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__三天------冲刺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1]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__三天------冲刺版.doc(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冲刺版)三天必过。我也报的第一章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定义: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中华任命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合同的3个特征 1、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2、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人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3、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分类(Page5-6)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给付义务 1).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
2、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仅有一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支付代价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具有一定的支付代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名称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立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格的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实际履行 1).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2).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
3、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特定形式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存在性 1).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就是指以其他合同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合同。1.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 1、从法律文书上看合同条款 2、从法律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 *合同的形式 表现形式书面、口头、其他形式*合同7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实际上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
4、情况。2)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3) 数量、质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标的的客观标准,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4)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取得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币。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力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法。 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4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格式条款P15-
5、17 格式条款定义:中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特点:1、由一方预先拟定;2、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3、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4、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规定了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公平原则、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法39条) 条款无效3情形 :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条款无效。(合同法40条) 解释规则:通常理解(合同法41条) 1.3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
6、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3要件)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3)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13条)*要约概念与构成要件概念: 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合同法14条)要约构成要件: 1) 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 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3) 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4) 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要约撤回法律效力1) 要约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2)
7、 要约的存续期。3)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对要约人:不得随意 撤回和撤销。对受要约人:到达时生效,在要约规定时间内承诺(合同法16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通知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才可(合同法17条)撤销: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之前(若有不可撤销约定,从约定)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18、19条)*要约失效1)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2) 受要约人对要约主要条款进行修改,也就是对要约警醒实质性修改;3) 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 要约人
8、依法撤销要约。 (合同法20条) *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合同法规定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5条)P20要约邀请的特点:1) 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3) 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一般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与反要约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合同法21条) 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必须是在 规定的时间 内
9、到达要约人(23条)3) 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 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 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以通知形式作出(22条)*合同的生效(P2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的4个特点1) 无效合同违法性2)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性3)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
10、同无效的5种原因(合同法52条) 1) 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1) 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 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4) 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不)撤销。5)可撤销合同发生4个原因(合同法54条):1) 因重大误解
11、订立的合同(自己的过错)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 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对方过错)4) 乘人之危(对方过错)撤销权的行使须在一年内(合同法55条)对方若有异议,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3个种类:1)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47条)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法48条)3) 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51条)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相对人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是
12、否予以追认,权利人追认后的合同具有追溯力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合同法45条)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 ;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合同失效2 种附期限的合同(46条)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合同才能生效.终止期限,也称解除期限,终期,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合同失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56、57、58)1.4合同的履行-1(含义与原则)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
13、执行。*合同履行的4个原则 (合同法60 条) 1)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的义务。2)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再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4) 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合同的履行-2(履行规则)合同履行的大前提: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协议
14、补充;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61条) *合同的履行-3(履6规则)1) 履行主体 分立、合并后的主体履行2) 履行标的(合同法62条) 质量按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 履行地点:货币给付,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5) 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 方负担 9.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价*合同的履行-4(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
15、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66条)2)不安抗辩权 :一方本应先履行,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时 ,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合同法68条);及时通知义务3)先履行抗辩权:对方为先履行一方,但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法67条)1.5合同的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合同担保的特征:从属、补充、保障性合同担保的4个种类:1) 人保、物保、金钱保2)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3) 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 原担保:为主合同债权
16、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为担保而设立的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保证的2方式:P66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17、抵押3种类:不动产抵押(房屋)动产抵押(汽车)权利抵押土地使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质押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只能留置原标的物*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付一笔钱担保合同履行。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种类。定金的5个特征:1) 惩罚性(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交付一方失去定金,收取一方双倍返还定金)2) 从属性(定金作为主合同债务的担保,从属于主合同)3) 实践性(即定金交付后
18、生效,如未交付,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均无法适用定金罚则)4) 时效性(定金必须在主合同义务履行前交付,否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均无法适用定金罚则)5) 具有双方担保性 定金的3个效力:担保上的、预先付款的、证约的效力。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1.6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广义的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情形。*狭义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但尚未完成履行完毕前,合同主体不变,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合同变更的4个特征:1) 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合同变更必须以合同内容为变更对象3) 合同变更是合同非实质性的变更4) 须依法进行
19、,才能产生法律效应*合同变更的3个形式:1)法定变更又称单方变更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是一种不可抗力。2)裁判变更是指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裁决的合同变更情形。可以申请变更合同的情况有以下3种情况: 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方有法定的变更请求权。时限: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关于违约金的变更;(约定违金高于造成损失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适当减少,反之请求增加) 关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变更3)协议变更(也称合意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
20、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 1)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无溯及力) 2)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索赔权(此点指的是裁判变更,在协议变更中以双方约定为准来赔偿,无约定则无赔偿)*合同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而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合同转让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2) 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的后果。3) 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合同转让的必备要件:1) 所转让
21、的合同必须有效2) 合同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3) 合同转让须经受让人同意4) 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合同转让的形式: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合同的债权人依法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合同权利的转让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权利的转让基于债权人与第三个的合意而发生2) 合同权利的转让仅发生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的结果3) 合同权利的转让的对象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债权*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1) 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的存在;2) 被让与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3) 让与人与受让与人必须就债
22、权的让与达成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4) 权利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5) 债权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及时通知债务人。*合同法规定的三种不能转让的债权1) 根据合同性质而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1、基于双方特殊信赖关系的合同债权:如雇佣、委托合同;2、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如演出合同、竞业禁止约定;3、属于从权利的债权2) 按照当事人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3) 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让与人(原合同债务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应。(1、合同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2、从
23、权利随主权力转移,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专属权除外(81条);3、让与人应当将有关合同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4、让与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经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1、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2、债务人与受让人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可主张抗辩权和抵消权(合同法82、83条)*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债务人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个承担的情形*合同义务的转让的3个要件:1)必须有效债务存在;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3)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同
24、意(合同法84条)*合同义务承担的效力: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原债务人免责,新债务人产生,原债务人对新债务人没有担保责任;2、抗辩权转移,新债务人可主张抗辩权(合同法85条);3、从债务随之转移给新债务人,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专属债务除外,如担保/保证债务(合同法86条)2)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1、债务主体人数增加;2、第三个承担的债务以原债务为限;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4、第三人取得相应的抗辩权*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3个要件1) 原合同必须合法有效2) 原合同具有可转让性3) 出让人与承受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协议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是
25、债务的一并转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在原合同中的法律地位。转让人在原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合同法88条)。Page901.7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7种原因: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清偿);2、合同解除(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混同);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法91条)*合同终止的效力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1
26、)依附于主合同的从权利和义务一并消来2)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3)当事人之间依法发生后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义务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合同法93条)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P95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消灭,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的2个种类(条件):约定解除(合同法93条)
27、、法定解除(合同法94条)法定解除的5种情形:出现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叫预期违约或撕毁合同)。另一方即获得2个权利:1、行使法定解除权;2、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
28、除。对方有异议,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效力(合同法96条)1.8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形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108条)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107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07条)Page105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对于金钱债务,不发生不能履行的问题,
29、可适用继续履行。对于以下几种非金钱债务有三种不适用的情况(合同法110条)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违约补救措施是为了避免和减少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的方法有:质量不符合约定,修理、更换等(合同法111条)3)赔偿损失:有约定和法定两种。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法112条) 赔偿种类(原则) 约定赔偿:受害人不必证明具体损害范围就可依据约定的合同条款而获得赔偿.完全赔偿:赔
30、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 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112、113条)赔偿限制:1、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对可预见性原则有一个例外,即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双倍赔付;2、防止损失扩大原则(113、119条) 4) 支付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身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违约金的特征:1、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2、违约金具有可预见性;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4、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可以约定,要求法院或仲裁调整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将被免除
31、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Page102不可抗力构成的3个要件:1、具有不可预见性;2、具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性;3、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P102(合同法117条)-94条发生时间和免责前提:在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18、119条)免责范围:与违约事实有因果关系2)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1.9法律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指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发生的问题,适用什么法律。 若合同法有规定,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无具体规定
32、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适用其他法律(合同法123 条);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合同法124 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26条)运用:当事人可以决定:选择方式/法律属性/选择时间/法对合同的适用范围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最密切联系法”3)例外:三种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勘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和解:只需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就该合同的纠纷达成解决方式。2)调解:不是指法庭调解和仲裁庭调解,而是在法庭和仲庭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出面所
33、作的调解。3)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事先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将合同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的一种解决途经。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一裁终局制度;无上诉,无二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4)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经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须注意诉讼是二审终审及诉讼的时效 第二章买卖合同2.1买卖合同概述*概念:出卖人(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1)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2)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3)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 买
34、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条款2.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双方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1)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还要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153条);2、交付辅助单证(135、136条);3、按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138、 141条);4、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156条);履行交付所支付的费用(从约定,出卖人)。2) 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权利状况或质量要求的事实。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所有权或处分权1
35、32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 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的三种情况:价值;效用;品质。 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学原理,一般认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有:修复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出卖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而致使买受人受到合同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时,买受人可基于产品责任而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价款是标的物所权转移的代价。买受人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付款方式、货币种类支付。所需相关费用,从约定,无约定买受人负担。2) 受领交付:买受人受领义务成立条件(买受人受领;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
36、付义务为前提。)2.3风险承担与利益承受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一般规则: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交付前内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即交付转移风险(142条)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只适用于运输中标的物的情形(141条),即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144条)3)当事人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买方违约,标的物虽未交付,风险转移给买受人(143条) 出卖方违约,标的物虽已交付,风险不转移(148条)。风险的转移与否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149条)风险规避:保险*利益承受 概念: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所生
37、孳息的归属。 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 ,交付之前归卖方,之后归买方 所有权保留:孳息归卖方。2.4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概念:在合同订立后,由买方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而价款分期支付的买卖形式*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别条款1)分期付款买卖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须买受人已连续两期未支付价款、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 1/5 的,卖方可以要求支付全款或解除合同(此两条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需同时满足)。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167条)3)对所有权保留的特别条款的限制: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
38、留标的物所有权。此点需以书面形式特别明示,如无特别约定,则自交付起转移所有权*样品买卖 概念:卖方应交付与所保留的样品有同样质量的标的物的买卖。 特别要求 : 封存样品,标的物与样品质量相同(168条);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应符合通常标准,否则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69条)*试用买卖概念:买方先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买受人认可的确定及法律效力:双方约定试用期限,没有约定则由出卖人确定(170条);试用期内可买可不买,期满后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171条)。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已处置的,推定为认可购买。*拍卖
39、 概念: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者。四种类: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委托拍卖和自己拍卖;程序:卖方委托拍卖人(卖方须如实陈述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买;拍卖人作出买定的表示;签署成交确认书;买方支付价款;拍卖人交付标的物;收取佣金;向卖方付款。*招标投标买卖概念:是指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合同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中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买卖。一般步骤:招标;投标;开标、验标;定标。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念与特征概念: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特征: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所有权转移与货物
40、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还涉及货物的运输、货物的保险、货款的支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于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的一种国际贸易贯例。FCA:意思是货交承运人,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与保险。173页。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货物的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负责运输,承担运费;货物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买方承担购买保险。CIF
41、: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货物的价格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负责运输,承担运费与保险费;或货物的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第四章 招标投标4.1招标投标概述 P201-203*招投标的概念、基本原则、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招标:是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期限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主要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招、投标四大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责任:中国招标法规定了违反
42、法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招投标的标的通常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招投标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三种项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招标。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招标人的概念、义务、法律责任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为自然人。招标人的义务、法律责任:1)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 招标人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
43、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情况4)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都要进行招标*招标的方式及特点两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特点:1、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特点:1、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的程序1、 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44、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等内容)2、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3、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概念、应具备的条件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投标人应当具备主体、能力适格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投标文件应符合的两项基本要求: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的生效和撤回:(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要约)生效要件:同要约生效要件一样;特殊要求: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生效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5、以前送达撤回: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禁止规定(即不得为的行为)P206、211招标人:(4点)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投标人;2)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3)泄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4)规避招标投标人:(4点)1)不得串通投标;2)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开标、评标、中标及履行 P213-216开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评标:按规定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询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询问不明确内容。废标:所有投标不符合要求,否决所有投标。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重新招标。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中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1、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价格最低。订立招标合同的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履行合同:中标项目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分包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分包的概念:中标人作为总承包人,将项目工作分交给他人完成。属于这种情况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分包必须具备的条件:合同中允许分包或经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