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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供应及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方案1.1基本响应当确认燃气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时,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区县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机构应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在事件发生的初期,由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2分级响应1.2.1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按照区县和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燃气供应单位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相关区县应急办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1.2.2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发生较大
2、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政府负责启动级应急响应,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协调相关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供应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工作。1.2.3重大事件(级)的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启动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1.2.4特别重大事件(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
3、指挥部启动级响应。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1.3扩大应急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情况,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1.4响应结束1.1.1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1.1.2一般或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区县政府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1.1.3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