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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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仔细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的指导下,依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根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根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响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展或在其指导下进展。

2、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穿插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展免疫效价监测,准时发觉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准时改良免疫规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承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执业或场内兽医打算,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转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响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疑心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

4、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展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制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淌。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病症、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3)已实行的掌握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

5、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展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展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依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准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展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展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

6、后进展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展消毒。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

7、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帮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前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展申报检疫、隔离、观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展申报检疫、隔离、

8、观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展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需依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展无害化处理外,还应依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打算,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展隔离观看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的监视下进展,并仔细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展具体的记

9、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诞生的猪、牛、羊,在诞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准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

10、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生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诞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伴同调运。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2 一、坚持“

1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视机构进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仔细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治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根据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展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需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看2周以上,安康者方可进入安康舍饲养

12、。 八、患病畜(禽)应准时送隔离舍,进展隔离诊治或处理。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3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仔细做好免疫工作。 2、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根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5、废弃疫苗根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种及反响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展或在其指导下进展。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穿插感染。 8、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9、免疫

13、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展免疫效价监测,准时改良免疫规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打算,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转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响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

14、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出售或迁移,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省境,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从县境外引进畜禽,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展隔离、观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疑心发生传染病

15、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展消毒。 (3)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制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淌。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畜禽种类和数量、同群畜禽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病症、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3)已实行的掌握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

16、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展清扫、冲洗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展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依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准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展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展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

17、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展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展消毒。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展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展无害化处

18、理外,还要依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打算,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交易,不贩运,就地进展隔离观看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的监视下进展,并仔细对无害化处理的肉牛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展具体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展彻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诞生牲畜,在诞生后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

19、畜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准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生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畜禽调运时,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伴同

20、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20年。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4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开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快速实行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状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其次次应适当减量,病症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病症消逝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稳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匀称拌料于饲料中进展饲喂。 四、合理采纳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正确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

21、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终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削减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阔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制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等催眠冷静类等21类药物。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5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仔细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

22、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的指导下,依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根据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根据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响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展或在其指导下进展。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穿插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

23、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展免疫效价监测,准时改良免疫规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打算,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转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响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

24、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前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展隔离、观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

25、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展隔离、观看、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疑心发生传染病时应马上向当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展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便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制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淌。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

26、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状况、死亡数量、临床病症、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3)已实行的掌握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状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展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展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依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四周环境每

27、周清扫一次,准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燃烧、深埋等进展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展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四周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展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展消毒。 7、全部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洁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洁净并消毒后

28、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需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准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别、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展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需依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展无害化处理外,还应依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打算,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

29、许交易、贩运,就地进展隔离观看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的监视下进展,并仔细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展具体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诞生生猪,在诞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准时加施新的标

30、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生殖记录、标识状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状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状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状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诞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

31、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伴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6 为削减和毁灭各类疫病,提高饲养效益和产品品质,特制定以下卫生消毒制度: 1、对于必需进展场区的车辆,在未进入场之前用高压清洗机清洗洁净再用消毒液喷雾消毒后,方可进入场内。 2、对于场区、各饲养舍及用具进展彻底清扫冲洗,做到无粪便、无污物。 3、定期用5%浓度的火碱水对场区进展喷洒消毒。 4、对饲养用具用季胺盐消毒剂稀释液浸泡消毒20-30分钟。 5、猪只转群前,按每立方米空间用高锰酸钾21g、42ml对待转猪空舍进展熏蒸

32、消毒。 6、除免疫前后共三天外,每周进展一次带猪消毒,直至猪出栏前5天为止,要求百毒杀、菌毒净、金碘、ABB等消毒剂交替使用。 7、畜(禽)粪便全部进入发酵池,接种微生物进展发酵,以到达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7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别,净道和污道相分别。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干净。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常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6、生产

33、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前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场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场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展报批,确保引进畜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安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展冲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清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洁净。 11、制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依据畜禽发病状况,选择适当药物进展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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