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docx

上传人:h**** 文档编号:9331625 上传时间:2022-04-0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说明三(下) 本文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说明,解读,律师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说明三(下) 本文简介: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说明三(下)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恳求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见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凯亚律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说明三(下) 本文内容: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说明三(下)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恳求

2、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见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分割养老保险金的规定。养老保险金在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时仅仅属于将来期望可得的财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于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还未拿到养老保险金前,另一方主见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养老保险费是用双方共同财产交付的,离婚时另一方当然有权主见分割。这里要留意养老“保险金”与养老“保险费”的区分,一个是将来可得的财产,一个是已交纳的

3、财产。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假如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依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就是所谓的附条件合同。简洁说,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规定肯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确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歼灭的合同。本条描述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就是附条件合同,这里的条件就是“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双方虽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

4、,但协议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此时就要看约定条件是否成就:假如条件成就,即双方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则协议生效,双方遵照协议的约定分割财产;假如条件不成就,即双方诉讼离婚,则协议不生效,依据实际状况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恳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分割继承所得遗产的规定。遗产于未分割前是全体继承人的共同财产,继承人之间是共同共有的关系,每个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份额是不确定的。若起诉时一方要求分割另一方应继承的遗产时,因一方

5、应得遗产份额不确定,导致双方应得的份额也不确定,事实上无法分割。因此,本条规定,一方若在离婚时恳求分割另一方可继承的遗产时,应在遗产实际分割完、一方可得份额确定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借款协议效力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重大理由一般状况下不允许分割。但是不允许分割不代表不允许处分,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

6、部、部分共同全部;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因此,只要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将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就是说明夫妻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性质进行了约定,依据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可根据约定来处理。此外,这里须要强调的是该共同财产应当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是其他个人事务,而不能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共同生活事务。因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方享受了权利自然应当担当相应的义务。同样的道理,婚姻法司法说明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见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

7、出离婚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一是重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若夫妻一方有上述四种状况(具备其一即可),另一方离婚时便有权恳求损害赔偿;若双方均有上述四种状况(具备其一即可),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离婚时双方均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依婚姻法司法说

8、明二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觉之次日起计算;这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表述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于两种状况状况下,离婚后,一方对于离婚时未涉及到的共同财产,可以恳求分割。这两种状况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的确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分割,也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任何之一的状况,此时若不

9、允许分割,无疑对一方当事人不利。因此,本条规定,只要查证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财产的恳求就应当得到支持。此外,值得留意的是,既然本条规定未提及分割财产恳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则应当认为接着适用婚姻法司法说明二第31条的规定,即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觉之次日起计算。第十九条本说明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说明与本说明相抵触的,以本说明为准。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本说明效力的规定。依据法理,同位阶的法律文件(这里指司法说明)的效力应当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即有新的规定则依新的规定,旧的规定若与新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新的规定为准;本说明施行后,以本说明的规定为准。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工作报告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