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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供应及使用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方案1.1信息报告要求除已经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外,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政府及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气的可能性,并立即将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上报市应急办。(1)因供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2)因燃气资源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气;(3)因供电、供水、通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气;(4)因发现事故隐患可能影响正常供气;(5)因其他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气。1.2信息报告程序1.2.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程
2、序按日常值守程序执行。1.2.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应立即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1.2.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应急办。1.2.4首报(1)燃气供应单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口头将情况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进行分析判断。(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相关区县
3、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处置,并备案。(3)属较大以上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同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属地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和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作好抢修配合工作。1.2.5续报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根据事件过程,将事件发生、发展、处置结果等相关情况分阶段逐级向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分阶段事件报告后核实并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1.2.6总报(1)燃气供应单位和属地政府在事件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将事件处置结果及事件
4、情况分析正式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备案。1.2.7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信息报告内容1.3.1首报内容应明确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1.3.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1.3.3总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1.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1.4.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执行。1.4.2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宣传信息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宣传信息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