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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 公示工作,便利公众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 强化社会监督,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认定、采集、汇聚和 公示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示平台】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 称“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事务 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公示平台依托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称“全国 律管系统”)建设,公示的信息
2、来源于全国律管系统数据库。第四条【基本原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采集、 汇聚和公示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 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 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 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 527号)关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期限的相关规定,按不同处罚处分种类和程度,分别规定了 六个月到二年的公示期(第十六条)。参考全国律协律师 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对于训诫、 警告、通报批评三种较轻处分不予公示。同时,对合并处罚 的最高公示期限,公示期起算日,申诉、复议、诉讼不停止 公示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需要作出
3、说明的是,对于被给予 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和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律师,因为不再具 有执业律师身份,平台不显示其任何信息,包括不公示其被 吊销执业证书和取消会员资格。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条【职责分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 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逐级上传、统一 公示。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 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完善公示平台功能,推进公示 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采集、更新本机关 和全国律协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汇聚并统一公示全 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
4、 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公示工作,采集、更新本机关 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获取同级党政机关制作的诚信 信息,汇聚所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各律师协 会报送的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采集、更新本机关 履职过程中制作的诚信信息,获取同级党政机关和本行政区 域内律师协会制作的诚信信息,及时、准确汇集本行政区域 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负责以线上线下方式,及时将本协会制作、 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 应当坚持“应上尽上、能上尽上、全程在线、操作留痕、一 网
5、通办”原则,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年度考核、表彰奖励、 投诉查处等全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尽快实现律师管理数 据自动采集、及时更新,实时汇聚进入全国律管系统。第七条【范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包括与 执业活动相关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奖励信息、 评级评价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第八条【基本信息】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照 片(律师可以选择是否公开)、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执业 类别、执业机构、执业证号、是否合伙人、执业状态、履行 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下称“主管机关”)、发 证机关、首次批准执业日期、职称、主要资质、参政议政情 况、本所住所及邮编、本所电话等。律师事务所基本
6、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 责人、合伙人、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派驻律师(只在 分所律师名单中显示)、设立资产、组织形式、执业状态、 成立年限、主管机关、发证机关、准予设立日期、住所及邮 编、联系电话、传真、分所、境外分支机构等。第九条【年度考核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信 息包括考核年度、考核状态、考核结果。第十条【表彰奖励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县级及以上党委、 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或者相关 行业自律组织作出的,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相关的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评级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协会及其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按照相
7、关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评级评价 的信息,包括评价主体、评价等次、评价称号、授予时间等。司法行政机关录入表彰奖励信息和评级评价信息时,应 当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处罚处分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与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执业活动相关的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处罚处分种类、 事由、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第十二条【上传时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各律师协 会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评级评价、 处罚处分等信息,应当于作出决定或者形成相关信息的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和公示工作。第十三条【信息共享】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关单位建 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采集其他单位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 律师
8、事务所执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并于获取相关信息10个 工作日内完成信息上传和公示工作。第十四条【律师律所提供信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 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可以通过公示平台后台向主管机 关提出信息报送、更新申请。主管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 内完成信息审核上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 至公示平台。第十五条【诚信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通过相关途 径采集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置于对应主体名下,逐 步形成完整的诚信信息记录。第十六条【公示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彰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长期公示,年度考核信息公示近 五年的考核情况。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如下:(一)给予警告、单
9、处罚款行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行业 处分的,公示六个月;(二)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 业处分三个月以下的,公示一年;(三)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 业处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行业处 分的,公示一年六个月;(四)给予律师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 业处分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给予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行 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行业处分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的,公示二年。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增加三 个月;公示期限合并计算的,最高不能超过三年。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自处罚
10、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 算。申诉、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诚信信息的公示。申 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 外。第十七条【信息更新】记入公示平台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撤销、变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删除、修改相 应诚信信息:(一)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 会作出的,决定机关应当于决定作出的10个工作日内删除、 修改相应诚信信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 公示平台;(-)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由其他单位作出的,主管机关 应当自收到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第十八条【信息纠错】司法行政机关应
11、当建立健全日 常排查机制,及时排查公示平台上公示的本地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诚信信息是否合法、准确、完整、及时,并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核实、补漏、纠错。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认为公示的诚信信息存在错误、遗 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查、核实,对相关信息予以维持、修改或者删除,由省级司 法行政机关实时将信息更新至公示平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诚信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在公示平台首页“信息勘 误”栏或者线下向主管机关、所属律师协会反映。情况属实 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
12、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客观、完整地记录获取的诚信信息,对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后 予以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记 录、更正诚信信息,或者存在应当公示但没有公示信息情况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律师律所责任】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报送不 真实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 施行。附件2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力、国力、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依法诚信
13、执业,司法部开发建设并上线运行了全国律师执业 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下称“公示平台”)。为规范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工作,我们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公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诚信信息,对于人民群众 了解选聘律师、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具有重 要意义,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则,予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相 关主体合法权益。为此,司法部总结公示平台前期运行经验、 存在的问题,研究起草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 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行业 代表意见,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司法
14、厅(局)和国办政 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律协意见。在 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此稿。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情况。提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界定诚信信 息概念,明确公示平台是全国统一的向公众展示律师和律师 事务所执业相关诚信信息的门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 师协会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主要内容。明确公示诚信信息的具体范围,对各 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上传信息时限和程序作出规 定,保障及时、准确更新信息。(三)责任条款。为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公示工作,办法 本分别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 反本办法规定,应予追
15、究责任的情形,并可根据公务员管理 和律师法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诚信信息公示范围。诚信信息是一个宽泛概 念,涵盖范围很广,司法部作为律师行业主管机关,仅公示 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直接相关的诚信信息,包括司 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过程中形成的 信息,以及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自律组织等单位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能够反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 诚信状况的信息。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的范 围,包括与执业活动相关的基本信息、年度考核信息、表彰 奖励信息、评级评价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等五类(第七条), 并分别就五类信息涵盖的具体内容
16、作出规定(第八条、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关于诚信信息采集、汇聚、公示流程。为准确、 完整、及时公示诚信信息,征求意见稿对诚信信息采集、汇 聚、公示全流程,以及信息更新、纠错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即市、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开展诚信信息采集、审核和更新 工作,汇集本行政区域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信息,报 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聚本省(区、 市)全部诚信信息,推送至公示平台;司法部负责统一公示 全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诚信信息;各律师协会负责及时将 本协会制作、更新的诚信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五 条)。二是分别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其他单位、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三类主体产生或者获取诚信信息后,如何上 传和公示作出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其 中,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产生或者变更执业诚信信息的,不 对其上传信息、提供资料作出硬性要求。三是对于已经公示 的诚信信息如何变更、纠错作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明确诚信信息公示期限。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 直接关系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权益。因此,在认真研究基础 上,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