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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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琼中府2021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 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 订)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1年9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包括:单位实有账户项目资 金、单位历年结余结转(当年)项目资金(含上级专款)、财政 专户(社保专户除外)项目资金、政府公共项目资金等。审批权限: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 财政预算指标进行清理

2、并收回。在来年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 位还需继续实施被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次年12月20日之前完 成相关申请审批手续,其审批流程为由预算部门(单位)提出资 金使用报告(附形成实际支出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批后下达指 标,以后年度申请按县政府预留指标流程审批。(四)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已列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 划的省、县重点项目(含竣工、续建、新建项目)、不明确单位 的上级资金补助类项目、社保基金、捐赠款、各项手续费等,由 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次编写请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 批后分配下达指标。(五)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自发文之 日起,二年内未完成文件规定的项目目标,或相关审

3、批文件已过 期且未取得下一阶段审批文件的项目,原则上县财政局不再安排 资金,以后年度原项目需要实施的,需取得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批 文件后,重新报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资金。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及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通过的方案、事项,明确资金分配的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和需10 要予以安排。不明确或不完善资金分配方案的、超出资金方案范 围的经县政府或县委审批后财政部门方可安排资金。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或者提交政府会议审议的方 案和事项涉及到资金使用时,除了明确由县财政局分配的资金和 合理的人员经费申请直接提交到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外,项目资金 必须编写资金使用方案,报至县财政局审核,明确资金来源

4、。第十三条可执行指标拨付审批。政府预留指标经过细化和下达后转为可执行指标。可执行指 标经过用款计划申请和批复后,即可进入实质的资金拨付阶段。(一)人员类项目,审批流程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二)运转类项目,审批流程基本运转类由县财政局按季拨 付,其他运转类由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申请用款计划。(三)特定目标类项目,为了满足项目审核要求,将项目按 照支出用途分为部门项目和转移性项目。人员类项目(仅限聘用人员)、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 目拨付审批权限如下:审批权限:由预算单位提出拨付申请,由县国库支付中心 进行拨款要件审批通过后支付资金。预算单位每季度应将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向分管 业务县领导汇

5、报。11第五章预算调整、调剂第十四条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县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十五条 强化预算执行约束,认真遵守预算管理规定,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执行中的新增支出事项通过 预算调剂、动支预备费、调整预算、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方式解 决新增支出需求,不足支出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第十六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 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单位、预算科 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

6、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 调剂审批流程如下:(一)同一部门(单位)原有项目之间的金额调剂,除上 级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报县财 政局进行调剂;12(二)同一部门项目调剂用于新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 提出调剂申请,经分管业务县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县财政局进行调 剂。(三)部门(单位)项目调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的, 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经分管业务县领导审批通过后报 县财政局进行调剂。(四)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款”级科目调剂的,由单 位自行调剂;涉及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类”级科目调剂的,由单 位报县财政局审批;(五)中央、省资金和县人民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

7、, 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六)在预算执行年度中,项目调剂原则上是一年2次, 集中在每年6月、10月份办理。n月20日后,县财政局原则上 不接受部门(单位)调整经常性项目和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分类、 资金用途及变更款项使用单位。第六章资金监督第十七条建立财政资金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13 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县财政局 应制定完善财政预算指标管理办法、资金拨付操作规程、内部岗 位责

8、任制、借款管理等制度办法,明确责任,严格分工,相互制 约。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对于涉及管理、分配、使用财政资金 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密切 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减少财政资金沉淀,推动财政资金 合理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的规 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 出的;14(二)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

9、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三)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四)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按照高质量考核要求,县财政局定期对预算 单位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奖励、下年度 资金安排相挂

10、钩,奖优罚劣。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15 第二十四条凡上级部门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琼中黎族苗 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中府2015) 27 号)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补充 说明(琼中府2016) 4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 负责解释。16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的管理,防范财政资金 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11、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上级专项资金;(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五)单位自有资金。第三条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要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科 学性和透明度;(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原则。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 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 和程

12、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五)分级审批、责权对等原则。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 大额资金分配使用集体决策原则;(六)依法理财、财事匹配原则。结合高质量考核目标,合 理配置财权,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分配和支付制度,努力实现 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第四条非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指标管理第六条财政性资金实行指标化管理。按照财政性资金指标是否需要项目细化的标准,划分为政府预留指标和可执行指第七条 政

13、府预留指标。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初次分配, 但未细化到主管单位或项目的,需进行项目细化的财政性资金指 标,主要包括:(一)县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预留指标(含政府性基金安排的 项目);(二)上级专项资金需细化的指标;(三)按规定盘活收回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存量 资金指标。(四)其他未明确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留指标。第八条 可执行指标。指经过法定的程序完成分配并下 达,明确了资金使用的部门、用途和金额的指标(含非税收入安 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包括:(一)人员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二)运转类项目: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 常运转、

14、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 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的其他运 转类项目。(三)特定目标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 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围绕高质量考核目 标,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财政部门按照 政府预留指标和可执行指标两个阶段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政府预留指标分配阶段1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预算单位规范编制预算项目, 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负责政府公共、上级专款等需要项目细化的 指标进行分类、分析和指导、告知县政府和预算单位;负责将通 过合法审议的年度预

15、算和项目细化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 求及时下达到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单位,并以指标文形式告知。县 财政局对其负责审批和分配的指标以及指标下达的准确性、合规 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2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按项目要求做好前期 工作;负责牵头做好本部门需要项目细化的项目和资金需求的方 案编写(必须有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 收到财政部门告知函(上级专项资金)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 分配方案(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整性、 合法(规)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3 .分管财政县领导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督促财政部门进 行符合本规定的指标分配,审核部分项目细化指

16、标,对资金指标 分配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合法(理)性负分管领导责任。(二)可执行指标使用阶段1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县财政局。负责定期督促和通报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预算支 出进度;负责监督检查部分项目实施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负责对涉及教育、三农、环保、医疗、社保等重点民生项目资金 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财 政性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预算单位可执行指标的支付与核算; 负责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支付申请填写是否正确(包括资金 指标、项目用途、支出功能和经济科目),负责审核资金使用用 途是否专款专用、资金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

17、拨付资金、支出项目的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等财务要件是否齐 全,以及支出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等;负责对预算单位提交的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申请退回预算单位修改或重报;负责及时 拨付预算单位符合规定的用款。国库支付中心对拨款财务要件的 完整性和拨款程序的合规性审核所负责任按照海南省财政集中 支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2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具体项目的有关规定对 项目情况、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项目实施、项目 进度监督、项目绩效考评;督促实施单位做好组织项目前期、竣 工验收等各项工作,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应 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支出的原始凭证及

18、 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做出审核意见 (审核内容包括资金使用用途是否专款专用、支出标准是否合 理、资金拨付是否符合施工进度、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等);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跟踪问 效。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工程质量、工程进 度负连带责任;对于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负主要责任。3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要 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相 关规定的支出标准、范围和要求,控制费用性支出,规范、合理、 有效地使用财政性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按质完成 项目任务,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

19、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 务决算,接受和配合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监 督。对于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项目质量和进度负主要责 任。4 .分管财政县领导的主要职责:指导、审核财政性资金使用, 监督财政内部管理。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条政府预留指标分配审批。(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预留指标。是指年度预算通 过县人大常委会批复,该类资金未列入部门预算,明确了使用的 方向、金额、范围,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资金进行明确和 分配的指标。其审批流程如下:年度预算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批复后,明确了县分管领导及预 算单位的项目,县财政局直接将该资金指标下达至预算单位,形 成可执行指标,按照本办

20、法第十三条审批流程执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预留指标中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 未明确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需要进行再次分配。审批权限:一般情况下,单笔(单批)30万元以下(含 30万元)由分管财政县领导审核,年度审核累计不超过500万 元(含500万元),超过部分则需经县长审批;单笔(单批)30 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含120万元)的需经分管财政县领导和 县长审批;单笔(单批)12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 元),提交政府常务会审批;单笔(单批)500万元以上需提交 县委常委会审批。年度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 然灾害救灾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

21、支, 原则上9月份才能开始使用预算预备费,在9月1日前确需动用 预算预备费,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复函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报 县委县政府批示办理。审批权限:分管财政县领导单笔(单批)50万元以下(含 50万元),超过后的申请需经县长审批;县长单笔(单批)150 万元以下(含150万元),单笔(单批)150万元以上250万元 以下(含250万元)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单笔(单批)250万 元以上需报县委常委会审议。(二)上级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上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当年上级指标追加、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上 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照具体项目及内容执行,有相应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按照原渠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上级专项资金指标 文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由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指标 文件直接下达;需要项目细化按县级预算安排的政府预留指标流 程和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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