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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中油法字2006545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度质量和执行力,保障集团 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也单位(以下称所属单 位)规章制度管理。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并控股的公司,视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规章制 度管理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其它控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所属单位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 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本规定不适用于标准、其它应用公文和集团公司各级党群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制定,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体制。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二)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三)体现集团公司意志,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四)从实际出发,科学设计制度规范,严格管理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五)强化规章制度实施,确保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第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和管理规范;(二)组织或参与集团公
3、司重要规章制度的论证和起草工作;(三)审核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审核会签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处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中的冲突;(五)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本部门业务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依据集 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性规定;根据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办公厅负责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审议的会议安排、规章制度颁发的公文处理和档案管理。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按有关规定查处违反规章制度 的行为。第二章总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第
4、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规章制度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的顺序为:集团公司章程、 公司规章、部门规定。集团公司章程是规范集团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总规则。公司规章规范集团公司各类经营管 理业务活动。部门规定是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执行公司规章的实施性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能 的具体规定。下一等级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一等级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第九条 集团公司章程由总经理组织起草和修改,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授权的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规章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其他主管领导组织制定,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布实施。部门规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以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第十条公司规章的制定按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的规定执行;部门规
5、定按本章第五节的 规定执行。公司规章和部门规定修改、废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办理。第一节立 项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划,于每年3月底 前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年度公司规章制(修)定立项申请。申请公司规章立项,应当对制(修)定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明确公司规章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及负责人。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各部门的立项申请,组织审查,编制年度公司规章制(修) 定计划,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第二节起 草第十三条 起草公司规章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组织。对于业务、职责交叉的公司规章, 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并组成联合工作小组
6、负责起草。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公司规章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 决方案、与现有公司规章的关系、管理职责划分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等,做出充分论证。重 要公司规章应当有书面论证材料。第十五条 公司规章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依据和宗旨;(二)适用范围;(三)管理部门及职责;(四)管理事项;(五)管理方式和程序;(六)违规处理;(七)颁布生效时间。第十六条公司规章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名称规范并符合公司规章的适用范围;(二)内容顺序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三)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 范围窄、内容少的应当
7、直接分条、款、项、目;(四)公司规章的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款不用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五)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当采用款、项、目 的体例;(六)文字准确、简练,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做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 称。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将公司规章草案分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部 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与相 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重大事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规章制度综合管理 部门协调或报请集团公司领导确定。第三节审 核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完成
8、公司规章起草工作,应当向法律事务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公司规章草案;(二)公司规章草案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规章论证情况、起草和征求意见过 程、公司规章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四)其它需要送交的材料。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组织审核:(-)公司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是否符合本章有关规定;(二)公司规章草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三)公司规章草案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能否贯彻执行;(四)公司规章草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起草程序,对不同意见是否充分协商;(五)公司规章草案与其它规章的衔接情况,是否有与集团公司章程和其它规章冲突的 规定
9、;(六)公司规章草案格式是否规范。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在收到公司规章审核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反馈 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法律事务部协商起草部门补充、修改。对符合要求的,由法律事务部呈报审议。第四节审议与颁发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涉及各业务领域综合性公司规章和涉及投资、融资、资金、股权、 人事、对外交易、关联交易、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专项公司规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其它公司规章,由总经理授权主管领导组织审议。前款规定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规章,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的,总 经理可以决定通过传签方式审议。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公司规章审议前两个工作日,将公司规章送
10、审稿和起草说 明送达全体与会人员。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主持,集团公司领导及有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就公司规章起草情况作出说明,并宣读公司规章送审稿;法律 事务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审核情况作补充说明。经与会人员充分审议,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 副总经理作出审议决定。审议情况由办公厅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由总经理授权主管领导组织审议的公司规章,比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第二十五条公司规章经审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 善,由法律事务部和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报总经理签署颁发(总经理授权主管领导组织审 议的报
11、该主管领导签署颁发)O第二十六条 公司规章颁发的行文要求按集团公司公文处理规定执行。公司规章在印发时应当抄送法律事务部。第二十七条 公司规章经审议,认为需深入研究论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审议意见深入 论证,并修改完善,重新申报审议。审议决定撤销或废止的公司规章,由法律事务部办理撤销或废止手续。第五节部门规定的制定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制定部门规定制(修)定计划, 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部门规定的论证、起草比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后,应当修改完善形成部门规定会签稿,送交法律 事务部审核会签后,由总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颁发。第三
12、十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对部门规定是否符合公司规章、与其它部门职责或有关规定 是否交叉或矛盾及表述的规范性提出审核意见。经法律事务部审核,认为部门规定需经主管 领导审核或有关部门会签的,起草部门应当履行报审或会签手续。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定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会签,不得颁发。部门规定印发时应当抄送法律事务部。第三章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管理第三十二条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法律事务部门或指定其他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单位规 章制度工作,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第三十三条所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规章制度 层级和制定权限,建立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第三十四条所属单位应当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和集团公司总部
13、管理要求,制定相应规章 制度,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体系。规章制度应当覆盖全部管 理事项。第三十五条 所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科学设计,充分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 下属单位的意见。所属单位制定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当参照集团公司总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规 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并严格执行。第三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当统一规章制度格式。规章制度应当按公文管理的规定以正式 文件印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耍汇编本单位规章制度。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
14、律事务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并 对其规章制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实施第三十九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发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颁发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与规章制度实施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掌握规章制度内容,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 履行工作职责。第四十条所属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总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十一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有冲突、遗漏等问题,应当及 时向规章制度起草或管理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规章制度执行中,需要解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解释不得违背规章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15、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变化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要 求,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建议。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提出具体修改或 废止意见。第四十三条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在本部门职 责范围内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 查处。第四十四条 同一管理机关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新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汇编,办公厅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按集团公司有关 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规章制度的档案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所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