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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与备案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公平、 公正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国务院法治 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依法行政考核指 标及评分标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作出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 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针对特定 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区局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 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
2、 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区局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 区局法制机构(政策法规科)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 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五条 区局各执法机构(以下称执法机构)应当在重 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建议后,未告知行政管理相 对人前,将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移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 构依照本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 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案件核审规定执行。对情况紧急
3、,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无法事前报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 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的,执法机构应当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 措施。第六条 执法机构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经过行 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应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 应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四)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 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 听证、评估、
4、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 指定具体承办人负责审核工作。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执法机构 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定性和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内容和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 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
5、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 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 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 处理的审核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法制机构承办人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 审核意见和建议后,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 经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6、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提请区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依照相关规定应 当经过集体审理、听证的,按照区局有关专项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 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作出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 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第十七条对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