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港口管理制度(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港口管理制度(篇).docx(1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港口管理制度(篇) 书目 港口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港口开发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确保港区治安、消防平安,以及码头货物出入平安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录用及编制 (一)公司保安人员的录用需具备下列条件: 1. 男性,年龄40岁以下,身高165公分以上;女性,年龄30岁以下,身高16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有良好的精神面貌。 2.秉公遵守法律,正直向上。 3.退役军人优先。 (二)编制 港口开发总公司保安队归属港口开发总公司港务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主任兼任保安队长,下设副队长1人,班长2人,平安监督员2人,保安员15人。 三、职责 (一)责任范围:
2、 1.南伟码头; 2.港口开发总公司办公楼; 3.港口大厦; 4.南伟码头临时堆场; 5.南华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厂场。 (二)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公安部门关于内部平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保安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保安工作全面负责。 2. 依据制度作好人员和货物出入码头闸门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 1. 保安队长职责 (1)对港区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全面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保安工作,提出岗位 设置和人员支配看法;制定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制。 (2)刚好驾驭和了解本地区治安工作形势,有预见地提出保安工作看法和措施,主动协作公安机关,实行切实措施,防止各
3、类事故的发生。 (3)主动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防自然灾难的“五防”平安法纪教化工作;负责支配保安器械的统一管理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支配对消防器械的检查工作并提出更换建议。 (4)组织保安员的教化、培训工作,提出教化培训安排,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养。 (5)监督考察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处理有关保安工作方面的投诉,提出对保安人员的奖惩看法。 (7)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协调和协作其他各部门的有关工作。 2. 保安队副队长职责 (1)在保安队长的指导下,实行各级领导下达的关于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主动做好“五防”宣扬教化,定期检查各班工作状况,发觉问题,
4、刚好督促改正,并加强对保安员的培训提高。 (2)详细支配、监督各班组的工作,负责巡查并刚好了解保安人员的工作表现及思想动态,向保安队长提出可行性奖惩建议。 (3)负责对保安人员进行体能及防火等训练,使之保持最佳工作状态。 (4)负责支配、检查监督员的工作。 (5)当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3. 保安班长职责 (1)负责支配和组织开展本班组工作,维持严谨的岗位纪律和最佳的服务看法。 (2)支配并检查本班组岗位工作日志、巡查记录及出入闸门记录。 (3)处理临时突发事务,并刚好上报有关领导。 (4)支配交接班工作。 4. 监督员职责 (1)负责巡查、监督并维持码头内部治安平安管理,发觉并制止违规
5、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惩罚。 (2)检查码头内部消防设备,发觉问题刚好上报,并负责跟踪落实工作。 (3)监督码头内部生产平安,发觉并制止违规行为,登记交有关部门按章惩罚。 (4)做好巡查记录,发觉平安隐患刚好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 5. 保安员职责 (1)严格遵照制度,负责所属岗位有关保卫工作。 (2)遵照规定按时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处理突发事务并刚好 上报。 (3)在码头闸门当值时,严格遵照人员及货物出入闸门制度,并做好核实、登记事宜。 (4)发觉并制止违规行为,记录上报班长。 四、行为准则 (一)个人仪表 1. 值班人员须着装整齐大方,佩戴工作卡,上岗前在警容镜前整理好仪容。 2. 站姿
6、正确(跨立式,两脚略与肩同宽),坐姿端正。 3. 对讲机及保安器械要按统一要求佩戴。 (二)礼貌服务 1. 岗位值班人员回答或询问客户时,需敬礼并运用礼貌用语。 2. 热诚对待客户,耐性说明有关要求及规章制度。 3. 在工作岗位上不准看书报、听收录音机、睡觉。 4.当值工作期间不准饮酒。 五、平安保卫制度 (一)治安平安管理 1. 货车出入码头闸门管理 货车因事需进入码头,须于门卫处购买进码头门票并填写登记表,具体登记事由、车牌号码后方可进入码头;货车拉货出码头,保安须依据海关货管科签发的外拖单,验证司机所持理货部签发的放行条及门票票尾,对单验货,确保无误后,方可登记放行。 2. 人员出入管理
7、 (1)码头工作人员须佩戴工作卡,方可出入码头。 (2)非码头工作之本公司人员,因工作须要出入码头,凭工作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 (3)货主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港务部开出的临时出入卡或提货单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4)非外籍船舶海员因事需出码头,须持海员证或其所属船舶船长开出名单并加盖船公章,交由码头门卫核实,方可放行。在海员返回时验证无误后,方可登记后允许其进入码头。 (5)其他外来人员因事需出入码头,须持办公室开出的临时出入卡出入码头并登记出入时间、事由。 3. 巡查制度 (1)白天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平安,发觉违规行为刚好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
8、导按章惩罚,最大限度地避开平安事故隐患。 (2)夜间 由值班监督员负责巡查、监督码头内部治安、消防及生产平安,发觉违规行为刚好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领导按章惩罚,最大限度地避开平安事故隐患;值班班长带领值班保安一人,巡查平安保卫责任范围至少三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以确保港区平安; (二)消防平安管理 1.仔细执 行消防法规,由保安队长负责支配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防火平安措施的落实,消退火险隐患。 2.由保安队长负责支配人员每月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测、保养、修理,刚好解除消防设备故障。 3.检查办公及宿舍用电、用水状况,发觉违规行为刚好制止并记录上报有关部门按章惩罚。 六、保安器械的保管、领用、
9、运用及交接制度 (一)保安器械的保管 由保安队长负责支配专人统一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二)保安器械的领用及交接 1.岗位值班保安人员由当值班长负责领用本班组人员运用器械,并做具体签领记录;下班时与接班班长办理器械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2.保安队长、副队长于每日上班时签领器械,下班时须将器械交归管理员入库,并做好相关记录。 3.保安器械的运用规定 (1)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人员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港口危货管理规定方法 危货运输押运员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押运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
10、强和完善危货运输工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其次条 危货运输押运员的平安管理制度包括押运员平安操作规程、平安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的押运员。 其次章 危货押运员平安操作规程 第四条 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平安卡,监督和帮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打算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条 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方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第六条 监督驾驶员平安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根据操作规程驾驶。 第七条 运输过程中,应亲密留意车辆所装载的危急货物,做到每
11、隔2小时检查一次,发觉问题刚好实行处理措施。 第八条 装卸过程中,防止和制止设备因不规范装卸和意外状况而造成货物(箱、瓶、罐、撬)的外观损伤、设备损伤和零件损伤等。 第九条 危急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刚好卸货,在待卸期间,押运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应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条 监督驾驶员根据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应亲密协作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条 仔细履行国家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危货押运员平安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仔细做好各自本职工作,主动听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平安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平
12、安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平安技能,提高自身平安组织和自我爱护意识。 第十五条 参与有关平安学问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必需熟识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运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主动参与各项平安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平安检查和平安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条 对押运货物负平安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负监督和帮助义 第十九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其次十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其次十一条 工作看法要主动主动,不怀疑和揣测上级领导
13、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刚好与上级沟通,有不满足见可以刚好提出解决。看法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押运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其次十二条 帮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平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证件及押运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管。 其次十三条 装车时协同驾驶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具体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在运输单上签字,并保管好单据。 其次十四条 仔细检查货物的外观和内部设备状况,例如:阀门是否(全部)关闭;重要零件是否丢失;设备是否有泄漏和损伤等。不符合平安规定的可拒绝装运。 其次十五条 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急货物运输规程,
14、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途行为。 其次十六条 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其次十七条 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熟记自己所需押运的危急化学品的危急性,危害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务的应急实力。 其次十八条 行车过程中,押运员必需坐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烟火,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途平安行车。 其次十九条 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需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需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且需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危
15、急货物平安运抵指定位置后,押运员负责按运输单记载事项向收货人交付,签收;交接双方点收点交。 第三十一条 运输结束后,危急货物车辆和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洗刷除污,并帮助驾驶员做好收车后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押运员和驾驶员应做紧急处理;事故信息应由如下依次传递,汇报公司上级相关领导,公司汇报运管处,报告保险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现场,报交警;当事人写事故真实书面材料,并接书面材料记载内容向各方表达,协作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觉车辆故障隐患时,协作司机刚好修理,并提示司机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如有检修安排,协同司机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
16、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押运任务。特别状况下,要特别对待,无条件地听从调度室的临时支配。 第三十五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车前,督促司机应要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动身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别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帮助司机刚好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监督gps的保管状况,不得私自拆卸、挪动,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 第三十八条 发觉所运货物(箱
17、、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平安隐患时,要刚好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平安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条 严格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格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运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发觉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因个人缘由造成运输时间延误及其他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
18、严峻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听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平安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港口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港口平安管理规定 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规定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急货物管理,预防和削减危急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爱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平安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
1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平安监督管理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急货物,以及对危急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 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急货物平安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
20、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负责该港口的危急货物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其次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急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其次章 建设项目平安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探讨阶段托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
21、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平安条件审查: (一)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急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急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平安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平安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
22、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 负责平安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确定。审查确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平安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看法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确定。审查确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平安条件审查
23、。 第九条 已经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平安评价,并重新申请平安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增加平安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平安风险或降低平安性能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增加平安风险或降低平安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平安条件审查确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须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托付设计单位对平安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平安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平安
24、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急、有害因素和危急、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 (二)采纳的平安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平安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平安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接受状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平安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平安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25、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确定;20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一)变更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
26、项目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托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进行平安评价,并编制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平安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平安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与验收人员的专业实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全部专业内容。 平安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平安设施验收。平安设施未阅历收合格,不得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平安
27、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对平安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 从事港口危急货物平安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自然气码头平安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 下列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平安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平安评价机构担当: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二)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三
28、)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急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 平安评价机构的平安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平安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危急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意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29、;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急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条件。 其次十条 申请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急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急货物作业的详细区域范围、作业方式、作业的危急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急化学品的供应);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急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平安
30、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平安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平安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运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平安评价报告。 其次十一条 申请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其次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20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详细的危急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
31、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急货物作业的详细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急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的状况刚好向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其次十二条 危急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须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
32、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定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 其次十三条 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持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持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其次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其次十五条规定的平安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 其次十四条 危急货物
33、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和考核,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危急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其次十五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托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急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平安评价,提出平安评价报告。平安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六条 出现
34、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平安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急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急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急源或者重大危急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急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干脆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对港口平安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平安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状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根据本规定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须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
35、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平安评价并根据本规定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 作业管理 其次十七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港口危急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急货物种类,依据其危急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运用。 其次十八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急货物作业场所的平安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刚好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修理、保养、
36、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其次十九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危急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记,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平安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危急货物港口作业运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运用管道输送危急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平安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记。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急货物输送管道平安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
37、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实行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特地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平安爱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急货物。 第三十四条 港口危急货物作业托付人应当向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供应托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精确的危急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急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平安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急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急货物,应当供应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急货物危急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急货物,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供应相
38、关证明材料。 作业托付人不得在托付作业的一般货物中非法夹带危急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急货物。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急货物应当妥当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记。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记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急货物。对涉嫌在一般货物中非法夹带危急货物,或者将危急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一般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39、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协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状况相互通报,避开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急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起先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托付人,以及危急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平安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确定,通知报告人,并刚好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起先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急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
40、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 船舶载运危急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刚好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危急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平安检查,确认作业的平安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在港口内从事危急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状况告知相关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急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
41、安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 危急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平安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急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急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急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平安和应急措施等
42、,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急货物包装和标记进行检查,发觉包装和标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刚好通知作业托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刚好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觉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急货物; (二)在一般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觉非法夹带危急货物; (三)在危急货物中发觉性质相抵触的危急货物,且不满意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平安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刚好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 危急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
43、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其他危急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急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急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经营仓储业务的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急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状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平安生产风险预防限制体系,开展平安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详细的管控
44、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平安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急源辨识,确定重大危急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急货物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估。 第五十一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急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危急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急源出现其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急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急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