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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
3、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
4、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任务情况;(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
5、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书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第十六条建设
6、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
7、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和的全部管理责任。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
8、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基本出发点是
9、借鉴工业生产组织的经验,实现建设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以克服由于设计与施工的分离致使投资增加,以及克服由于设计和施工的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等弊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总价包干,也不是交钥匙,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以达到为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即使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稍大一些的项目也难以用固定总价包干,而多数采用变动总价合同。一、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它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2)施工成本控制;(3)施工进度控制;(4)施工质量控制;(5)施工合同管理;(6)施工信息管理;(7)与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
10、,它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或仅仅提供施工劳务的参与方。当施工方担任的角色不同,其项目管理的任务和工作重点也会有差异。二、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价款及支付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
11、)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本篇文章来源于中大网校 转载请注明出处;原文链接地址:(1)作业人员的因素1)作业者的操作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既包括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执业资格,又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与技能。2)作业者的应变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一般来讲,经验丰富的作业人员能识别和防范非安全因素的干扰,否则就不行。3)作业者的心理状态。包括家庭关系,同事
12、纠纷,经济状况等。4)作业者的生理状态。包括视觉、听觉等感觉器官,体能、年龄、疾病,以及是否连续加班、酒后作业等。5)作业者的工作心态。如责任心、敬业精神、职业道德等。(2)物的因素指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的使用、原材料、构配件的存放和加工,中小型工器具、防护性用品及所使用的动力资源(如电力、燃气、压缩空气、乙炔气、蒸气等)。(3)工艺技术因素指作业人员采用的技术和方法是否正确,技术组织措施有无不当等,例如:对易燃、易爆材料的加工或遇有高温挥发性有毒气体产生的作业是否与电焊在同一工作面或紧邻工作面同时作业等。(4)环境因素指作业人员施工场地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如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或
13、夜间照明产生眩光、重影;有无挥发性毒气产生的材料加工场地通风,换气不足;在狭窄空间内(如地下、深坑内)作业,导致通风换气不足;水位下作业面的防排水设施能力不足或无备用品(件);工作面与周边无安全隔离区(带)等。(5)建筑市场主体的因素及监管的因素1)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方往往只重视进度而忽视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而大部分承包商又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2)施工企业为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施工需要合格的工人、合格的工器具、符合标准的加工对象和能源动力,成熟的工艺技术及有完备的安全保障
14、设施及劳动环境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即构成施工安全的直接成本,是工程直接成本的组成部分。3)施工企业追求利润,又往往以降低施工安全成本作为谋利的首选。施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无不刻意降低成本,首当其冲的就是压缩施工安全成本。这是因为,此与实体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同:其一是降低施工安全直接成本并不影响工程实体的形成及其质量;其二是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是一种长期责任,而施工安全只在施工期内发生,倘若能侥幸幸免,岂不利莫大焉。4)低价中标,实行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过程中层层转包,由总包到分包再到作业班组基层第一线的施工队伍的承包收益中,已无力支付施工安全必要的费用。这不能不说也是施工安全形势严峻的又一
15、原因。5)业主拖欠工程款项,当前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现象也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少隐患。1)熟悉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技术文件,明确重点控制的工序及部位。参加业主组织的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明确设计意图,并将发现的设计上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及时提出,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处理。2)检查落实施工承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有分包时)。3)参加由业主组织的第一次工地例会,介绍监理组织机构及监理人员分工情况,向施工单位通报工程建设监理程序及监理规划,提交“致施工单位函”。4)熟悉合同文件,以便在监理过程中督促承包单位和业主严格履行合同。
16、5)准备好监理工作使用的表格,准备和落实监理工作所需物质、设施和检测工具,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宁波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印制的表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实施。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体系;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体系;施工进度计划(最好用网络计划);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场计划;施工现场人员及机械动态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承包单位的测量仪器、标准试验的准备等。审查的重点是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各种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并能满足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要求。7)充分了解施工承包单位的施工准备情况,包括现场临时设施
17、搭设情况、施工队伍进场情况、施工机械进场情况及材料进场情况等。8)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对“交桩”和定线进行复核签认。9)当施工承包单位开工条件具备后及时签发开工申请,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期开工l施工现场是建筑行业生产产品的场所,为了保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规定。(1)悬挂标牌与安全标志。施工现场的人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以接受群众监督。在场区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分应悬挂安全标志牌。(2)施工现场四周用硬质材料进行围挡封闭,在市区内其高度不得
18、低于18 m场内的地坪应当做硬化处理,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3)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挡、盖板和替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4)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包括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设计,采取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5)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临时用电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6)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
19、保护工作。(7)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做到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的分离。(8)进人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攀登与独立悬空作业配挂安全带。l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
20、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l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
21、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2)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