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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贷款管理制度贷款审批(5篇) 书目 第1篇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模版 第2篇个人贷款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x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第4篇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5篇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预警机制管理方法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模版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的通知 银监发2023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意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 为支持教化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方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探讨生和其次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同等、自愿、诚恳、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其次章贷
3、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肯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供应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供应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看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接着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4、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精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依据借款人须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根据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纳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
5、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纳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供应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纳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说明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意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干脆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
6、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供应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须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供应就读学校的录用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供应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供应抵(质)押物权证和全部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供应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当不行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
7、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供应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供应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举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帮助贷款人对贷款的运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丢失完全民事行为实力或劳动实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状况刚好通知贷款人,并帮助贷款人实行相应的债权爱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
8、供应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帮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化和还贷宣扬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帮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其次十条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刚好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运用。 其次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需按合同约定运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
9、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其次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安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状况赐予借款人肯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起先。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其次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干脆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其次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依据
10、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其次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其次十八条 借款合同须要变更的,必需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接着有效。 其次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
11、,贷款人可依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订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削减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运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根据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依据本方
12、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限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帮助和协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和风险管控实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化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和风险管控实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供应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方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说明。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13、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同等自愿、公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
14、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限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限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实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对
15、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实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供应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状况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
16、价看法。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状况; (二)借款人收入状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实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实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实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行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询问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托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需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托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
17、款人至少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精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状况和借款人的偿还实力、诚信状况、担保状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实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其次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别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根据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其次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
18、款人。 其次十二条 贷款人应依据重大经济形势改变、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样状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刚好、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其次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担当的违约责任。 其次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
19、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纳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其次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加。贷款人托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状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其次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别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意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其次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刚好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20、 其次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限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托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干脆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运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
21、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微环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具体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实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详细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运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纳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状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
22、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实行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运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状况改变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平安。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状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供应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23、运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实行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
24、、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纳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实行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惩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托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
25、七)对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觉而未发觉,或虽发觉但未实行有效措施的; (八)严峻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员工借款管理规定 (一)借款的制度 通过借款制度,员工借款管理规定来规范员工的借款行为:.临时工能不能向企业借款问题,企业借款不还,不按规定的期限报销、还款,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借款报销须要票据。 写明借款的范围: 1.职工因公出差须要借支的款项; 2.业务员零星选购所需的款项; 3.经财务部门核准可周转运用的周转金、备用金; 4.其他因业务需用必需预借现金的款项。 (二)借款的限额 1.因公出差人员借款限额,按预料出差天数及标准核定: 车船票、飞机票按预料金额
26、借款; 住宿费、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借款; 如有特别缘由需增加款项时,应在借款单上阐明理由。 2.零星物资选购,按安排金额借款。 3.周转金、备用金的限额,按财务部核定的数额借款。 4.其他借款应依据实际状况填写借款单,不得多借。 (三)借款的程序 1.职工借款需办理如下手续: 借款人按借款限额填写“现金借款单”(见表6.3),并签名、盖章; 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看法; 公司分管总经理批示; 财务负责人审批。 2.借款人员依据签字手续齐全的“现金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经审核人员审核后由出纳员支付现金。 3.职工借款必需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严格按限额借款,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27、 4.财务部门对已支付的借款作如下处理: “现金借款单”为增加应收款的凭证; “现金借款单”存根由出纳人员留存,作为催收借款和还款时的依据。 (四)借款的归还 1.职工出差返回及零星选购结束后,必需刚好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欠款。 2.会计人员应依据借款申请严格审核报销凭单,对不符合借款申请用途的票据不予报销,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担当。 3.职工借款的归还期限如下: (1)出差借款自最终一天的住宿日期或回公司所在地的车船票日期算起,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2)零星选购以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在十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及还款手续。 4.职工借款的归还实行逐笔结清的规定,已发
28、生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准再发生新的借款。详细还款程序如下: (1)借款人将手续齐全的现金报销单据交财务部门,由稽核员审核无误后交现金出纳办理现金付讫手续; (2)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时,出纳员将现金清点无误与借款单存根核对相符后,开具现金收讫凭证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依据。同时,将借款单存根和现金收据一并交借款人存查。 5.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借款人报销时,由财务部门付讫现金,借款滚动运用。借款人调离原部门后,应马上归还所借的备用金。 (五)借款违章的惩罚 职工借款后,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还款手续的,一律视为挪用公款,并按以下规定赐予惩罚: 1.超过购货发票日期及超过最终一天住宿日期或回本地车船票日
29、期十天,未还清借款的,从第十一天起先,按日计收1的罚息。由财务部门出具收据,从借款人工资或报销的费用中扣回。罚息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数额=借款金额1超期天数 2.职工出差回本地后超过一个月未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的,除执行罚款外,取消其享受出差补助费的资格。 x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贷款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贷款公司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
30、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特地为县域农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供应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贷款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条 贷款公司以平安性、流淌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五条 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次章
31、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学问和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学问和从业阅历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
32、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限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筹建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探讨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非贷款公司设立地的投资人应供应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该投资人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看法;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确定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
33、交开业申请。 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六)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运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平安、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确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确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确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
34、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公司可依据业务发展须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需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方案,应事先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在分公司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 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确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确定。 第十五条 经核准开业的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由确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公司可不设
35、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确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第十八条 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 第十九条 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安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确定后组织实施。 其次十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四)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
36、务。 贷款公司不得汲取公众存款。 其次十一条 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其次十二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需坚持为农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其次十三条 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其次十四条 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限制体系,增加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实力,提高贷款质量。 其次十五条 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37、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精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打算,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足够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打算足够率不低于100%。 其次十六条 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限制执行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限制的薄弱环节进行订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其次十七条 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其次十八条 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其
38、次十九条 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刚好披露年度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足够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限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贷款公司资本足够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适时实行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本足够率大于8%,且不良贷款率在
39、5%以下的,可适当削减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资本足够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本足够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的,适时实行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全部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足够率降至2%以下的,应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贷款公司的资本足够状况、资产质量以及内部限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限制,加强风险管理。
40、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加强对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限制体系进行评估,有权依据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要求投资人追加补充资本,确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三十六条 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实行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其刚好进行整改,防范资产风险。 第三十七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第三十八条 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居处; (四)修改章程;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确定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须要解散。 第四十一条 贷款公司解散的,由其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42、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而终止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刚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地区,是指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及县以下地区。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管理责任制 1、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