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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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调查报告,消费者权益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扰的事实,我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对中国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化地剖析缘由,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一、消费者权益受侵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调查报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爱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扰的事实,我

2、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对中国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化地剖析缘由,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一、消费者权益受侵扰的现状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爱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允交易权;平安权;知情权;索赔权;受敬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学问权;指责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值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是特别

3、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缘由,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爱护,消费者权益被侵扰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峻。(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峻侵扰和威逼着消费者的人身平安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22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22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22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3.43%

4、。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22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亮度,严峻侵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允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22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22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22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2

5、2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有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运用方法等,对必需说明的内容模糊其辞或有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闻名的欧典地板事务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务。(四)不同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接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接着以不同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1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此外,消费者的公允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

6、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22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扰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22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22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足;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扰的缘由在我国如此重视爱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扰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缘由:(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

7、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缘由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学问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殊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驾驭顾客心理、具有肯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学问,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状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允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二)法律给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依据消法第34

8、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好像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供应了一个广袤的天地,但实际的状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主动主动协作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胜利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状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

9、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方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情愿或主动协作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主动探究、尝试敏捷、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峻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主动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状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状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三)消法规

10、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处的力度不够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处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爱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处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假如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三、促进“消费和谐”,爱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

11、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快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依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一般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爱护。我国必需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敏捷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主动性。(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

12、屡受侵扰,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状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三)制定反垄断法,爱护消费者的权益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需履行爱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爱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殊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肯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假如在消费者诉讼

13、中,仍旧以“干脆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干脆利害关系人,而无法爱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干脆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爱护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22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

14、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须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爱护,特殊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爱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爱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刚好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相互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给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给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牢靠对象和信任对象。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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