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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取证实务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民商事诉讼中,对于由行政机关保存的证据,律师一般只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 开具律师调查令进行收集。但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难度大、次数有限,尤其是在二审 程序和再审程序中,法院几乎不会准许,难以实现收集关键证据之目的。笔者在办案 过程中发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此种情形下的取证困境,帮助 律师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 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文目的不在于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化事项,而 在于分享通过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集证据的思路,笔者将其总结为四个招式,希望 助力诸位在证据收集中出奇制胜。 第一招:四两拨千斤该招式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基础式。实践中,律师通常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的依法主 动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往往容易获取,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减少律师的检索工作, 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仅将申请政府公开规范性文件视为一种检索方式,笔者认 为,也有初级检索和高级检索之分。“初级检索型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已知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或者发文 字号,但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检索到,或者因文件发布、公示时间久远,出现链接失效 或
3、附件无法打开的情况。此时,律师可以提供文件名称或发文字号,直接向发文机关 申请公开该文件。若文件存在,发文机关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公知书中告知该文件 公示的网址,请律师自行查阅获取,或者直接提供文件复印件。“高级检索型政府信息公开”:律师不知道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甚至不清楚行 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有无专门规定,也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去获取或 核实。举一例,某矿业权压覆案件中,在贵州开采砂岩(生产规模2万吨/年)的A公 司主张,因为B公司后建的电力设施影响其爆破开采,导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续 期进而停工,并诉请停工损失。为查明因果关系,结合当时国家普遍提高非煤矿山准 入门槛的政策背
4、景,B公司代理律师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贵州省关于砂岩矿产 最低生产规模的相关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回复: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砂石土资源开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5号), 全省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法院据此查明A公司安全生产许 可证未能续期,系因未达到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与电力设施建设无关,驳回了 A公司诉请。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公开事项中应避免使用是否、能否、应否、 如何”等表示咨询的词语,尽量使用陈述句描述。 第二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此招式”主要应对行政机关对外随意出具情况说明的情形。民商事诉讼中有一种常见 现象:一方当事人对于
5、无法举示直接证据证明的事项,会出示行政机关(尤其是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而基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法院一般都会采信, 除非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举示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如此,巧妙”地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对 方。面对此困境,律师可以尝试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见招拆招”。从证据类型看,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大多属于间接证据。因为说明中对某一重要 案件事实的描述、陈述会影响诉讼双方权益,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情况说明的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作出该描述、陈述的直接依据。如行政机关作出该说明,系基于履行行政管 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资料,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公开相关资料, 律师则可以进一步判断该资料是否
6、足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如行政机关出具该说明没 有依据,通常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回复:经检索,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库档 案中,并无你方申请公开有关XXX事实的直接依据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6条,告知你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此,律师则可以向法庭主张,行政 机关作出该陈述并无事实依据,情况说明不能单独采信。从证明力看,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力高于单位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行政 机关向当事人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是通过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证,在证 据类型上仍属于单位证明材料,根据民诉解释第115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
7、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是行政 机关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属于民诉解释第4条规定的公文书 证,根据该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如果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到有利答复, 则很可能推翻该行政机关此前出具的情况说明,此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第三招:釜底抽薪该招式主要针对形式上有重大瑕疵的证据。比如,通过查询相关机构或人员资格问 题,以否定其出具报告的合法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
8、都是由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授予,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如对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资质有疑义,也可以向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鉴定人资质。笔者举两个案例说明:关于鉴定机构资质信息公开:(2017 )最高法民申1877号案中,原审法院以中实造价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时,鼎晟公司提供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鲁建公复字(2016 ) 7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机关未给枣庄中实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颁 发过造价资质证书号为乙090637040001的资质证书。最高法院据此认为,中实造 价公司在2014年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时
9、,不具备工程造价资质,其出具的鉴定 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指令再审。关于鉴定人员资质信息公开:(2019 )鲁民终358号案中,一审采信案涉鉴定报告并据以定案。为证明鉴定人张振鹤与对方当事人正顺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生态洁公司向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张振鹤资质情况,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政 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张振鹤于2008年考取预算员证时填报的工作单位为正顺 公司,2016年5月工作单位才变更至本案鉴定机构。山东高院据此认为案涉工程建 设时,张某某即为正顺公司预算员,现又在本案工程造价鉴定中担任鉴定人,违反了 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当秉承的中立原则,程序不合法,并
10、裁定发回重审。 第四招:开源节流该招式目的不在于证据收集本身,而在于节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成本,值得手头拮 据的同仁仔细研习。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 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 办函2020109号,下称办法),信息处理费最高可达40元/页。办法规 定了按件计费和按量计费两种收费方式,具体标准如下: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不收费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 30件(含30件)部分100元/
11、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 增加一档,收费标 准提高100元/件。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5条,按量计收不仅适用于申请人要求提供纸质件的 情形,也适用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因为办 法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且收费标准远高于市场价格,我们建议,如申 请公开的材料页数太多,尽量按如下方式处理:(1 )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已主动对外公 开的,仅申请行政机关告知自行获取方式和途径,此种公开方式不适用计量收取;(2 ) 若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对外公开,尽量分开申请,即通过增加申请次数或件数,以减少 每一件政府公开申请的页数。以上是笔者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一点心得体会,不能保证招招制敌,只求为读者打开 证据收集的思路。在诸多疑难复杂案件中,证据收集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需要 律师具备视微成巨的洞察力,以及始终保持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探索精神,方能 出奇制胜,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