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康管理师(三级)考试章节要点重点—第十六章健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健康康管理师(三级)考试章节要点重点—第十六章健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docx(2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健康康管理师(三级)考试章节要点重点_第十六章健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健康管理是现阶段保护和促进人类健康的有效手 段之一,将对健康权的保护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健康管 理专门法律。一、立法宗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2、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U!、经营者的义务1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 律、法规的规定。2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 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4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3、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 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5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使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6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 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7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 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 具。者:;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
4、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 ;无黑7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片: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 、口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言:鲁:?者的侮辱 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 口口,不倚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五、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如下。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5 .向人民法
5、院提起诉讼。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知识一、立法宗旨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 益,保护人民健康。二、适用范围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 理医师。三、医师的考试和注册1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2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
6、,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 的。3 .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 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4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5
7、 .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4)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U!、医师的执业规则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 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 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
8、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
9、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 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五、医师的考核和培训1 .考核(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 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2)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 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 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 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10、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2.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 奖励(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3 .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 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11、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 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 学教育。(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一、立法宗旨 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适用范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 营)。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
12、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 .食品的储存和运输。6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 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 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3、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 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 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 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 .食品检验方法与
14、规程8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五、食品生产经营1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 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 得食品流通的许可。(3)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 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4)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2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 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
15、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 的消毒、更衣、盗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 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 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
16、持清洁,防 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 毒、有害物品同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 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 售货工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17、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 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 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3 .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18、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3.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 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19、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4,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
20、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 含量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 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5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6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 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 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
21、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 须与标签、说明书相致。7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 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8 .食品广告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 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 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六、食品检验1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
22、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 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实行食品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 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 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 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 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七、食品进出口1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
23、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2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 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 性评估材料。3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 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 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 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4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
24、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 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4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销毁有关证据。
25、九、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 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2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 备。(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6、。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 理3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 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禁止 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 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 定标示。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知
27、识一、立法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立法亮点1 .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1)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 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2)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 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2 .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所以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药法 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中药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
28、行了改 革创新,规定了适应中医药发展规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3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3)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 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4)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5)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4 .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1)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 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
29、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2)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 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3)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 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5 .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 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 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
30、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高频考点必背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 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4 .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上便是健康康管理师(三级)考试章节要点重点一第十六章 健康管理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仅供参考!4.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文本上签
31、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 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 利待遇等其他事项。5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32、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解决办法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 动报酬。(4)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履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
33、额支付劳动 报酬。(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4)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变更(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 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
34、者各执一份。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 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
35、先告知用人单位。3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 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36、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检查1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
37、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 督管理。3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一、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适用范围1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 .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
38、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执行。三、消费者的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利。(2)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3)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 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 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 况(5)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肖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僦出 席 洎费者在目壬口 T型接必服务时,有权获得质2,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鬻有权备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 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交、为。3.其他权利白匕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