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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第一章入学与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 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请假手续需在招生办和 系部进行备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报到期间,系部要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 知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与本人进行比对核查,初审合格 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
2、生信 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录取新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因病,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的;(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武装部收到县级征兵办公室以公函形式邮寄的入伍通 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所在系部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前,应告知学生作出退 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系部应当直接送达 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
3、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 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九条退学学生,自收到退学决定书3日内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办理离校手续期间,学生仍然应遵守学校的 各项制度和要求,因不遵守而发生的问题或事故,学校不予 负责。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 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 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结业生在结业后1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考,成绩合 格者
4、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 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 证明。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管理制度 以及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第三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5、。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 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宣布 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 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 力。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职业学院负责解释。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
6、保留入学资 格申请表的;(三)自主创业,有营业执照的;(四)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五)其他确有必要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经学校审核 同意的。第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学校保留入 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 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
7、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 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对往年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和其他原因未完成新生入 学资格审查的学生,也要纳入新生报到资格审查范围。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
8、职业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如期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 弃学业。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 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成绩评定、缓考、 缺考、补考与重修等,依照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管理规定执
9、行。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 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参照职业学 院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二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
10、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 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参照职 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
11、应的 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 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 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 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章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 校同意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 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 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12、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转专业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二)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 试科目不一致者;(三)学科跨度较大者;(四)正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五)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七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只能转一次,具体参 照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13、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应予退学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 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
14、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 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 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 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专科生为6年, 五年制专科生为8年。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 不得超过两次。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病休治疗一 个月以上者;(
15、二)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有创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者;(四)参军入伍者;(五)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者;(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 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其 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 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 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发生的其他事故责任均由本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
16、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学 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相关复学佐证材料,经所在系审查同 意,学校学生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复学的学生,依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 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三)学生复学后,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就读班级执行。第五章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学校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 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而又未履行暂缓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退学手续。第二十八条退学办理程序:(一)学生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人 填写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系部、相关部门审核, 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退学手续。(二)对于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达到退学条件需作退学处 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学工部审核后,