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pdf(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大 兴 区 供 热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标 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管 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28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5 5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5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0 7 应急救援 60 8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40 1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0 11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50 合计 400 安 全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1 特种设备现场
2、管理 40 2 设备设施 90 3 作业安全 250 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00 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40 6 场所环境 40 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40 合计 600 总计 1000 大兴区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中
3、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取得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无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或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过期,即为否决。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 10 条/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3 条/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20 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未按规定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 10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 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 5 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 5.1条 第 5.1 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责任制应当
5、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 1 个部门,扣 3 分;3、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 5 分;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 5 分;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 3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 条、第 15 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10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缺少履职证明材料(如签署的安全生产管
6、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的记录等),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扣8 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
7、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1、规章制度每缺 1 项扣 5 分;若缺少的规章制度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 3 分。北
8、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5 条 第 5.8 条、第 5.9 条、第 5.12 条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每缺 1 个岗位或 1 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 5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 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3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5、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 MSDS);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8、危险作业(如:动火
9、、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 1 项扣 5 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 条、第 31 条、第 36 条、第 37 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35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10、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学时要求 15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10、;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3、换岗的,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 4 学时。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扣 10 分;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 5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 条 第 5.5 条 培训内容 15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1、伪造培训
11、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4 条 第 5.5 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5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5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 5 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38 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12、管理办法第 2 条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20 1、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 10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 条、第 77 条 第 5.11 条 组织建立 10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1、无组织机构或人员,不得分;2、职责不清,扣 5 分 中华
13、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76 条、第 77 条 第 5.11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20 3、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 10 分。中华人
14、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 条、第 77 条 第 5.11 条 应急救援器材 10 4、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69 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76 条、第 77 条 第 5.11 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
15、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2、每缺 1 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 2 分;3、每缺 1 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 10 分;每缺 1 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 2 分;4、每缺少 1 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
16、查记录,扣 5 分;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 5 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7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1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11 条 职业卫生三同时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2、没有建设或产权
17、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3、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 1 分;4、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8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申报 7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不得分;2、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 1 项,扣 3 分;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 5 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 8 条 职业病
18、危害告知 8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 1 人扣 4 分;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4 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
19、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不得分;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 1 项,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7 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20 条 职业健康监护 7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每缺 1 人扣 2 分;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每缺 1 项扣 3 分。中
20、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36 条、第 37 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 8 条、第13 条、第 15 条、第 19 条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8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 条、第 20 条 第 5.3 条
21、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意外险,扣 5 分;2、工伤保险或意外险每漏缴 1 人次,扣 2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 条 第 5.3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
22、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扣 10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0 条、第 41 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 条 其他 持续改进 1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
23、进。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 3 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 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30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1、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2、连续 2 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1 个上报周期漏报,扣 10 分;3、每有 1 项未及时整改隐患,扣 2 分。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第 5.8条 第 5.8 条 属实性评价 10 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 25%,扣 10 分。安全生产
24、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通用要求 10 1、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其显着位置;2、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注销。1、每有 1 台设备为张贴登记标志,扣 5 分;2、每发现有 1 台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3、每发现 1 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4、特种设备(不含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25 条、第 29 条、第 30条;
25、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 18 条 锅炉 10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7MW 的热水锅炉出口应
26、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2t/h 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 6t/h 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0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
27、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0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 4.5t 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5、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6、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7、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8、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9、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安全 设备设施/
28、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生产现场管理 安全的工艺、设备。否决。产法第 31 条 30 2、设备危险部位都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8 条 30 3、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15 分。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 3.3 条 30 4、锅炉及供热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的,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其正
29、确、灵敏、可靠,计算机应配有性能可靠的停电保护装置、连锁装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和器材 30 1、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消防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1、每有 1 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扣 10 分;2、每有 1 具消防设备、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 20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1、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扣 5分;2、每有 1 具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扣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安全通道 10
30、1、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楼顶顶面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符合要求,不得分。10 2、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10 3、疏散通道距地面 1m 及以下安装合格的指示标志。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安全出口 10 1、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28 条 10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封堵。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消防安全 安全出口 10 3、厂房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应
31、采用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1、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不得分;2、每有 1 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扣 5 分。安全 10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标志 并确保标志完好。32 条;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第5.12条 控制室 10 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人,并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32、1、无专人 24 小时值班,不得分;2、无证上岗,扣 5 分;3、每班值班人员少于 2 人,扣 5 分;4、无值班记录,扣 5 分。用电安全 通用要求 10 1、电线无私拉乱接现象。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10 2、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衣物和悬挂物品。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10 3、严禁使用破损的插头、插座及电线。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5 分。10 4、线路应穿非燃管保护,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1、每有 1 处线路未穿非燃管保护的,扣 2分;2、易燃易爆场所未选用防爆型或封闭式电气设备和开关的,不得分。配电室
33、5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不符合要求,不得分。5 2、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有 2 个出口。当配电室的长度超过 60m 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所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的平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 5.7 条 5 3、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400mm 的挡板。不符合要求,不得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第 5.6 条 5 4、室内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杂物及无关
34、物品存放。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配电室 5 5、用电单位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配电室应安排专人全天值班。无值班记录的,此条款不得分。5 6、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1、未铺设绝缘胶垫,不得分;2、绝缘胶垫铺设不符合要求,扣 2 分。DB11/527-2008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 5.3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5 7、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低于 2.5m 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
35、。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5 8、安全用具应妥善保管,符合以下要求:(1)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2)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3)绝缘垫和绝缘台应清洁、无损伤;(4)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配电系统 5 1、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源,若使用 TN 型电源系统,应为危险场所中的 TN-S 型,即在危险场所中,中性线与保护线不应连在一起或合并成一根导线,从 TN-C 到 TN-S 型转换的任何部位,保护线应在非危险场所与等电位连接系统相连。不符合要求,不得分。AQ3
36、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5 2、在同一配电系统中,严禁将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进行保护接零。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电气箱柜 5 1、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的加工车间、铸造、锻造、热处理、锅炉房、木工房等场所,应安装封闭式箱柜。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5 2、配电板(箱)应用不可燃材料制作。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5 3、柜体内外整洁、完好、无积尘、积水和杂物;板(箱)以外不得有裸带电体外露。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5 4、箱柜体插座连接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设备和场所:(1
37、)属于 I 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2)生产用的电气设备;(3)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4)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5)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6)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GB13955-200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7)其他需要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场所。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作业安全 用电安全 电气箱柜 5 5、应留有足够的安全工作空间和通道。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5 6、落
38、地安装的配电箱,室内应高出地面 50mm 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 200mm 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危险化学品管理 工业气瓶 储存 10 1、气瓶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严禁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由专人管理,并设置“仓库重地,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警示标志。1、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不得分;2、无专人管理,扣 5 分;3、未设置警示标志,扣 5 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7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3 条 10 2、气瓶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
39、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7条 5 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未分区、分类、分库储存或混存的,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7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3 条 使用 5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1、无经营许可资质企业提供的供气合同的不得分;2、气瓶检验日期不清,扣 2 分;3、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9条 5 2、瓶阀、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外
40、观无机械损伤、变形及严重腐蚀。1、安全附件不齐,不得分;2、有机械损伤、变形或严重腐蚀,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9条 5 3、气瓶的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然、助燃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乙炔瓶与氧气瓶在使用时距离不得少于 5m。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9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4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工业气瓶 使用 5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或装置。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9条;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 64 条 5 5、夏季应防止曝晒
41、,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79条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其他类危化品 储存 5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1 条 5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安装一定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以及通信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安全设施、
42、设备的正常使用。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3 条 5 3、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应按照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6 条 使用/1、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即为否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 条 5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0 条 10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
43、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1、无安全防护设备每处扣 5 分;2、未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的每处扣 5分。剧毒化学品 10 1、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24 条 5 2、剧毒品仓库门口应设置警示标志,仓库内必须设置安全周知卡。1、仓库门口未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分;警示标志破损,扣 2 分。2、仓库内
44、未设置安全周知卡的,不得分。DB11/529-2008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 剧毒化学品 5 3、库房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窗应安装防护栏。不符合要求,不得分。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车间布局 10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1 项不符合要求,即不得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15 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12.1 条、第 12.2 条;使
45、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11.1 条、第11.2 条 公告栏 5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未设置公告栏,不得分;2、公告栏内容每缺 1 项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5 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15 条 警示标志 5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3、生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作业场
46、所应设黄色区域警示线;4、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红色警示线。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15 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 12 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 10 1、配备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2、高毒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应设车间沐浴间、更衣室以及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
47、用。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3 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 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26 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第 4.4 条、第 4.7 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有限空间安全 检测 5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未检测即进行作业,不得分。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 5 条 现场 5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 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不得分。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
48、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对应 AQ/T 9006-2010 条款)监督管理 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全生产规范第 14 条 场所环境 建筑结构 10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功能分区 10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能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符合要求,不得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25 条 车间环境 10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不符合要求,不得分。物品码放 10 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 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 2m。每有 1 处不符合要求,扣 2 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 18 条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从业人员作业 3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每发现 1 人违章作业,扣 10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每发现 1 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使用,扣 5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