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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汤阴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29日) 为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进一步完善汤阴县创业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全社会对创业创新的投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概念界定 (一)汤阴县科技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县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自主拥有高新技术项目者创业以及商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在汤阴的发展,引导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主体对科技中小企业
2、创业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符合我县经济发展,支持人才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二)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且在省发改委已备案的。(三)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汤阴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3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3、以下,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另外,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或者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基本原则和引导方式 (一)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坚持诚实、公开、科学、择优、公正、专款专用,保证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二)基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方式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三)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法规的
4、相关规定,符合汤阴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支持对象 (一)基金重点投向汤阴县域内食品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环保节能、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基金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在汤阴投资,并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 (三)基金支持大学生、大学教师、科研人员等高级人才自主拥有知识产权并将进行产业化的科技项目在汤阴创业。 四、基金来源(一)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二)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 五、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政府牵头,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人社局、工信局、农业局、法制办、金融办、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等部门的
5、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评估和奖惩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县科技局派员负责。(二)组建汤阴县科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该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基金的出资主体; 2、研究提出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基金项目申请;3、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专家对基金扶持项目进行评审; 4、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
6、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三)为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县财政设立基金专户,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额度进行动态监管。(四)基金投入后,必须坚持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每年专项审计1次,由审计、财政部门或者指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五)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六、扶持参股 (一)扶持参股是指基金向自主拥有高新技术项目在汤阴县新办的(包括未注册和已注册三年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二)基金参股合作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创业者年
7、满18周岁,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创业者自主拥有将进行产业化的科技项目; 3、创业者需熟悉本项目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4、创业者需自有总项目资金的70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5、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者发起新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基金的扶持参股。 (三)管理中心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基金扶持参股方案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通过的扶持参股项目,报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审定批准实施。(详细业务流程见附件) (四)基金参股初创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
8、制的组织形式。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初创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单个初创企业的资金规模一般为2050万元人民币,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初创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六)参股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基金导入后3年内购买基金在初创企业中的股权的,其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初创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在参股初创企业的股权,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参股初创企业发生清算
9、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基金。 七、风险补助(一)风险补助是指基金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授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二)对于拥有相关技术成果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属科研人员(拥有高级职称)创办的在我县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八、奖励补助对于最近2个年度形成新成果、新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5%以上,所形成的主要成果或产品经省以上科
10、技部门或发改部门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且企业3年内无不良信誉记录,无知识产权纠纷,择优按照其上年度研发投入比列给予奖励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九、贷款贴息(一)获得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或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支持的贷款贴息项目,上级补贴后的差额部分,由管理中心给予50%的贴补额度,最多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二)企业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形成批量生产,并对县域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贷款利息为近期完成投资额和计划新增投资中的贷款部分的利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十、基金的监管(一)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二
11、)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三)管理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和财政等相关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十一、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汤阴县科技型中小创业创新基金业务流程 2014年12月 日附件:汤阴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业务流程 为了进一步搞好汤阴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工作,按照汤阴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基金业务流程如下: 一、扶持参股业务流程 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由汤阴县科技型
12、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出资主体与扶持参股对象正式签订扶持参股合作协议。管理中心要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和汤阴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合作项目商务接洽等工作。 (一)申请:根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汤阴县设立的初创企业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筛选:管理中心对有合作意向的初创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扶持参股合作对象条件的初创企业,并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形成项目报告书。 (三)初审:由汤阴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对管理中心递交的
13、筛选项目报告书进行初步审查。 (四)立项:管理中心对管委会办公室初审通过的初创企业进行接触,洽谈合作意向,拟定合作方案,并开展尽职调查。 (五)方案确定:管理中心对于经尽职调查确认符合基金扶持参股支持对象条件的,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基础性谈判,确定合作方案。 (六)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对管理中心上报的合作方案进行审核。管理中心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与初创企业签订扶持参股合作意向书。 (七)评审:管理中心须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签订的扶持参股合作意向书进行专家评审。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不低于9人,其中: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各1名;社会专家4人;管理中心1名。 2、评审方式:采
14、取评审会议票决制度。管理中心需提前五天将评审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各评审委员。评审结果采用署名票决制,合作意向方案评审通过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表决同意。 3、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扶持参股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基金不予支持。 (八)审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和经公示的无异议的扶持参股项目,由管理中心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审定批准。(九)实施:经管委会批复后,合作各方签定扶持参股合作协议,由管理中心依据扶持参股合作协议实施。 (十)监督管理:管理中心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根据事前约定拥有对参股企业的监督
15、权。管理中心对参股企业的资金去向及经营绩效等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先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退出:管理中心负责基金扶持参股股权的退出工作,在基金退出扶持参股企业时,根据基金管理办法和扶持参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股权转让等具体工作。二、风险补助、奖励性补助、贷款贴息业务流程(一)管理中心根据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支持领域制定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二)统一受理基金项目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三)研究提出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对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于发现问题的项目,基金不予支持。 (五)对于获得项目支持的企业,根据事前预定,管理中心有权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对于未达到项目目标任务的,管理中心有权收回项目资金,发现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