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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名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 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 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 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 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
2、量技术规范。其他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包括:(一)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三)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四)测量方法、测量程序;(五)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 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 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 般不超过五年。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 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
3、范整体或部分条 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 议。第三十七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 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 准。(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 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 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 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 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 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
4、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八条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 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九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 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 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 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 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
5、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技创新,应 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项范围。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 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 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六)算法溯源技术方法;(七)计量比对方法;(八)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第四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 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 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第五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 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 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
6、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 各方意见。第六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 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 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 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 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 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第八条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 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 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 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 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第九条 国家计
7、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 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第十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 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 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二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 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 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 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十二条市
8、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 建议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 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 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 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 范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 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 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 会效益等。第十四条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 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 见。
9、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 目计划至各技术委员会。第十六条 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 补;(二)确属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 予撤销;(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 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 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第三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 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起草单位应当具有
10、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 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 作。第十九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 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 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 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第二十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 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 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 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
11、文件的一致性程 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试 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 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 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 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如适用,附件还应包括以下文件:(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 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
12、定度评 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 学合理。(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 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 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 日。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 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 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 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 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一)是
13、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 作性;(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 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审定可通过会议审定或函件审定。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 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 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 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 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
14、讯单位成 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函件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回函赞成 方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 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 在案。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 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 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 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 局。报批材料包括:(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四)编写说明;
15、(五)征求意见汇总表;(六)审定意见书;(七)试验报告(如适用);(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如适用);(十)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 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国家计量技 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写质量;(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制性;(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性。第四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 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
16、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 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 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三十条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 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第三十一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 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 本,供公众查阅。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 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 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
17、版。第五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 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第三十三条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 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 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 和推广工作。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 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 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 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 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 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 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