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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1-14 10:54:40 来源:作者:何太寿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12 月 10 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2、即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二)企业年金的适用条件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3、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纳入工薪征个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
4、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 100 元、企业缴费 400元,其 100 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 400 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 400 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
5、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三)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部分的税务处理:应退还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6、后,予以退税。(四)不符号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969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五)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前(2009年 12 月 10 日之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
7、-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例如:张某所在的企业在 2008年为其建立了年金,但对于企业为张某所缴纳的年金均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009年 12 月 15 日,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企业自查为其补税,则需要按如下方法进行:张某 2008年 1 月至 12 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72000元,企业为其缴纳年金合计为 2880元,缴纳时未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先计算张某2008年月平均工资额:72000/12=6000,6000-2000=4000元,
8、应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企业为张某缴纳的 2880元应补缴年金个税:(2880 15%-125)=307元。(六)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因此,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即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三、企业年金与
9、法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与法定保险的区别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无论是法定保险或是年金,都应分为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分别处理。1、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法定保险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年金则不能在个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
10、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如:王某当月工资 4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公积金后余3080元,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个人实际缴纳 160 元,王某当月领取工资 2920元。则依据上述规定,王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工资为 292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080元(2920+160),即个人实际缴纳的 160 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税前扣除,需要计入到其王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为个人所缴纳的法定保险有免税部分,而企业年金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
11、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该文件中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
12、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举例说明:接上例,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 3080元,而王某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年金 160 元,则王某当月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为:(3080-2000)10%-25+1605%=83+8=91元 即:王某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缴纳 91 元。(二)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1、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
13、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年金单独适用税率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企业年金与普通的补充保险或者其他商业保险不同之处在于其适用税率的选择。企业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
14、鼓励态度。企业年金涉及个税政策解析 2011-4-29 10:39 杨为华 李伟毅【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号)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
15、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新公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9号(以下简称“公告”)是继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进行了明确,公告更加合理、人性化,便于企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
16、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 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7、、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
18、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318 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19、,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公告明确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以
20、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即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一)企业年金个税扣除方法变化,个人税负降低。原来规定:通知在计算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纳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个人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情形,企业缴费部分均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
21、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新规定:自 2011年 1 月 30 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实行了减税照顾,即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方法更为合理。原规定:通知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
22、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现规定:公告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年度中间入职或者企业在年度中间实行年金计划,则当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为实行年金计划后的月平均工资。比如说,某企业7 月份起为职工缴纳年金,则该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 7 月份至 12 月份的企业缴纳年金的基数之和(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除以 6 个月,来确定他的月平均工资,再找适用税率来计算年金应纳个税额。而不是此前的无论是否满 12 个月均按全年计算平均工资。(三)进一步明确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补税规定。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 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精品好资料-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