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_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_1.docx(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7篇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维护公正公正的有效手段,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规章制度范文,大家不妨阅读一下,看看能否有一点抛砖引玉。 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1 1、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平安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状况。 2、依据平安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平安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平安学问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
2、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平安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需经过确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把握平安生产学问,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平安生产责任制,生产平安由平安小组负责,必需设立专职平安员,负责检查监督平安规章制度执行状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修理现场,要害设备、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修理。 7、修理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谈天。 8、修理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结实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需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娴熟的试车员进行
3、,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平安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依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牢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平安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准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爱惜好现场,查明缘由妥当处理。 13、坚持平安检查和自查。 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2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平安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平安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方案和年度方案时,把平安工作列入头等议
4、事日程。依据党和国家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依据本单位的具体状况,提出全公司的平安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平安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方案时,一并将公司的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平安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平安一票拒绝,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平安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平安检查,
5、检查时一并对平安生产目标完成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平安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3 为了进一步搞好平安生产工作,强化平安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依据公司有关制度赐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平安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平安规程和平安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平安生产状况及事故状况,每次大型活动后沟通阅历。 5
6、、布置下月平安工作及平安活动内容。 四、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平安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平安简报、各类报表等。 五、每月30日上午3:00时为平安生产例会时间。例会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动,由公司平安科负责提前通知。 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4 为使宽阔员工不断提高对平安生产重大意义的熟识,增加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开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当进行,必需对员工普遍、深化、经常地进行平安生产思想、平安技术学问、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需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平安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需接受的一级平安教育(公司
7、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正反两方面的阅历教训;公司平安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平安学问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平安技术规程、制度及平安留意事项等。 4、经二级平安生产学问考试合格后,支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平安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平安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
8、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学问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常要自觉学习贯彻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平安职责。 2、各班组要依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平安员,进行班前平安讲话、班中平安喊话、班后平安讲评,抓好典型,加强阅历沟通,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平安活动,做到有方案、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 A、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平安生产文件。 B、检查有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状况。 C、分析争论事故发生
9、状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D、对员工进行有关平安技术、职业卫生学问的教育。 E、沟通推广先进的平安操作阅历,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F、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G、参观平安生产展览,开展平安生产竞赛。 H、发动全员,争辩提出解决平安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I、总结平安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判各种错误倾向。 四、平安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平安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果必需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特地平安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依据状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平安考试成果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平安生产管理规
10、章制度汇编篇5 为了准时了解和把握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发觉事故隐患,消退担忧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平安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平安生产的熟识是否正确;查平安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平安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平安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状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状况;查平安生产制度的执行状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状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平安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平安生产成果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准时表扬和嘉奖;对忽视平安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峻处理;生产与平安是否做到了“五
11、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平安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平安装置;在建工程有无担忧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平安牢靠。 二、平安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平安生产大检查: A、公司平安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平安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平安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全部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状况由平安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平安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状况,由平安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平安生产检查: A、专业性平安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状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平安科。
12、B、专业性平安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需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需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精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平安生产检查: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平安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状况上报和抄送平安科。 4、经常性的平安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需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平安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需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平安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平安员都必需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化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平安生产检查。 D、平安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
13、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担忧全因素,确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平安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平安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6 一、施工现场要有施工标志,平安标牌和平安语口号; 二、依据现场的具体状况,挂好平安网和平安隔离装置,以防高空落物伤人;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需按规定戴好平安帽、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脚手架(包括卸料平台)必需符合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物件应保持洁净; 六、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要有礼貌、讲文明,不准打架斗殴和争吵骂人; 七、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
14、规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现场“四口”的平安防护; 九、尽可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要有良好的接零爱惜。电源线要完好无暴露; 十一、施工现场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业现场; 十二、认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内部人员的各项检查。 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
15、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觉的企业违法行为准时报告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其次章平安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
16、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17、配件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
18、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供应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平安
19、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看法。 第八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
20、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平安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刻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接受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平安生产许可证接受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平安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
21、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觉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
22、级行政机关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赐予赔偿。 第十七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状况,每年向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23、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其次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其次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觉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
24、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觉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准时处理的; (五)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其次十二条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平安事故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其次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 其次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
25、工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连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连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处。 其次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处。 冒用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处。 其次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并赐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平安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平安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惩处,由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准备;其他行政惩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准备。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_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连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惩处。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