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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河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行政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大队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第三条 市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等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取缔、责令停产停业、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行政处罚决定;(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四条 重大
3、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报法制大队审核;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之前送审。需要征求本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第五条 承办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相关证据材料、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法制大队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第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事项,法制大队可以组织市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第七条 法制大队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
4、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十)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法制大队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和要求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九条 法制大队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
5、承办部门;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通过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办理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送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法制审核的内容和时限、法制审核意见的批准和反馈等,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设定的办案和审核流程办理。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级。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法制大队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