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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的县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 名称子项 名称实施 主体设定依据事项 类别审 批对象调整 意见备注1广告 发布登记县市 场监 管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 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 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登记。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 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 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行政 许可企业登 记管辖权 限由“县级 以上地方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调整为“所 在地的各 县(市、区) 工商局(市 场监管局) 和平潭综 合实验区 市场监管 局”(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
3、销或者被吊销的;(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的:(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 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 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2农药 生产、经营 许可(含2 个子项)1.农药生 产许可县农 业局1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修 订)第二十四条第
4、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 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 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 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 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 害防治专一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 部
5、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5号)行政 许可企 业、个 人、其他 组织根据 2017年修 订的农药 管理条例 增例。2. 农药经 营许可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3农业 植物检疫审 批(含2个 子项)1. 农业植 物调运 检疫县农 业局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
6、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 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 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 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行政许可企 业、个 人、其他 组织部分
7、 下放。第1 子项“农业 植物调运 检疫”下放 是(含平 潭)、县农 业植物检 疫机构,省 级保留项 目名称更 名为“国外 引种检疫 审批。2. 从国外 引种检 疫审批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 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 地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 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
8、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2.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4 号)第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 疫;经检疫未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第十四条 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 及审定农作物品种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第十五条 调运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 过检疫,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一)调运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名单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
9、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 物发生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的;(三)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的;(四)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可能受疫情污染的。第十六条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取得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后,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报检。调出地农 业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符合调入地检疫要求的,自接受报检之日起3日内核发植物检 疫证书;尚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经检疫合格,自接受报检之R起15日内核 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除外。调运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 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 植物检疫要求书后,凭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农业植物检疫机 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七条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依法取得产地检疫合 格证后,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