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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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锦市2023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与粮食、油料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缓解资金短缺问题,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我市 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财政贴息,配合信贷直通 车行动,促进粮油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一、实施原则(一)坚持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种植、经营规 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 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采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开展 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农机具,进一步提高粮油产量和质量。(二)鼓励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通

2、过土地经营权 流转、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 大粮油作物的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 粮油产出率。(三)支持财政贴息。采取“先备案、经审核、再贴息” 的方式,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 油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种粮效益,示范和带动各类经营主体 从事粮油生产。)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关规定,对培育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 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 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贷款纳入 贴息支持范围。二、实施条件(一)从事粮油生产经营。粮油作物包括:谷物(包括 玉米、水稻、谷子

3、、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 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 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二)主体明确。直接从事粮油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 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或者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备案的家庭 农场。(三)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 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托管服务面 积应当超过500亩。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种植面积、服务主体服务面积的标准。)发挥政策担保作用。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

4、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从事粮食类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三、实施要求(一)贴息期限。贴息贷款是指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 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3年1 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 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 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二)贴息比率。根据省财政资金额度,各县区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 (LPR)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率根据实际需求统

5、一标准,上 限为100%。(三)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在贷款用途方面,填制与粮油生产有关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 息。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 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 用于粮油类作物生产。同一笔贷款在贴息期限内已支付的利 息获得过有关贴息补贴的不再予以贴息。)贴息程序。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复核、市级审定、兑付资金的流程进行。充 分尊重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 择,不得强迫命令、包办代替。1、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材

6、料包括贷款 贴息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贴息期间的利息结算凭证、申 报主体的资质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财务报表(财务 收支记录)、法律责任承诺书等。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 主体是否正常经营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申报材料 是否完整、合规。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在本乡镇(街 道)网站或申报主体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 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3、县区复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报的材 料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汇总数据准 确性。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4、市级审定。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

7、审定,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 议后,予以兑付资金。四、实施措施(一)明确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 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 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 和粮油作物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区 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合规性负责。(二)创新抵押品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 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 扩大贷款渠道。(三)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

8、,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 公正。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施方案, 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包括加强宣传、引导家庭农场、 合作社申请贷款备案,审核借款人资格等。)公开贴息政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 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五)强化监督管理。家庭农场、合作社在获得财政贴息前,要在新农直报APP中注册登录,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 作用,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 担保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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