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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我县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程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 报建管理,根据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 法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 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8) 26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 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个人建房报建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 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居场部及居民点报建按照海南省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2、及相关规 定执行。第四条 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农民建房参照本办 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并纳入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建设管控,建设布局、 房屋高度、风貌等应符合规划要求;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依法停止审批新 建、重建、改建住宅。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须符合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 2015-2030年)及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村庄建设规划;尚未完成规划编制或编 制成果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可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 年)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进行审批。第二章建房报建审批原则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且土地来源必须合法,每户 宅基地占地面积不
3、得超过175 nl2,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临 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对于面积小于175 nf的宅基地,其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可 以适当突破70%,但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22.5 ml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第七条农房设计应符合风貌管理。农房设计应彰显我县民居建筑风格, 体现节能环保原则,满足防风抗震、防灾减灾的要求,鼓励选用陵水黎族自治 县村庄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新建房屋:(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二)拟建用地在“多规合一”划定的乡村建设用地范围外,基本农田、 生态红线内和公路部门划定的公路建筑
4、控制范围内;(三)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 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新建住房;(四)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县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章建房审批程序第九条 农房建设实行“一表两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 建申请表、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出具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第十条在村庄开发边界内拟使用原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或空闲现 状建设用地建房,应由建房户填写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并附建房用地权 属证明(农户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权属证明;没有宅 基地使用权证的,在土地权属无争议、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和宅基地面积符合 规定标
5、准的前提下,由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上签署同意建房 用地意见),经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将建房用地权属证 明及报建申请表、宗地坐标图等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 议的,村委会在报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建房户可持建房用地权属证明、报 建申请表、测绘单位出具的宗地坐标图(签章)及CAD电子件、房屋设计方案(一 式2套,加盖设计单位或个人有关资质印章)、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直接 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由村委会协助向乡镇人民政府申 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建房户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 人民政府提供
6、“一窗办理”窗口,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合署办公, 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乡镇国土所 和规划建设管理所作出初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制作成陵水县农房报建信息公示牌在建房现 场进行张榜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答 复建房户,并将审批结果抄告村委会。第四章建房施工及验收管理第十二条 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准备开工建设的建房户,开 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现场核验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对放线情况现场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开工。乡镇人民
7、政 府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建房户可以按批准的规划面积、位置开工。第十三条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 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房 屋建设规划报建申请表上签署规划核实意见。经规划核实通过后,建房户自行 组织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员提供帮助和指导。第十四条 建房户可持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权属证明、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 记手续。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农房报建和确权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 量服务,由乡镇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
8、单位承担, 所需费用由县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解决,不得向建房户收取。第十六条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民族地区特色民房改造等个人建房的分 别由相关牵头部门及各乡镇政府统筹协助农户办理、统一管理。第十七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 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对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实际 已分家分户但未更换新户口的,可按实际分户情况进行宅基地申请并报建建房, 具体分户及宅基地申请参照县政府“一户一宅”认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九条农村村民依法使用宅基地应遵守以下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 宅基地;不得擅
9、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不得妨害相邻权;不得妨害公共利益。第二十条发现违规违法用地建房或超标准建房的,村规划建设协管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国土管理所报告。第二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乡镇国土规划建设 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村小组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做好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材 料归档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属证明颁发情况台账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本办法与县政府原实 施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