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正确标示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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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用到食品添加 剂,在食品标签上如何正确标识食品添加剂,是每个企业必 须要掌握的。1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GB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 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 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 素”均为通用名称。2 .应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可 以选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2、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 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铁法生产的 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2)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 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 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体名称。一种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列出了食品 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 品添加剂在产品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不功能类别名称。举 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a.丙二

3、醇;b. 增稠剂( 1520) ; c.增稠剂(丙二醇)。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 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 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 “增稠剂(卡拉胶、瓜 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 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 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

4、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 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的规定。应以“复配” + “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 + “食品类别” + “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 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例 如:某食品添加剂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览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 胡萝卜素、竟菜红”。4 .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 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 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 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5、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 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如含 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 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 “着色剂 (161b) ” 。5 .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 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 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 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 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6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识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或原卫计委公告的名称标示。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 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 不O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 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 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 他配料发挥作用,应当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 (谷氨酸钠)既可以作为调味品有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 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 使用时,应当标示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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