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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1/6 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 摘 要:环境和环境污染问题是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性、环境损害的原因、特征、受害人和性质进行了分析,加深了对环境损害的认识。关键词:环境;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中国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也是一个环境资源特点突出、环境资源问题相当严重的国家。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行为越来越广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2、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等侵害事件导致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平衡遭受的损害,二是私人财产利益等民事利益遭受的损害。这两类损害有时会同时 发生,有时却主要表现为某一个方面。其中,第二个方面的损害在传统的侵权法的范畴内即可得到救济,第一个方面的生态环境平衡遭受的损害则超出传统侵权法律的救济范围,是一种新型的损害。本文讨论的环境损害即为环境侵害事件发生后,作为媒介物之环境本身 所遭受的直接损 害。一、环境损害的原因 从整体上看,环境损害主要是外在的人为
3、原因引起的,一定环境平衡状态遭受的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生存的显著有害变化的事实。环境损害作为客观事实,需要立法加以确认。严格来讲,任何的人类活动都会对环境质量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并不是所有的环境质量下降都属于环境损害。只有达到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平衡状态改变以致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生存的客观标准时,该损害才能构成法律事实。作为环境损害原因行为的人类活动,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行为。单纯因自然灾害等自然原因引起的有关环境平衡状态的破坏不是法律直接规制的对象。二、环境损害的特征 环境侵害行为主要导致两类损害,一是传统民法上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损害,二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环境平衡状态的损害,
4、本文称之为环境损害。较之于环境侵害行为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损害,环境损-最新资料推荐-3/6 害具有以下特征:(1)环境损害的损害后果是一定环境平衡状态遭受的不利于人类生存的有害变化。这种有害变化是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的后果。不同于环境侵害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精神损失等。(2)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是排除妨害、修复或者赔偿。当环境侵害行为存在造成环境损害的潜在危险时,应以排除妨害为主;当环 境侵害行为已经造成实实在在的损害后果时,则主要以修复和赔偿为主:修复环境损害责任主要包
5、括责任人自 己或者第三方采取的降低损害的措施、恢复原状的措施或者替代性修复措施,当遭受损害的环境无法修复时,则应该由责任人承担赔偿的责任。(3)因环境侵害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本身价值的丧失通过传统侵权法律制度不能得到救济。环境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 的特点,环境损害后果更复杂,更严重,并具有不确定性、潜伏性和滞后性。因此环境损害救济本身是一个集法律、经济、技术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工程,救济的难度更大,对救济能力要求更高。三、环境损害的受害人 损害的受害人问题至关重要,其直接关系着损害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索赔权如何归属的问题。总的来说,有关环境损害之受害人主要有两种理解方式:人的环境的损害 和对环境
6、本身的损害。前者认为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是人,环境法上的环境是狭义的,是指人类自然生存基础与空间,特别是包含环境之媒介物,即土壤、空气、水、生态及其彼此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人类与其之关联性,其以人之生活和生存基础为起点,以 人为核心定义环境;后者则认为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是环境。环境法确实应该坚持以生态为中心之环境保护理念 之色彩,但在解决环境损害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所谓的人类中心主义 更具有实用性。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是人,环境损害是人的环境的损害,就如财产损害是人的财产的损害一样。人 主要有三个层面上的含义,一是个体意义上的个人,二是集体意义上的群体(团体),三是整体意义上的人类。环境法调 整的是人们
7、在修复、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环境 为必要中介形成的社会关系。四、环境损害的性质 作为媒介之环境是人之生活和生存的基础,环境侵害事件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是有关人类环境利益-最新资料推荐-5/6 的损害,即环境损害实质上为人的环境利益之损害。具体来讲,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对环境损害进行把握:(1)人类是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正因为环境为人类提供生活和生存的基础,人类才得以享有一定的环境利益,而这种环境是不可分的,这种环境带来的利益也是不可分的。环境利益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依托,就其属性和对全人类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其属于人类的共享资源 和公共财产,不同于属于个体的人身、财产利益
8、,个体无法分割出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环境利益。因此,环境利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其实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2)环境损害的客体是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体现的是人对一定环境状态和质量的需求,只有维持在一定状态和质量的生态平衡才能够使人的环境利益得到满足。一旦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这种环境利益的满足度便会降低,人类便不得不依靠某种补救措施将这种损害消除,从而使生态平衡得以恢复。综上所述,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是人类,因此,环境损害是一种公共利益的损害,即对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损害;环境损害实质上损害的是满足人类环境利益需求的一定状态和质量的生态平衡,只要环境质量低于一定的标准和限度,即生态失衡,即可认定环境遭受损害;环境利益遭受损害 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参考文献:1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19.2 于文轩.论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J.法学论坛,2005(05).3 刘长兴.环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框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