应付款信息的平安和精确性以及平台的技术平安负责。由于在第三方平台在交易环节并没有介入,对交易的合法性不担当审查的义务。 3.2.2 社交平台的地位和责任 在电商法出台后也将微商等社交平台也纳入了经营范围内,社交平

20、台上的交易都应受电商法规管和网络监督,与传统的第三方购物平台相比社交平台却无法做到对商家是否有经营资质,甚至连真假都难以把控。电商法的出台将社交平台也纳入了要担当先行赔付,保持市场秩序等责任,并且要求社交平台要保留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所发布的任何东西至少3年。该要求在出台的时候就备受争议,由于这种做法与社交软件的本质背道相离也有人觉得此举让软件的用户隐私简洁泄露。 3.3 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而在网络购物合同常见的买卖合同关系外还存在托付代理等的法律关系。 3.3.1 买卖合同的关系 买卖合同常见于我们日常生活

21、中,小到我们去买早餐、买生活用品,大到一些大型机器设备的选购、国际货物买卖,当然也包括网络购物都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正由于他相当常见,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各行各业都进展出了他们各自的行规,甚至不同的人之间也有不一样的交易习惯,例如有人习惯分期付款,异地交付,以物换物等。一旦消逝问题,其中一方都可以用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收据等证据来主见双方间存在买卖合同对另一方进行索偿。 而网络购物是属于双方合意的买卖合同,由于双方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基本没对交易进行干涉只是作资金的暂存平台和让商家在平台中供应商品的信息,消费者通过支付货款后和接收货物,看似正常的网络交易但是其实很多双方都不

22、知道对方有没有经营资质,双方都是通过信任来进行交易,造成交易中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 3.3.2 托付代理关系 托付代理的法律关系也是属于网络购物中购物合同关系的一种,这种模式最初始于平台上的海外代购后来慢慢增加到日常社交平台也有类似的广告,甚至有不少人靠海外购物“带水货”来发家致富,由于在电商法出来之前对这种海外代购并没有监管,代理商去海外以个人名义大批量地购买境外的商品并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以个人名义进行销售来避开关税。电商法的出台对代购物品也要依法纳税后,相关的代购订单也慢慢削减,代购商的利润也不复存在了,所以目前托付代理的法律关系消逝不断削减, 但相关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平台也相对难监督特别是

23、在社交平台上进行的托付代购,这种代理关系需要引起关注。 第4章我国网络购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4.1 目前网络购物中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管理方法,但在实际中第三方平台营运过程中常常消逝网络信息的不完整导致消逝问题时难以保障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1.1 网络购物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由于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兴起晚,进展快,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都不完善,相关法律进程也仍需加快设立,不然将难以应付不停在进展的网络购物产生的各种问题。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较多都是一些规范,法律效力较低简洁造成“灰色地带”的消逝。 4.1.2 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不公正 网购市场入门门

24、槛低,注册成为商家简洁,导致消逝缺乏诚信的商家在平台上进行虚假宣扬,销售伪劣假冒产品甚至在纠纷消逝后擅自修改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不到位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网络购物第三方平台理应尽其责任,对在平台上进行诈骗,销售伪劣假冒产品等不公正交易的商家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主见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基本事实担当举证责任,不能供应证据证明其事实主见的应担当不利后果。 目前我们网络购物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消费者不能直观地看到货物的信息,这也是与面对面传统交易的最大不同。网络购物中的格式条款通常由经营者即商

25、家来拟定,消费者在网络所看到都只是商品的图片,关于商品的参数都只能由商家供应,平台方也没对商品进行校核是否与商品图片全都,消费者也无法试用商品不能亲自接触感受商品。大多数商家会对货物图片进行美化,导致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图片上有色差或者大小,材质与图片上有确定区分,部分商家甚至会在图片上用小字在角落处写上留意事项来解释图片仅供参考,详细见实物等字样。店家用这些字样来躲避责任,使得消费者简洁受商家描述诱导在网络购物中处于劣势地位。买卖双方经常存在主体信息不对称,造成双方分担的风险不平衡,消费者显得被动,因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是极其重要。 由于网络交易中的交易格式都是商家单

26、方面来拟定的,这就消逝了很多商家为了利益而将大量利己的条款加入其中,并会消逝弱化条款的存在信息,以掩盖其不公正,不合理。此外,商家还拥有对条款内内容的变更及修改权,这种变更和修改经常会消逝在消费者收到商品或确定下单后,当商家对条款进行修改平台也不会通知消费者,而消费者也难以察觉,所以商家经常会修改条款加入更多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一旦发生购物交易纠纷,这些条款内容对消费者都是不利。 原本就不公正的条款被商家修改后更是对消费者的公正交易权进行侵占,便简洁让商家不合理地履行义务,购物时商家并不会将免责条款通知给消费者,而消费者在未得知有大量不公正的条款存在的就进行交易使得消费默认并同意条款的存在,导

27、致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公正的交易。 4.1.3 主体责任难认定 由于消费者交易的对象模糊导致当消费者想进行维权时,法院就很难对商品有个精确合理而又统一的商品标准。发生买卖纠纷时除了对商品难进行认定,也难知道商家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网络购物进行时第三方基本不会说明或提及商家是否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能否担当对外的民事责任,注册资金和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近几年也消逝不少未成年人使用父母或者亲戚手机在网上购物进行高额消费的大事,但是消费者作为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和商家一样难进行认定。目前网络消费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支付时有验证或其他方式来辨明该账号是否账号本人在进行操作,导致消费者账户被盗或被

28、未成年人使用便可以很便利地就可以在网络进行消费,而且在被盗想申诉退款时也难证明是否账户本人进行消费。 4.1.4 网络市场的不良竞争 我国互联网目前自主开发力气不强,但是对良好的商业模式有着很强的仿照力气,很多网络企业都是用先仿照再进展的思维模式来进行进展。同时这些第三方平台所供应的服务和产品都是大同小异,这就导致这些公司都没自己的特点以至于竞争力下降。目前第三方主要还是通过收取手续费来盈利,而在商家选择第三方平台时就简洁消逝平台间的价格竞争战,使用各种手段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就成了第三方平台间的竞争。由于平台并没有能给用户供应拥有其特色,稳定平安的服务来吸引用户所以他们为通常了争取更多的用户

29、会放出很多的优待,向用户收取极低廉的费用并且挤压了商家的利润,导致商家消逝低盈利甚至亏本经营的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的公正,秩序。 4.1.5 消费者维权的困难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宅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购物交易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于主体(被告)人的所在地难确认,要调查清楚需要不少的时间。网络购物和传统购物的合同履行地不一样,网络购物没有一个精确的合同履行地,其履行地是视乎买方是自提还是邮寄,还有邮费的担当主体认定都是一项困难。 诉讼的成本高也是一个问题,网络购物买卖的金额从几块到十几块甚至过万的金额都会有,对消费者而言为了几块或者十几块钱的商品去实行法律诉讼的

30、方式来进行维权解决纠纷就需要先行支付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而这些费用往往是商品价格的好几倍,所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对消费者利益而言可能是得不偿失,会导致赢了官司也亏了钱。对法院而言,诉讼需要调查取证,还要送证据去异地进行,诉讼成本的增加不仅加大了消费者成本也造成了司法资源大量的铺张。 4.1.6 消费者交易商品对象模糊 由于网络购物整个过程全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这样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简洁被侵害,依据消费者权益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但是在网络购物中,这条款执行难,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所供应的信息来进行选择从而进行购买,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能

31、通过阅历和仅有的图片及信息来辨别商品的质量,一旦收到的产品有瑕疵,网购纠纷就简洁产生。 4.2 我国网络购物合同的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善 网络购物交易只需要消费者在选好商品后对相应的金额进行在线支付便完成交易,这是网络购物合同提前拟定好格式的便利与快捷,但与之相反的是当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发觉商品与商家所供应的商品说明,信息描述不全都时只能通过与店家协商来解决,而其解决结果大多都是对消费者不利。一旦发生商家对已售出商品下架,甚至商家在平台上已经不存在这样的状况就令原本难解决的网购纠纷难上加难。由于格式条款解决纠纷的限制,其权利难以进行救济,虽然消费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来对商家进行举报,但举报受理的时间

32、长,过程简洁,取证举证难以至于很多消费者消逝购物纠纷后与商家协商不理想的时候只能忍气吞声。 第5章对我国网络购物的民事救济制度及实施建议 5.1 完善网络购物合同问题 依据前三章关于网络购物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看到交易时发觉纠纷的源头不外乎几点: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平安性和其对商家的监管不足,特地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仍需要完善,目前应对网络购物消逝纠纷时显得无力。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健全的网络购物法和应对网络购物纠纷的机制,并加强对第三方和商家的监管确定好赔偿责任担当主体,合同的订立和修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消逝纠纷时的处理机制和赔付方式等。 5.1.1 建立全

33、面网络购物实名制 我国网络购物中存在大量的合同欺诈现象,尤其在社交平台上经常消逝产品质量差和合同不履行。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屡见不鲜,完善社交平台和购物平台的实名制登记,对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家应先让其在当地工商局做好登记,预备齐相应的证据并供应给第三方平台才能在进行网络销售。当发生买卖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对商家的身份信息进行披露,不能让商家恶意隐藏其个人信息和拒绝沟通,这样才可以促进网络商家的恳切守信,让双方进行交易变得更加公正,防止一些恶意的欺诈。建立全面的网络实名制可以预防网购纠纷的发生,对于购物后产生的事故的追责和建立维权制度都起着乐观的意义。 5.1.2 网络购物纠纷的解决方式 建立全国性的

34、网络购物纠纷处理机制和赔付机制。全国消费者协会在网络购物纠纷中权力受到限制,难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全国范围内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由于金额不愿定很高,消费者也不想铺张时间和金钱去搜证再去法院进行起诉。所以网络法庭的建立是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理想方法,网络法庭特地处理网络购物纠纷引起的案件。 5.2 完善第三方平台的监管职能 目前第三方平台的定位还没明确的定位,尤其是社交平台上的网络交易。社交软件既作为社交应用的运营商也应对其软件内的交易做好监管,社交平台应建立一套健全的举报受理反馈的机制,对信誉不良的用户作好监管。 针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到位,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自我监管,并与法律联系并用

35、法律监管,接受社会看法接受外部监管等形式来共同解决监管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法律监管,建立对第三方健全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出第三方平台支付经营模式和对其监管要求的相关法律条文。其次是中央部门也应和地方执法联合和金融监管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做好联合监管,防治突发事故的发生。 5.3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网络购物纠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少,目前在网购纠纷中使用的主要还是合同法,但是网络购物合同与一般合同又具有可变性,简洁把不利因素推给消费者,仅依据现有合同法的条款不足以爱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的合法权益。 若果想规管好网络购物产生的问题,应对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进行完善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购物

36、的合同法以建立健全的网购体系和应付网购纠纷的机制。 5.3.1 明确出经营者违反其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 目前法律并未明确商家违反其义务的法律责任,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只规定了商家对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并说明义务。因此缺少了对商家不负责任的法律责任,这种状况造成了很多商家违反其法律责任,而法律也制裁不了商家。因此对经营者不负责任和违反合同法的立法尤为重要,将违反合同条款义务的后果也出台相关法规,对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适当规定赔偿金额,情节严峻的可入刑。 对于经营者实施保障消费者的义务有很多涉及也比较讲,经营者制定完其产品的责任体系说明后亦应当向消费者展出,让消费者在消费时明确并知道有该条款存在。 5.3.

37、2限制免责条款 如今合同中有适当的免责条款有确定的合理性,但在网购合同中,商家会将大量的免责条款加入格式合同内使得交易的公正性失衡,所以限制免责条款数量和部分内容是必要的,而且商家在添加免责条款时应向消费者说明,若是消费者付款后商家添加免责条款应取得消费者同意。另外为避开免责条款的滥用,不应把商品的最终解释权全部由商家而说明而造成网络交易的霸王条款,特别在某部分商品商家会在交易时提出商品在购物买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消费者担当或直接,间接地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当平安保障义务未得到履行而受到侵权时,对平安保证负责人即商品销售者应负连带责任。 5.3.3 明确经营者信息 经营者信息不明确,在网上进行销

38、售时并没供应太多相关信息,导致消逝购物纠纷时消费者难找到经营者的信息来进行控诉。明确经营者信息是便利消逝购物纠纷时对消费者维权的一个保障。此外,商家更需明确出所售商品的详细信息,和出售后的一些免责条款以让消费者看到从而进行选择。 明确经营者的信息可以明确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和其最近的交易状况,让消费者知道该商家是否可以令人安心的消费,只有健全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更进一步地去爱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4 加强网络平安保障 完善第三方平台网上交易的平安性,避开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个人信息被盗用或资金被盗,就需要做到技术有保障,以防黑客犯罪组织网络犯罪。法律上也要支持保障,完善

39、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支付平台的平安性。 以网络平安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准体系框架基本建立,网络平安法律政策框架基本形成。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爱惜,对金融、能源、通信、交通、水利等领域基础设施进行的平安检查和评估,切实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平安性;在全国组织开展的等级机制和平安建设整改等工作便能有效提高我国网络平安的保障。在全国范围统一举办国家网络平安宣扬讲座,用人民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进行,并开展网络平安走进校内、进企业等活动,让全民网络平安意识明显提升。 5.5 网络购物纠纷机制的完善 网络购物纠纷的相关立法问题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的立法成果,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改善网络购物纠

40、纷投诉的机制并提高处理效率。政府也可以对相关行业供应资金支持,对网上的商家也可以开展征信档案便于管理。对有可疑的用户和大额交易的应有专人审查并监管,对其交易信息及相关数据可以进行保留之后再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在发觉纠纷消逝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对双方消逝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记录和验证。 第6章 结论 网络购物近年来进展得飞速,不知不觉就已经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进展,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问题和挑战。由于第三方购物支付打破了传统支付的方式,且具有确定的金融实力并独立于银行,通过和银行签约的方式,作为中介为用户供应网上交易的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展的快速转

41、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也成为了我国金融行业进展不行划缺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也是一连串的问题,由于进展太快且完善相关法律还需要确定时间去商讨,所以我国法律还没能解决目前网络购物消逝的各种问题。 随着网络购物的进展,网络侵权现象越来越多,在网络购物消逝被侵权时我们只能依靠合同法和电子商务法来进行维权,但这两部法律照旧有需要诸多地方去完善。例如经营者信息不明确,平台责任不明确,商品认定不清楚等种种问题都比较模糊,网络购物的不公正导致问题不断升级和变化,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定,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好监管,做好相对应的责任认定。从实践得出真理,再借鉴国外先进阅历来加强我国应对网

42、络侵权行为,对网络购物的合同做好一个规范的草拟从而完善一部更加先进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115. 【2】杜颖电子合同法M长沙湖南高校出版社2002. 【3】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01. 【4】彭永静网络购物平台服务者的连带责任D黑龙江:黑龙江高校法学系,2016.6-11 【5】杨晨光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进呈现状与问题争论N财经纵横,2020.1 致谢 回首我的高校生活,心中倍感充实,在论文即将完成之日,心中感受多多。 首先真诚地感谢我的导师,她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每个留意的小细节以及论文的最终定稿,她在劳碌的教学

43、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自始至终为我倾注着太多的心思。在此,谨向敬重的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 其次,感谢法政系主任,特别感谢他在我高校求学之路上赐予我的点点关怀,小至宿舍琐碎杂事,大至教育我如何步入社会,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还有用他专业的法律学问和他多年的阅历给我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以致我的论文能够更好品质的完成。同时,还要感谢教过我的全部老师们,特别是老师你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向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也正由于有你们的悉心教育才赐予我对未知的社会更有信念。 还要感谢我们班那群朝气蓬勃、进取向上的好同学和相亲相爱的好舍友们,是你们在我失意时给我鼓舞,在我失落时给我支持,让我在高校这一驿站中倍感温和! 谨以此致谢最终,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批阅的各位老师表示诚意的感谢,感谢广州高校松田学院为我带给了宝贵的学习机会,使我能够走上一个新的平台,开头一段新的人生!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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