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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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 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 11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行 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琼府办(2019) 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 用

2、、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 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在行 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行政执法 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的活动。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 则。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 序、救济渠

3、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 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各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 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 理时限等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 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 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或执法岗位、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

4、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在政府网站上公 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 时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 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九条执法职责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等事项。第十条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

5、和顺序。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 以公示。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 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 场主体名库录执法检查人员名库录(以下简称“两库一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两库一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三条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

6、门 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 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 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 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 佩戴标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 实与理由、

7、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对按照般程序实施的执法行为, 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办事大厅、政务中心等办公场所提供服务 的,应当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下列信息:(一) 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二) 工作人员姓名、职务;(三) 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四) 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证照发放方式;(五) 办公时间、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六) 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七)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

8、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 记录,以及行政部门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 站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

9、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 信息;(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五)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开,经权利 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以 及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 要及时予以更正。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并于每年1月底 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同时报送

10、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主管部门。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 机制。第二十一条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 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 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 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己 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

11、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 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三章行政执法公示载体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 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 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指政府网站、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信用海南”网站、 海南省网上审批大厅、县政府网站“双公示”专栏等平台。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

12、会、报刊、广播、电 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 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双公示” 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 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公示,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 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更新维护不及时由此引发行政复移送司法机关追第二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 等问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 议、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的,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具体承 办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可制 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并报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解释。第三d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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