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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军队文职人员(法学)考前模考试五套卷之(三)附详解一、单选题1.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 照 刑法第6 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 应 填“假释”B、均 应 填“缓刑”C、既 可 均 填“假释”,也 可 均 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缓刑 假释。刑法第7 7条 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2、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 可 以 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 刑法第7 0条和第7 1条。刑法第8 6条 第1、2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
3、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2 0 1 1年)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民主立法C、注重效率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是指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在本题,特殊情况可不按号行驶,尊重社会客观实际情况,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A,故排除该项。民主立法原则,是指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
4、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在本题,某市政府“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才做出规定,故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选项B,故排除该项。市政府限行规定对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体现的是个案正义,是正义价值的要求,而非效率价值的要求,故选项C应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市政府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换句话说,市政府限行规定体现
5、选项D,故排除该项。3.根 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自治权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B、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变通C、自治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变通D、自治县制定的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D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5条规定:“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
6、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据此,自治区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而自治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故A项错。立法法第82条 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地方政府规章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不得对上位法进行变通。故B项“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据此,
7、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二者之间无变通之说,故从这个意义上,B 项也是错误的。立法法第 7 5 条第2 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据此,自治条例不得对宪法的规定作变通,故 C 项“自治条例可以对宪法的规定进行变通”说法错误。立法法第 7 5 条第1 款规定:“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立法法第98 条 第(3)项规
8、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故 D 项对。4.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0 1 3 年)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 C 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
9、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锢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 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 刑法第2 6 3 条 第 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 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 D项错误,不当选。5.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 0 0 0 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0 1 0 年)A、构成故意毁坏财
10、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 B 项,甲投毒的对象是交售粮站的稻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甲只有投毒的故意,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但构成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所以甲取出一部分稻米用作饵料,用来毒麻雀的,由于数额不大,不构成盗窃罪。故 A B 项错误。C D 项,甲毒死麻雀的行为,没有侵
11、害被刑法保护的法益,故不成立犯罪。甲将有毒的麻雀作为食品售予他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也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兜底”罪名,在其他罪名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不可以使用此罪名。故 c项错误,D 项正确。6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0 1 1 年)A、非法持有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包括通过他人持有C、持有毒品者而非所有者时,必须知道谁是所有者D、因贩卖而持有毒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持有毒品罪。A项,依据 刑法第 3 4 8 条的规定,非
12、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要求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但是注意,根据 刑法第3 4 7 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 A 项错误。B 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方式,既包括本人直接持有,也包括通过他人间接持有。故 B 项正确。C 项,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持有者自己知道自己支配的是毒品即可,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毒品的成立。故 C 项错误。D 项,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会非法持有毒品,两者之间是吸收关系(持有行为被吸收),只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故 D 项错误。7 .关于监狱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下
13、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0 1 6 年)A、监狱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由监狱进行侦查B、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并被发现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应由监狱一并侦查C、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均应当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批准D、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应当由监狱提出建议书,并报法院审核裁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减刑程序。A选项考查立案管辖,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 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
14、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监狱无权侦查,A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监狱内犯罪与发现漏罪的立案管辖。根 据 刑事诉讼法3 0 8条 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第2 7 3条 第1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据此,B项所列情形非由监狱进行侦查,所 以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 据 刑事诉讼法第2 6 5条 第5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
15、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据此,该命题过于绝对,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提出,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C错误。D选项考查减刑程序。根 据 刑事诉讼法第27 3条 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
16、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故D正确。本题选D。8.曾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曾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该公司不具有发行股票 债券的真实内容的情况下,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假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巨额斐金的,归个人使用。对曾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集资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集资诈骗罪的具体认定。根 据 刑法第192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该罪。9.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
17、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A 项,甲知道需要
18、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故 A 项错误。B 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故 B 项正确。C 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损害的法益,没有超出紧急避险的限度。故 C 项错误。D 项,甲保护了2 万元的商品,同时保护了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的仓库,二者相加大于所损害的2 万元的财产,退一步,就算在法益相当的情况下,甲也相当于没有侵害法益,因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 D 项错误。10.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 票赞成
19、、1 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 票赞成、2 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O(2016 年)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 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
20、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 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 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
21、11.连带之债的特征之一是()oA、债务人之间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负担债务B、债权人之间约定按照份额享有权利C、债权人可以依法或依约请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D、各债务人仅负有履行部分债务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12.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给双方的财物B、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夫妻财产制。ACD是夫妻共同财产。13.甲将乙
22、打晕后拖入水中,以为乙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丙将乙救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1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
23、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当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其他因素时,如果介入因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程度高,则可以隔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低,则仍然是前行为引发了结果,介入因素不隔断因果关系。在被害人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
24、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项 与B项就属于此种情形。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有决定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的行为。D项属于该种情形,毁容并不通常引起自杀。在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肯定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项属于此种情形。故ABC项正确,不当选;D项错误,当选。15.燕昭王委托郭槐寻购千里马一匹,郭槐寻找多月,仅找到一副千里马死后所遗骸骨,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后郭槐找到燕昭王说,千里马没找到,但你如果愿意要这副骸骨就带走,燕昭王思考半晌后付款。对郭槐行为判断正确的是:()A、无权代理
25、B、表见代理C、有权代理D、买卖合同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民法总则第 1 6 2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题中郭槐是以自己名义购买骸骨的,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o1 6.根 据 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
26、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 在 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选举法第 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
27、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 据 选举法第 8条 第 1 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规定,选 项 A 说法正确。根 据 选举法第 8 条 第 3 款 中 的“指导”二字,选 项 B“领导”说法错误。根 据 选举法第8 条 第 2 款“乡 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的规定,选 项 C说法正确。选举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
28、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根据该条中“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选 项 D说法正确。17.甲委托乙安装公司为其安装空调,安装过程中甲放在书房抽屉的现金被乙公司员工钱某盗走,地板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员工钱某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部分地板产生严重擦痕,员工方某在安装空调外挂机时不慎掉下金属板手将楼下孙某养的一盆名贵花卉砸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安装公司对甲失窃、地板受损以及孙某花卉毁损均构成违约责任B、花卉毁损属于方某的个人责任,乙安装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C、钱某为乙安装公司的员工,因职务行为之便利而行偷盗,应由乙
29、安装公司承担责任D、乙安装公司不承担甲失窃的责任,因为钱某的偷盗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问题。甲与乙安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对于履行中的违约行为。乙安装公司应当负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4条 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司员工只有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本题中,方某安装空调外挂机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由乙安装公司承担责任。钱某偷盗的行为已经超出其职务范围,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故A选项 B选项、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1 8.赵
30、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A解析: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该案涉及我国法是否对赵某适用,也涉及我国是否在A国有效力,故A项对。赵某的走私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故B项错。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
31、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案不涉及法的溯及力,C项错。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刑法第8 8条 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赵某已被立案侦查,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适用时效免责。故D项错。1 9 .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0 1 4年)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
32、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我国1 9 7 5 年宪法、1 9 7 8 年宪法、1 9 8 2 年宪法都属于全面修改,1 9 8 8 年、1 9 9 3 年、1 9 9 9 年、2 0 0 4年、2 0 1 8 年分别对1 9 8 2 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故 A项正确。宪法第 6 4条第1 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故 B 项“十分之一以上”说法错误。法定修宪机关是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故 C 项错误。我国宪法对宪法修改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是实践中
33、对1 9 8 2 年宪法的修改方式。故 D项错误。2 0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 0 1 3 年)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答案:B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
34、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何某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据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选B。21.“牡丹园”房地产公司拟在市区中心开发名为“威尼斯小镇”的高端小区,建设前与相邻的育英中学达成协议,育英中学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威尼斯小镇”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育英中学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开放公司以及“威尼斯小镇”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学校停止建筑。以下
35、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开发商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开发商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B、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C、业主无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D、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该学生公寓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房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协议为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之日,房产公司便取得地役权,该地役权随着威尼斯小镇的销售转让给业主,业主便对学校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为物权。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新的学生公寓,虽然该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学校必须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本题正确选项为D。22.
36、“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关于该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适用法律必须面对规范与事实问题B、当法律的字面含义不清晰时,可透过法律体系理解其含义C、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和历史上曾经有效的法构成D、法律的字面含义有时与法律背后的意义不一致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
37、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 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 C 项错误。23.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
38、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 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2 4 .基本权利和人权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宪法化的人权B、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不需要法律的规定,是人生
39、而有之的权利C、人权更多地表现为道德效力,而基本权利表现为法律效力D、基本权利来源于人权,是不能被剥夺的答案:D解析:基本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虽然来源于人权,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基本权利是可以被剥夺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但是可以被司法程序剥夺。2 5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B、诈骗罪、招摇撞骗罪C、应当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D、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伪造、变造、买卖国
40、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竞合关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印章并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等犯罪活动的,是牵连犯,按照其中的重罪处罚。2 6.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 0 0元和一张信用卡。张某不知道到卡内是否有钱,遂到一商城用信用卡尝试刷卡购物,证实卡内有金额后便疯狂购物达8 0 0 0余元。对张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的问题。刑法第1 9 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2 7.
41、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下列案件的处理体现这一原则的是:()A、王某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B、张某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C、赵某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 0 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D、李某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 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2、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 0 00元至3 0 0 0元以上,3万元至1 0万元以上、3 0万元至5 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2 6 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4 0 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 刑事诉讼法 第1 6条中的第一种情形,C项正确;A项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1
43、6条的情形,故A项排除;B项中,张某经过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后得到的无罪判决结果,其无罪源于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不属于法定不起诉情形,B项排除;D项属于酌定不起诉,排除。2 8.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 0 1 5 年)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
44、论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甲计划杀死警察,同时又有放任毁坏财物的间接故意,一个行为造成两个结果的时候,既满足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又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故意)的犯罪构成,但由于甲只有一个开枪行为,属于一行为满足数个犯罪构成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从一重处理。因此B项的数罪并罚的说法错误。因为甲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在没有能够制造死亡结果的情况下,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所 以ACD的说法都是正确的。29.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
45、并作出判决B、将盗窃案和故意伤害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开庭审判的条件。根 据 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故C项正确。3 0.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本题
46、考查条约法条约的成立。依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草签也不是缔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B正确。3 1 .刑法第3 1 0条 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罪,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3 1 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没有规定“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 0 1 7年)A、若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即使事前通谋的,也应以窝藏、包庇
47、罪论处B、即 使 刑法第3 1 0条没有第2款的规定,对于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C、因缺乏明文规定,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D、事前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司法罪、共同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和注意规定。A项,因为事前通谋之罪属于共同犯罪,而刑法明文规定了事前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所以即使事前通谋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当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定之前通谋之罪。故A项错误。B项,因为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的典型行为,所 以 刑法第3 1 0条 第2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48、,而不是法律拟制,即使去掉,对于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C项,同上,C项错误。D项,事前通谋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只定通谋之罪,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D项错误。3 2.宪法监督是宪法权威确立的和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下列有关宪法监督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立法机关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经常采用的宪法保障制度,起源于苏俄B、司法机关监督,由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奥地利C、专门机关监督,是指由专门设立的非司法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起源于法国的护法元老院,是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采用的方式D、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国家机关行
49、为的合宪性和社会团体、自然人行为的合宪性两个方面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保障的方式,立法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英国,司法机关监督的方式起源于美国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专门机关保障的方式起源于法国1 7 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审查“规范”的 合 法 性 和“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3 3.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 据 现 行 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7
50、 3条 第1款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 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 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故A项错误。宪法第1 0条 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故B项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据此,C项错误。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