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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中府办2016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加钗农场、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 业各单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6年第2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 患,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 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省政 府颁发的海南省森林防火条,
2、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是指县境内 除城市区、墟镇、乡村居民点外的用火。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境内森林 防火区野外用火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 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 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按 照全国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的规定,我县定为国家级 森林火险区。我县根据地势和树种类型和气象条件及火灾频发度 等差异,把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地带100米范 围内
3、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把百花岭林区、崩岭林区、鹦 哥岭林区、冲向岭林区、踏器岭林区、黎母山国家森林公园林区、 白马岭林区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把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成片 的有林地划定为二级森林火险区;把护路林、防风林、宜林地和 农田林网划定为三级森林火险区。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都规定为森林防火期,其中,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7月2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月20日 至7月20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 定假期及元宵节、重阳节等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 时,为森林高火险期,7月21日至H月30日为一般森林防火 期。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林地内
4、有下列用 火行为:(一)野外吸烟;(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三)烧山驱兽或火攻狩猎;(四)烧纸、烧香、点烛;(五)燃放鞭炮;(六)抛扔烟头等火种;(七)其他野外生产用火。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 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 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 案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个人可以根据实 际需要配备森林防火信息员,负责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联络 工作,并及时报告火情。第十
5、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在用火前, 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经审 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 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用火,并由县或乡镇森林防火部门派员监督检 查。生产性用火包括烧荒积肥、烧田壤、烧牧场、炼山造林等活 动用火。第十一条野外生产用火审批权限:一次性计划火烧面积5 亩以内的(含5亩),由乡镇政府审批;一次性计划火烧面积5 亩以上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审批时要实事求是, 严禁化整为零,弄虚作假。野外用火申请书要写明:(一)申请单位(个人)(二)用火地点;(三)用火目的;(四)计划火烧面积;(五)附近森林情况
6、;(六)防火准备情况;(七)现场指挥人员;(A)计划用火时间第十二条审批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时,乡镇政府、场 审批的应有村委会和工作站的意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 批的应有乡镇政府和工作站的意见。第十三条我县统一使用由琼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制的 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第十四条 用火单位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组织用火;(一)开好足够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平地10米,陡坡、岭 地 20-50 米);(二)组织好扑火人员;(三)准备好扑火工具;(四)风力在三级以下;(五)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在场;(六)用火后留守人员彻底熄灭余火,严防死灰复燃。第十五条 在林地内(含灌木林地、牧地)及林缘100米范 围内禁止用火
7、。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提前二天领取野 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森林高火险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我县境内国道海榆中 线公路、高速公路两侧20米内,常年禁止用火。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五 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 内野外用火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罚款;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九条 违法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于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 节严重构成
8、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用火许可证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用火许可证申请用火单 位用火地点用火目的计划火烧面积附近森林情 况应通报的毗邻 单位已开防火线长米;宽米已落实现场人数人现场指挥计划用火时间基层森林防火组织意见:年 月 日审批单位意见(章)年 月0签发人:年 月日申请人:年 月日编号:森防字(20) 号护林员现场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护林员:说明:1、本证由琼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 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 管理暂行办法所制;2、审批须凭护林员现场检查签字的申请书 办理;3、生产用火单位必须按下列要求组织用火;开好防火 隔离带;组织好扑火队员;装备好扑火工具;风力在三级 以下;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在现场;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并 留人看守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