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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题 目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编 号SMP-12-01制 定 人制定日期2023年 10月 5日审 核 人审核日期2023年 10月 6日批 准 人批准日期2023年 10月 6日实施日期2023年 10月 6日1.总则 1.1编制目的 准时、有效地预防、掌握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试验动物业、畜牧业及公众安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全场职工身体安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依据国家公布划分的疫情等级划分: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2、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殊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试验动物业、畜牧业生产严峻损失和社会公众安康严峻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学问的宣传,提高全场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藏工作,并依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状况要准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觉、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
3、作要依靠员工,全体防疫,发动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5.2快速反响,准时上报。发觉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需马上向公司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和公司经理报告,并由公司领导马上向南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副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养殖部部长、检疫部部长及和兽医和各养殖组长组成。保证每栋动物都有卫生防疫人员(兽医)监视。 2.2职责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协作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 进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呈现场临床诊断和试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展指导、落实和
4、监视。 2.3报告机制 2.3.1报告人 每栋兽医报告给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上报南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3.2报告形式 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觉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需马上由当班兽医马上向公司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组长核实后马上向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南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派人帮助进展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治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和农业部
5、报告。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殊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马上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试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视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试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马上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治理部门。 2.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病症、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实行的掌握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2.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场
6、区内最终一头(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埋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消失,彻底消毒后 ,经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收合格。 特殊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疫情掌握状况进展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 2.6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实行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峻的人畜共患病 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依据需要实行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 者呼吸爱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展血清学监测等特别防护措施,
7、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 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治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需穿戴防护服,离开场区 前必需经过彻底消毒。 2.7善后处理 2.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应在各级兽医行政治理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状况进展评估,提出改良建议和应对措施。 2.7.2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掌握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7.3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掌握等限制性措施。依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对场区进展持续监测,符合要求,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试验动物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