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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中医医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院招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进一步推进物品管理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招标工作始终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 信的工作方针。第三条招标工作原则是:采购质优价廉的物品,确保临 床工作需求。第四条招标工作在院党委、院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实行“相互制约,分级审批”的工作制度,成立由分管领导、 纪委、审计科、财务科及有关承办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时招 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作的牵头联系、组织实施。第五条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
2、标、邀请招标、询价比 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第六条招标的适用范围包括:大型设备、办公用品、试 剂、药品、耗材、后勤物资等计划内批量采购的物品,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二、工作程序第七条招标工作程序为:使用科室申请一承办科室初步 论证一分管院长提出初步意见一院委会决策一院长签批一 招标委员会组织集体招标。第八条使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承办科室递交物品购 置申请,需详细提供物品名称、数量与型号及采购物品后的 效益分析。第九条承办科室根据使用科室采购申请报分管院长和 院长逐级签批,需要由各专业委员会讨论研究的,必须由各 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长签批后按招标程序进行办理。具 体为:医学装备科负责设备类、
3、试剂、卫生材料;药剂科负 责药品类;总务科负责五金化工、印刷品、卫生清洁用品、 其它低值易耗品及专项物资类;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宣传、 广告、文化用品类,电脑、打印机、打印耗材类,燃料及油 料。第十条承办科室将使用科室申请和院领导签批意见一 并交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进行集体论证、集 体谈判、集体汇报和决策。1、集体论证:承办科室根据使用科室申请,负责利用 多种渠道和方法查询有关信息(联系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采购办、承办科室根据有关信息,要求对拟采购物品的性能、 品牌、产地、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使用后的经济社会效 益、成本回收时间和周边医院拥有同类设备的台数、档次及 购入设备后
4、科室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等情况集体进行 论证,将论证的结果集体向院委会汇报后编制招标文件,制 定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确定投标人,发布或通知 招标信息,受理并答复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文件应严格 完整,科学规范,便于理解,易于操作。2、集体谈判:招标委员会按时组织招投标活动,确认 评标结果。招投标活动中,评委组成按招标实际需求从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人数不得少于5人。3、集体汇报和决策:招标委员会必须集体向院长汇报 评标价格、谈判结果,集体决策最终确定中标人及中标价格。第十一条承办科室根据集体决策的评标结果与中标单 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落实采购物品的数量、 品牌、
5、规格、产地,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验收、入库、结算等 工作。纪委、审计科等应随时检查、督导合同或协议的执行 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第十二条承办科室应将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详细记录 (论证文书、洽谈记录等)形成档案保存。三、招标方式和评标程序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的采购种类实行不同的招标方式。1、大型设备:采用委托国际招投标、公开招投标的方 式采购,通过制定、发放标书,邀请国内外知名大公司投标, 集中进行招投标活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国际招标。2、一般物品:采用邀请招标、询价比价采购、竞争性 谈判、单项议价谈判。3、计划内批量采购物品:如材料、试剂、药品等则采 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视市场调节
6、情况每半年或一年招标一次, 由三家以上具备资质的公司参加招投标。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 参与评标的人员采取回避制度,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 得担任评委。第十五条招标委员会及委员应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 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 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 定标有关的情况。第十六条评标标准1、定性评价:是利用评委的专业知识、经验、对本标 的认同程度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方法。是对标的本身知名度、 企业形象、自我介绍、考察意见等因素进行的综合判断。2、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比。即把包含 质量、价格、服务、商业信誉
7、、社会评价、证明文件等要素 进行加权量化,量化形成的指标体系反映招标人对标的采购 的本质要求。3、综合评价:是在前两个评价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各种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是最后定标的依据。第十七条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对于综合评 价相同者以定性评价优先者中标。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 或不明确的,则由评委按投票多少制定。对于违反规定的投 标人和评委,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评委资格,不 再准入。第十八条对不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药品及设备 按下列规定执行:1、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2、各级政府统一采购或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3、因实际工作需要,院内急需或特别采购的
8、,经济数 额小的必须由分管领导或院长签字特批,采取询价、比价采 购后购买。4、独家生产或独家经销的产品,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 人员询价、议价采购。5、对采购量小、潜在投标人较少及零星物品由承办科 室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后实行询价、比价采购。第十九条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经招标采购的物品,更不得擅自购用或指定应纳入招标采购的 品种。使用科室人员不得擅自与经销人员洽谈任何业务,更 不能暗示经销人员违规推销。第二十条对招标后采购的设备及各种物品,使用科室必 须认真培训掌握使用,不得无故、不符合事实、无科学根据 的挑剔,对确有质量问题的应按程序汇报,承办科室按要求 认真核查并及时向院长汇
9、报。第二十一条使用科室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不得擅自 订购、引进产品带回单位,确有需要订购的产品,要回单位 后按程序汇报,凡是不经请示擅自订购的,医院不予入库报 销。第二十二条对经济数额大的招标活动,邀请县内有关部 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组织或单位参加指导。第二十三条对科室急需而又暂无库存的物品,特事特办, 有中标单位的从中标单位购买,无中标单位的从三家供货单 位中及时比价采购,采购及时,确保临床使用。第二十四条为维护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的良好形象与信 誉,承办科室、使用科室等都应承担物品采购前、后的合同、 价格、服务等信息的保密责任,不得向其他经销商、单位泄 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26日起执行,与本办 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合同法、招 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条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