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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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提高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 水平,充分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创新、军民融合及京津冀计量协同发展 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计量技术规范包括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先进 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 等。适用于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修订、批准、发布、复审和后续 管理。第三条对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无适用国家计量检 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依据从严控制的原则,可以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

2、程;对未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无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 范、在本省使用较多的计量器具,可以根据本地区需要制定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对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普遍性以及法制性指导意义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可以制定先进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 计量评价规则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统一管理,对起草 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进行监督评价,积极推动京津冀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共建共享。 各市级计量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已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配合开展宣 贯培训及解释工作

3、。第六条计量技术委员会、行业学协会、专家组等接受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的 委托承担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相关的技术论证、审定等工作。第七条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积极 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积极参与京津冀计 量技术规范共建等工作。第三章立项第八条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立 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社会法人组织及个人可以 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制修订立项建议,并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第九条省级计量行政部门采用函审、会议及现场答辩等形式对立项建议的 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在向社会公示的基础

4、上研究确定并统一下达制修订计 划。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四)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五)有未按计划完成制修订任务情形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可对制修订计划进行必要调整:(-)亟需制修订的,可以增补;(二)不宜继续制修订的,可以撤销;(三)确属特殊情况的,可对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二条起草单位应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或国 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等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

5、 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附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编制说明。应包含任务来源、项目背景、编写目的意义依据,采用国 内外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程度,主要试验验证分析,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 果等内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应说明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 响。(二)试验报告(含不确定度评定)o起草单位运用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评 定方法对试验验证数据进行分析,证明所规定的适用范围、计量性能、技术条件 及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列出不确定度来源、类别、合成方法、包含因子等。(三)如采用国内外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应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采用书面函件往来的方式广泛

6、征求意见,覆盖相关专 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机构、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行业组织以及相关领 域专家等。反馈意见单位不少于12个,书面反馈信息应有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应建立技术审查机制,并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形成报审稿 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审定。第五早申XE第十五条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报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和相关程 序的,组成专家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审定。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 应包含1名相关国家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报审材料应在正式审定前提交 审定专家组。第十六条审定专家组应当审定下列内容:(-)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7、、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行业 技术性文件、标准的协调性;(二)主要技术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三)报审稿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含不确定度评定);(四)不得设定限制企业合法经营或妨害公平竞争的条款;(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第十七条审定会实行组长负责制。会议应听取起草单位介绍编制说明,对 报审稿进行逐条审定,形成审定意见。审定意见应获得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 经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组长再次确认 后形成报批稿。第十八条起草单位对报批稿的格式、附件内容、专业术语、英文翻译等进行 全面审核后向省级计量行政

8、部门提交报批材料。第六章批准与发布第十九条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 评估,确需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应重新公示。第二十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批稿,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批准、编号 并发布实施。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三部分组成。第二十一条发布后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文本应当在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网站 上公开。第七章后续管理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应对已发布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确 认,当确认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30日内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 建

9、议。(-)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二)相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三)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四)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六)应当修订或废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及法制监督管理的需要 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并请相关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组成专 家组进行会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束后由起草单位向省级计量行 政部门提交复审报告。第二十四条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起草单位提交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订 或废止建议、复审报告等内容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0、对不需要修订的,确认继续有效,其编号不变;(二)对需要修订的,列入修订计划。其编号的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 订的年号;(三)对已不适用的,予以废止;(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相应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自动废止;(五)对超过5年未经复审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 期复审,到期仍未复审的予以废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2015年5月22日原河 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河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 年10月14日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

11、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 月26日起印发施行。为了帮助社会有关方面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起 草目的、法律依据和条款内容,提高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保障办 法贯彻实施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组织编 写了办法解读,希望对办法在我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工作中的实践 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一、起草办法的依据和目的计量技术规范是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开展计量活动的技术依据,是贯彻国家 和地方计量法律法规的技术手段,是实施计量管理的技术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 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制修订工作的科学化、 制度化水平,切实发挥好计量在促进经济社

12、会发展、科学技术创新中的基础、支 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1年国务院印发的计量 发展规划( 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借鉴兄弟省经验做法,结 合我省实际,省局计量处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组织 专家进行了论证完善。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是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近年来计量改革的不断深入, 计量器具新产品、测量新方法、先进制造新技术以及社会民生新需求的不断涌现, 对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比对等计量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国家计量 技术法规一时难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客观要求地方计 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必

13、须与时俱进、应势而为。二是创建社会共治大计量工作格局的需要。计量技术规范的质量是治理体系 建设水平和技术综合实力的直接反映。为此,需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引进社会 力量,鼓励全社会参与相关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以此带动和创建社会 共治大计量工作格局。三是提升计量法制化管理水平的需要。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一 和规范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以及测量等行为,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计量技 术规范体系,及时填补计量技术规范空白,增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有效 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三、办法主要内容本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划分、立项、编制、审定、批准与发布、后续管理、 附则,共8章25条。第一章总

14、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适 用范围为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先进测量技术规范、标准参考数据、算 法溯源技术方法、比对方法以及计量评价规则等。第二章职责划分共4条,主要对计量行政部门、起草单位、计量技术委员会 等社会组织的职责进行了划分。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有关社会组织等积极承担或者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研究、制订、咨询等工作, 积极参与京津冀计量技术规范共建等工作。第三章立项共4条,主要包括立项建议的征集、论证,制修订计划的确定和 下达等内容。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立 项建议,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社会法人组织及个人可以 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制修订立项建议,并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第四章编制共3条,主要包括起草的依据、要求、报审材料、征求意见等内 容。本章主要是对承担计划内项目的起草单位的编制要求。第五章审定共4条,主要明确了审定的方式、专家组成、审定内容及审定意 见的形成等。第六章批准与发布共3条,主要包括批准发布的程序、方式及公示、公开的 有关内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编号并发布实施。第七章后续管理共3条,主要对已发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跟踪确 认、修订、废止、复审等进行了明确。第八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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